永仁县农村宅基地流转办法 (试行)
(草案征求意见稿)
为依法保护宅基地所有权人及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多渠道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切实规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永仁县农村宅基地规范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流转方式
农村宅基地可采取转让、赠与、互换、租赁、入股等方式进行流转。
二、流转范围
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赠与、互换行为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成员之间进行。租赁、入股的流转行为可不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限制。
三、流转条件
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转让方、受让方须满足具备以下条件,其它流转方式从其法律法规具体规定。
(一)转让方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转让方流转宅基地后在农村或城镇仍有合法住所,能保证基本居住需要,转让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多户一宅”的除外;
2.流转的宅基地及房屋,必须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且权属明晰无争议;
3.流转的宅基地及房屋,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村庄规划;
4.宅基地流转必须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
5.流转的宅基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二)受让方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继承、租赁、入股除外):
1.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符合建房条件。
四、流转程序
(一)农户申请。宅基地流转双方必须同时向宅基地所在的组级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经组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同意后,将申请流转双方的相关信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公示7天,无异议的,组级集体经济组织与宅基地转让方签订流转委托书,并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审查。
(二)村级审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对流转双方的资格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乡镇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请后, 组织相关人员对农村宅基地流转双方相关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将审核结果在政务栏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批准进行流转交易。
(四)组织交易。组级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组织有流转意向的双方进行洽谈、实地察勘,双方就流转价格、转让(流转)年限等事宜协商达成一致的,由组级集体经济组织协调指导双方在平台上进行交易。
(五)签订合同。流转交易成功的,双方签订流转合同,流转合同须设定使用年限及用途,采取租赁方式的,租赁期限按合同法规定最长不得超过20年,转让、互换、入股等不超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出让年限。
(六)变更登记。流转流入方按照不动产权变更登记管理的要求,主动到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流转流出方应积极配合流入方做好变更登记。
五、流转收益分配
流转收益分为房屋收益和宅基地收益,房屋收益归产权人所有,宅基地收益须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和原宅基地使用者之间进行合理分配。
六、附则
(一)本办法由永仁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三)如本办法规定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相冲突的,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