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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永仁县实行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受理工作制度(试行)》和《永仁县实行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工作制度(试行)》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3-0111016 公文目录:政策解读 发文日期:2022年12月13日 主题词: 文  号:永政办通〔2022〕37号 成文日期:2022年12月12日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减证便民”工作,切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企业和群众反映突出的办事难、办事慢、多头跑、来回跑等问题,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和《云南省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实施方案》(云政发〔2022〕41号)文件要求,制定印发了《永仁县实行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受理工作制度(试行)》和《永仁县实行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工作制度(试行)》。

二、目的意义

(一)对无不良信用记录的申请人在其基本条件具备、关键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非关键性申请材料不具备或欠缺的情况下,先予受理,允许其在一定时限内补齐补正,既不影响受理部门的审核工作,又可减少申请人的往返跑动次数,解决群众来回跑、办事繁等问题,提高群众办事体验感和满意度。

(二)对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最大限度利企便民原则实行告知承诺制。告知承诺制度着重解决烦扰群众的各种“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问题,申请人只要在提交办理审批事项相关材料时,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审批机关即可为其办理相关审批事项。

二、主要内容:

(一)《永仁县实行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受理工作制度(试行)》

1.定义:容缺受理工作制度是指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次要条件或申请材料欠缺的政务服务事项,经过申请人作出相应承诺后,政务服务事项实施部门先予受理和办理,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补正形式、时限和超期补正处理办法,申请人补正材料后,在承诺时限内及时出具办理结果意见,颁发相关批文、证照的制度。

2.申请和受理:容缺受理以申请人自愿申请为原则,申请人提出申请并作出承诺的,方可进行容缺受理。

3.需确认和承诺的事项:

(1)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2)已经知晓需要补正的材料和时限;

(3)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4)在承诺期限内补正全部容缺材料;

(5)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6)在未取得正式批准文件(证照)之前,不得开展相关生产经营等活动。

4.不适用情形: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节约能源,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政务服务事项;

(2)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提出不可容缺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

(3)纳入失信名单的企业和个人。

(二)《永仁县实行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工作制度(试行)》

1.定义:告知承诺制度,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政务服务机构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和内容、许可条件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政务服务机构不再索要有关材料并依据书面承诺予以办理的工作机制。

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工作制度,是指申请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政务服务事项实施部门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标准、条件、要求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政务服务事项实施部门受理时不再索要有关申请材料并依据书面承诺予以先行办理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机制。具体可分为零材料告知承诺、部分材料告知承诺、现场核查告知承诺三种。除有明确规定不适用告知承诺的情形外,原则上所有政务服务事项都应实行告知承诺。

零材料告知承诺:是指申请人只需提供身份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填写告知承诺书,以告知承诺书代替证明材料,实现“零材料”办理。

部分材料告知承诺:是指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中的某些材料不具备,以告知承诺书代替证明材料,其他材料仍正常提交。

现场核查告知承诺:是指申请人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提交能够满足事项办理现场(设施)条件及要求的告知承诺书,政务服务部门认为可通过事中事后监管予以纠偏的,部门不再实施现场勘查和出具现场勘查意见,以进一步提升审批效率,强化监管。

2.申请和受理: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人申请告知承诺的,应当向综合受理窗口提交告知承诺书1份。以法人或其他组织名义申请的,申请告知承诺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委托办理告知承诺政务服务事项的,受托人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委托书。

3.不适用情形:

(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的;

(2)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

(3)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

(4)纳入失信名单的企业和个人。申请人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者曾作出虚假承诺,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

(5)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提出不可告知承诺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

原文件:《永仁县实行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受理工作制度(试行)》和《永仁县实行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工作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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