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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仁县乡镇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制度(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4-0529005 公文目录:政府文件 发文日期:2024年05月24日 主题词: 文  号:便笺 〔2024〕118号 成文日期:2024年05月24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永仁县乡镇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制度(试行)》,已经十八届县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永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24日

永仁县乡镇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乡镇权责清单管理,规范清单动态调整程序,推进行政职权公开透明、规范运行,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统一赋予乡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共性目录清单和可选择目录清单的通知》(楚政办通〔2023〕2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乡镇权责清单的动态调整与运行,适用本制度。本制度所称行政职权事项,系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由行政机关实施,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永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统一赋予乡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目录清单》《永仁县赋予乡镇部分县级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通知》(永政办通〔2023〕40号)文件规定由县级部门赋予乡镇实施的行政职权事项。

第二条乡镇权责清单动态调整与运行,应遵循职权法定、简政放权、便民高效、权责一致、透明规范的原则。

第三条乡镇权责清单的调整工作由县委编办牵头负责统筹组织,县司法局、县政务服务局负责配合抓好乡镇权责清单事项的梳理规范、动态调整及公布等相关工作,对各乡镇权责清单执行情况、行政职权运行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县司法局负责乡镇权责清单中涉及职权事项、行政执法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程序梳理、研判本级权责清单调整意见,由县审改办统一汇总。

乡镇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应当进行充分论证,依法按程序进行。未经批准,乡镇人民政府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或者更改行政权力事项要素和内容,不得将行政权力事项按环节或步骤拆分后独立实施。

乡镇权责清单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立、改、废、释”和乡镇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动态管理的方式有:增加、取消、冻结、变更行政职权事项要素等。

第六条乡镇权责清单的调整(增加、取消、冻结、变更)应按照以下程序开展:

(一)征求意见。县审改办根据赋权事项运行情况,适时向乡镇和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征求意见函,就增加、取消、冻结、变更事项广泛征求意见;各乡镇、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就赋权事项、责任清单和权力清单运行情况提出书面调整意见。

(二)梳理汇总。县审改办负责对乡镇和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反馈意见进行收集汇总,提出初步调整意见提交乡镇明责赋权扩能工作领导小组讨论。

(三)分析研判。由县委编办牵头召开乡镇明责赋权扩能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就赋权事项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提出是否调整初步意见。

(四)会议审定。县审改办就分析研判会议形成的一致意见向县人民政府进行书面报告,并按程序提交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调整事项。

(五)对外公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事项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实施。

省、州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的行政职权,乡镇可以承接的,不再履行审查、上会程序。出现本制度所列调整乡镇权责清单情形而行政机关未按时申请的,县审改办可以提出建议,按程序调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在乡镇权责清单中增加行政权力事项:

(一)因法定依据颁布、修订应增加行政职权的;

(二)省、州人民政府决定下放行政职权,按要求应承接的;

(三)机构和职能调整,相应增加行政职权的;

(四)其他依法依规应当增加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申请在乡镇权责清单中取消行政职权事项:

(一)因法定依据颁布、修订、废释,导致原设定依据失效的;

(二)省、州人民政府决定取消行政职权事项,应对应取消的;

(三)因行政机关机构和职能调整,相关行政职权不再实施的;

(四)其他依法依规应当取消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申请冻结乡镇权责清单中的行政职权事项:

(一)行政职权事项近三年内未行使的;

(二)周期性办理的行政职权事项,处于办理周期之外的;

(三)其他应当冻结的情形。

乡镇人民政府不得因行政职权冻结而怠于履行职责。冻结的行政职权事项如果需要时可以使用,但首次使用后需及时向县审改办备案,及时申请解冻。

十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镇人民政府应申请变更乡镇权责事项要素:

(一)因法律法规、规章修订,行政职权的设定依据发生变化的;

(二)行政职权事项合并及分设的;

(三)因转变管理方式,行政职权类别需进行调整的;

(四)省、州人民政府决定对相关行政职权事项权限部分调整的;

(五)因行政机关职能调整或机构改革后部门撤并需调整行政职权行使主体的;

(六)与办理行政职权事项相关的工作内容或要求发生变化的(包括事项名称、办理流程、承诺期限、格式文书、收费标准、裁量基准等);

(七)办理行政职权事项的承办机构、办理地点、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的;

(八)其他按规定应当调整的情形。

第十对确认调整增加的行政职权,乡镇人民政府应优化权力运行流程,规范行政行为,制定标准化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和措施,严格履行监管责任。要逐项编制权力运行流程图、廉政风险防控图,明确各环节的承办机构、办理要求、办理时限等,按程序审定。对确认调整收回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履行的行政权力事项,县级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主动承接、认真履行职责,杜绝监管脱节,出现行政权力“真空”情形。

第十除涉密事项外,乡镇调整后的事项,权责清单、权力运行流程图、廉政风险防控图按规定审核确认后对外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乡镇人民政府权责清单动态调整情况,对相应的专项权责清单及时进行调整公布。

第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就乡镇权责清单的制定与运行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乡镇人民政府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县审改办应当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收集整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

第十县委编办应牵头组织县司法局、县政务服务局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赋权部门应每半年向县审改办报送乡镇权责清单运行情况。明确赋权事项移交后的半年为试运行期,试运行期结束前,县委编办、县司法局、县政务服务局组织对乡镇权责事项运行情况开展1次分析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需要调整行政权责事项的,进行动态调整;试运行期结束后,原则上每半年开展一次分析评估,对乡镇确实“接不住、管不好的”赋权事项,按照本制度规定程序每年开展一次动态调整。

第十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报县政府督查室给予备案通报;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

(一)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的设定依据已经发生变化,怠于申请调整,由县委编办、县司法局和县政务服务局审查提出的;

(二)违反相关规定,擅自行使清单以外的行政职权,扩大、缩小、放弃行使行政职权,变相实施已取消下放或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职权事项的;

(三)违法设定、擅自增加行政职权事项的前置条件的;

(四)违法进行行政委托、行政授权的;

(五)其他违反本制度应予以处理的行为。

第十乡镇人民政府行使权责清单以外的行政职权有法定依据的,由县委编办组织县司法局、县政务服务局等相关部门进行研究,按程序及时将该行政职权纳入行政权责清单管理;无法定依据的,按程序报县政府依法处理;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县委编办、县司法局、县政务服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按程序报州审改办审定备案后,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解读《永仁县乡镇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制度(试行)》

图解《永仁县乡镇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制度(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