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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兴移农业专业合作社收益分配实施细则

日期:2025年07月15日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推动合作社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移民群众主体作用,规范收益分配管理,发挥投资效益,积累移民资产,在移民享受后期扶持直补资金期间,资产收益作为可持续发展基金,用于鼓励先进、济困助学、移民量化分红和移民项目再投资、移民新村、自治管理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财政支农资金形成资产股权量化改革的意见》(云政办发〔2016〕89号)、《楚雄州搬迁安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产业发展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楚搬通〔2022〕14号)、《永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仁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产业发展资金形成资产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永政通〔2022〕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永仁兴移农业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实施对象:永仁兴移农业专业合作社和永仁县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及其家庭子女。

第四条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扶持资金和他人捐赠,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扶持形成的资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二章收益分配

第五条 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按年度内收益规定上缴完相关税费后:收益的40%作为公益金用于鼓励先进、济困助学和特殊问题的解决;30%用于量化到人,年底发放给移民群众;20%作为公积金用于合作社发展壮大;10%用于管理费用。

一、收益的40%作为公益金用于鼓励先进、济困助学等问题的解决。

(一)鼓励创业就业、先进

1.对移民创办企业(小微企业)的,且有实体经营店正常营业1年以上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每户移民一次性奖励1000元;

2.移民村组在乡村振兴中获创建县级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村组、绿美村组等的,一次性补助创建工作经费10000元;获创建州级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村组、绿美村组等的,一次性补助创建工作经费15000元;获创建省级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村组、绿美村组等的,一次性补助创建工作经费20000元;获创建国家级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村组的,一次性补助创建工作经费30000元。

3.对移民及移民子女荣获县级优秀个人、荣誉称号、先进个人、先进集体、身边好人、永仁好人、孝老爱亲、敬业奉献、见义勇为、诚实守信、助人为乐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给予一次性奖励500元;州级优秀个人、荣誉称号、先进个人、先进集体、身边好人、永仁好人、孝老爱亲、敬业奉献、见义勇为、诚实守信、助人为乐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省级优秀个人、荣誉称号、先进个人、先进集体、身边好人、永仁好人、孝老爱亲、敬业奉献、见义勇为、诚实守信、助人为乐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给予一次性奖励1500元。同一年获奖多个的,不进行重复奖励,以最高奖励为准。

4.对移民及移民子女和移民组建团队荣获国家专利的,每项专利给予10000元奖励。

(二)济困助学

1.特殊困难移民群体补助:经所在村民小组申请、村委会证明、乡镇核实,对移民当中的孤寡老人、独人等生活困难的特殊群体,给予每人每年1200元生活困难补助;孤儿给予每人每年3000元生活困难补助。对一、二级残疾人实施补助,一级残疾每人每年发放2400元生活补助;二级残疾每人每年发放1200元生活补助。

2.临时困难救助:针对意外事故、因灾造成家庭困难的移民,由户主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经核实和相关会议研究,给予临时救助。具体救助标准如下:意外事故、因灾造成家庭困难的移民,每户给予一次性救助3000元。患重大疾病的且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移民,在报销所有费用后,以出院结算证明为依据(门诊费用除外),个人承担费用≥5000元且<10000元的,一次性补助1500元,个人承担费用≥10000元且<20000元的,一次性补助3500元,个人承担费用≥20000元的,一次性补助15000元。户主按年度申报 费用,逐年补助,不予累计。

3.移民及移民子女考取大专以上学生奖励:由户主申请并提供当年录取通知书及教育部门出示的考生录取登记表,给予一次性奖励,大专每人一次性奖励2500元,二本每人一次性奖励5000元,一本每人一次性奖励10000元,“双一流”院校录取每人一次性奖励20000元。同属“双一流”院校的不累计奖励,以最高奖励为准。考取全日制研究生及以上的,给予每人奖励10000元。

(三)移民新村自治管理补助。村组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提供相关资料后,通过小组申请→行政村审查→乡(镇)审核→合作社审定,每年可提取不超过公益金的20%用于以下村组自治管理补助。

1.公共设施完善、维修补助等;

2.小组基础设施建设补助等;

3.抗旱、防汛等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等;

4.临时管护补助;

5.鼓励先进移民,在全县移民村组中每年评选先进户21户(评先评优方案另行制定)

6.其他特殊情况的;

(四)当年收益的40%作为公益金用于鼓励先进、济困助学结余资金结转到收益的20%作为公积金用于合作社发展壮大。

二、收益的30%用于量化到人,发放给移民群众。

该项量化到人是指:量化到后期扶持人口。

移民后扶人口实行人口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量化分红停止发放。

1.移民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控股企业录(聘)用、现役军人(含武警)提干的;

2.移民死亡的;

3.移民不赡养老人的;

4.移民常访、缠访、闹访、无理访的,或经查实组织群体性上访的;

5.移民触犯法律被判刑的;

6.移民参与黄赌毒、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的;

7.移民酒驾、醉驾被相关机关查处获刑等其他违法行为的。

三、收益的20%作为公积金用于合作社发展壮大。

(一)用于合作社发展绿色生态农业,开展标准化生产、专业化服务,组织化程度相对较高、带贫能力较强的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种养基地,突出农产品初加工、产品包装、购买资产、投融资、仓储物流设施建设运营、市场营销和农民合作社提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供应、技术、销售、流通、品牌战略、认证策略)等关键环节,积极发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服务合作,进一步提升自身管理能力、市场竞争能力和服务带动能力。

(二)鼓励积极探索不同经营资金入股银行,置业(如购买商铺或经营性用房等),结合当地旅游资源开办公司、农家乐、修建停车场等有较好收益的项目。

(三)探索不同经营主体的组织形式和商业运营模式,宜农则农、宜工则工、宜商则商,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协调发展。同时,坚守生态环保底线,避免资源过度开发和环境污染。充分调动移民广泛参与的积极性,实现集体和个人利益的双赢。

四、收益的10%用于合作社管理费用。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合作社管理人员的工资、办公费、差旅费、项目前期工作费、政策法律咨询费、管理费、业务接待费、会议费、租赁费、考察学习等费用。加强管理人员及财务人员的培训、审计、信息统计、项目监管、公开公示等服务工作支出。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六条 资金兑付及补助申领程序如下:

(一)实施对象到所在村(居)委会领取填写相关审批表;

(二)附相关证明材料后报所在小组审核;

(三)报所在村(居)委会审核;

(四)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五)报合作社,召开理事会议(移民主管部门、监事会相关人员参加),进行评议审定;

(六)向社员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天;

(七)公示期满,无异议后15个工作日进行资金兑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合作社在县移民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县移民主管部门及合作社监事会的监督。

第八条 收益分配实行阳光操作,严格按照相关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变通,更不得违规分配,举债分配,严格按照操作程序实施,切实规范收益分配管理工作,确保收益分配公平、公正、公开,经得起检验和审计。

第九条 不属于收益分配范围的资金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收益资金,一律不得进行分配,严格监督管理,不允许搞“账外账”私设“小金库”,不允许违规支出合作社经济收入。

第十条 收益分配方案确定后,需向全体移民社员公示后方可执行,保证收益分配额度确定、监事会审查资金使用、操作步骤等各个环节在公开公正、阳光透明条件下进行,广泛接受移民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 收益分配管理,必须以规范合作社财务管理为基础,严格落实会计制度,财务制度等相关规定,全面规范合作社财务收支管理。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五严禁”。一是严禁对发展潜力不足、赢利能力差的项目列支扩大再生产资金;二是严禁违规或擅自用集体收益资金用于发展个人项目或在扶持项目选定上搞优亲厚友;三是严禁擅自用收益资金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等不当支出;四是严禁违规使用收益资金进行抵押担保,购买金融理财、股票等有价证券;五是严禁使用收益资金奢侈浪费支出。对违反“五严禁”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及领导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合作社资金使用应优先保障生产经营需要,确保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合作社经成员大会决议通过,可将本年度盈余中按30%比例量化至成员个人的资金,专项用于集体产业项目发展及再生产投入,当年度不予分红。该部分资金所有权仍归属相应成员,但使用权由合作社统一规划管理,具体实施期限及后续分配方案须经民主决策程序另行确定。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移民主管部门及永仁县兴移农业专业合作社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今后如遇国家和省州县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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