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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农村宅基地资格权认定办法(试行)

日期:2025年07月14日   作者:   来源:    点击:[]

永仁县农村宅基地资格权认定办法(试行)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序稳妥推进农村宅基地规范管理试点工作,规范农村宅基地资格权认定,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永仁县农村宅基地规范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认定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规定的宅基地资格权是指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实现其基本居住需求的权利。

第三条 宅基地资格权的认定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

第四条 宅基地资格权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根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到,以建房户为单位实现。

第五条 宅基地资格权与宅基地所有权、使用权分置,宅基地资格权不得流转,但可以自愿放弃或申请退出。

第二章 宅基地资格权的认定

第六条 本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享有宅基地资格权:

(一)已经被认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二)出生时,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本人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的;

(三)基于婚姻关系或者依法收养,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

(四)因国家建设和其他政策性原因,依政策规定或依法将户口集体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不再保留原户口所在地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并正常履行村集体义务的;

(五)经过正规程序将户口依法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成员代表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六)其他符合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享有宅基地资格权的人员。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保留宅基地资格权:

(一)原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因经商、务工、就学、现役军人(不含现役军官)等原因户籍未迁出或户籍迁出后又回原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的人;

(二)原户籍在本村的监狱服刑人员、社区矫正人员,刑释解戒人员;

(三)离婚或丧偶,户籍未回迁的,保留宅基地资格权。离婚或丧偶返村居住,户籍迁返原籍的,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成员代表同意,可在原籍落实享有宅基地资格权;

(四)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人员。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或丧失宅基地资格权:

(一)已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资格权的;

(二)宅基地资格权人死亡的;

(三)宅基地资格权人已进入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包括国有企业干部职工)的正式工作人员、在编在册离退休人员,享受财政保障待遇的,或享受住房优惠政策等住房保障待遇的;

(四)以书面形式向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自愿放弃或自愿退出宅基地资格权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丧失宅基地资格权的。

第九条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农村取得住房形成实际长期居住的,只享有居住期间宅基地使用权,不因此享有宅基地资格权。

第三章 宅基地资格权的实现

第十条 宅基地资格权人申请宅基地建房时,应符合《永仁县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办法(暂行)有关规定,合法依规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 对因村内人均土地少,难以保障一户一宅的,可以通过保障性住房进行集中安置,或通过享受进城购房相关优惠政策等形式保障户有所居。

第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闲置农房、闲置宅基地的使用权有偿流转给符合建房条件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时,该流转成员应同时具有宅基地资格权,且符合村庄规划,并通过竞争的方式进行流转。

第四章 宅基地资格权的管理

第十三条 各乡镇、村要建立宅基地资格权登记备案制度。严格履行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乡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及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管理职能,认真填写《永仁县农村宅基地资格权备案登记表,将宅基地资格权数据纳入宅基地数据库管理。

宅基地资格权人以为单位向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程序进行审查通过后,经村民委员会审核通过,公示7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乡镇备案,对通过宅基地资格权审查备案的,宅基地管理部门应在宅基地资格权登记簿中予以登记。对认定的宅基地资格权人存在异议的应重新调查审核后再张榜公示,公示7日无异议后,报乡镇备案。

第十四条 农村宅基地资格权按照村民依法自治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对新增宅基地资格权人的认定或原成员资格权的丧失,按照本办法第六条和第八条相关规定予以认定或丧失。

第十五条 宅基地资格权认定实行数据库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负责统筹指导本辖区内宅基地资格权认定的基础数据录入、日常维护及动态调整工作。

第十六条 宅基地资格权人应严格遵守一户一宅规定。不得在拥有农村宅基地的同时享受进城购房优惠政策。

宅基地资格权人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或者享受进城购房优惠政策的,宅基地管理部门应在宅基地资格权登记簿予以登记,并纳入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七条 严禁违法违规买卖宅基地,严禁城镇居民和退休干部以各种形式到农村买地建别墅和私家庄园。对违法违规购买农户宅基地及住宅,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建别墅和私家庄园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之相关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 各乡(镇)可根据本试行办法统一制定本辖区农村宅基地资格认定实施细则,并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十 本办法由永仁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二十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 如本办法规定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相冲突的,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永仁县农村宅基地资格权备案登记表》

仁县农村宅基地资格权备案登记表

家庭基

本情况

户主姓名

身份证号码

家庭人口

所在集体

经济组

是否分配

宅基地

宅基地坐落

备注

 

家庭其他成员情况

户内成

员姓

与户主

身份证

号码

是否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宅基地资格权类型(享有、保留、取消)

备注

所在集体

经济组织

意见

 

负责人: (公章)

 

村委会意见

 

负责人: (公章)

乡镇农村宅基地联审联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意

 

负责人: (公章)

根据永仁县宅基地资格权认定办法,经审核认定,该户具备宅基地资格权。

负责人: (公章)

注:表后需附户口簿及房地一体证书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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