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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智能锁及五金配件加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日期:2022年06月20日   作者:   来源:州生态环境局永仁分局    点击:[]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2年6月9日我局对智能锁及五金配件加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7个工作日(2022年6月20日-2022年6月28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电话 0878-6712919

传真 0878-6712919

通讯地址:永仁县永定镇文汇路15号

邮编:651499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永仁分局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永环许准〔2022〕4号

云南菩善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经审查,你单位于2022年6月9日提出对《智能锁及五金配件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进行审批的申请,符合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有关规定,我局已依法受理。并分别于2022年6月9日、10日在“永仁县人民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主动公开内容-生态环境”栏对该项目《报告表》审批事项进行了受理公示、审查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公众对本项目有关情况的意见和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准予行政许可,意见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该拟建项目位于永仁县原工业园区工业循环经济片区,总占地面积66667m2,项目主要进行智能锁加工设备及五金配件加工设备安装,该项目分2期建设,一期建设智能锁生产线,二期建设五金配件生产线,项目建设完成后,可生产智能锁6万套/年、五金配件6万件/年,项目建设含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及环保工程。该项目总投资70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185.2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2.65%。我局原则同意按照项目《报告表》中所述性质、规模、地点、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废气污染防治

施工期对施工场地和运输道路采取洒水降尘、对粉状物料加盖篷布封闭堆存等措施,降低施工扬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营运期在压铸机、抛光机、打磨生产线上方设置集气罩收集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在调漆间、喷漆间、烘干间分别设置负压抽风系统收集废气,将收集的有机废气经UV光氧催化设备+活性炭吸附设备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同时严格加强生产车间的密闭措施,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

(二)加强噪声污染防治

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认真落实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合理布置施工场地,并避免高噪设备在同一时段集中使用,加强运行设备维护,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相关要求。

(三)加强水污染防治

施工期,废水主要来源于施工机械设备清洗、混凝土养护等过程,设置临时沉淀池(5m3)对施工废水进行沉淀处理后回用于项目区洒水降尘。运营期,压铸机冷却水经循环冷却水箱收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职工废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回用于厂区绿化,不外排。规范设置雨污分流系统,加强对污水的收集和管理,严格落实分区防渗措施,污水处理设施、事故池、危废暂存间等须按规定进行重点防渗处理,防止污染地下水。

(四)加强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妥善处置

项目运营期,对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进行收集,并外售给周边废品收购站;对危险废物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收集、暂存、处置和管理,危险废物暂存间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强化各环节的环境保护措施,有效防范突发环境事件。

三、《报告表》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报告表》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项目方开工建设的,《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单位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建立单位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应按规定程序申办排污许可证(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和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请积极配合各级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该项目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

请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加强对该项目的环境执法现场监察和日常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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