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仁县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办法(试行)
(草案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我县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管理,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有效盘活和合理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结合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一条 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的条件和类型。
(一)“一户一宅”闲置的。合法取得且符合规划的,鼓励通过协商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建房条件的人员中流转;对无法流转,但有退出愿望的可实行自愿有偿退出。
(二)“一户多宅”的多宅部分。合法取得且符合规划的,鼓励通过协商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建房条件的人员中流转;对无法流转,但有退出愿望的可实行自愿有偿退出。
(三)“一户一宅”及“一户多宅”全部退出的。合法取得且符合规划的,全部退出补偿标准可适当上浮,但需提供退出后有房居住的相关证明。
(四)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农村占有和使用的宅基地,如涉及到“多户一宅”的,在其他户都有退出意愿的情况下,原则上一并退出,按标准补偿。
(五)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后,不得重新申请新的宅基地。
第二条 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可享受政府相关优惠政策。
(一)列入享受政府相关优惠政策对象。
1.全部退出宅基地到城镇居住的村民;
2.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而放弃申请资格到城镇居住的村民。
(二)可享受政府相关优惠政策。
1.优先租住本县保障性住房;
2.可购买政府优惠的商品房。
第三条 宅基地退出补偿标准。对自愿有偿退出的建筑物、构筑物,具体补偿标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实际情况召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确定,并报上级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核,审核后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将补偿标准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公示后执行,同时报县自然资源局和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四条 退出程序。
(一)申请人持以下材料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1.自愿退出宅基地申请表;
2.土地使用证或权属证明材料;
3.家庭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材料;
4.本集体经济组织初审意见及村委会审核意见;
5.现居住场所的证明材料;
6.全部退出宅基地的,同时提交自愿全部退出宅基地声明书和自愿放弃申请宅基地的承诺书;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乡镇人民政府对退出宅基地进行复核。经复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人员在15个工作日内对宅基地现状、拟退出宅基地的面积等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公示7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申请人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宅基地退出协议。
(三)乡镇人民政府对应机构自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宅基地退出协议及有关材料分别报县自然资源局和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四)经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县自然资源局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注销土地使用权证。
(五)退出宅基地的农户按照协议在规定期限内腾出现有房屋,并自行将建筑物、构筑物清除;不自行清除的,签订放弃建筑物、构筑物处置协议书后,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村组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清除,并对退出的宅基地进行登记造册。
第五条 资金管理。资金管理参照《永仁县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六条 本办法由永仁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八条 如本办法规定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相冲突的,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