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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仁县实行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受理工作制度(试行)》和《永仁县实行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2-1212005 公文目录:政府文件 发文日期:2022年12月12日 主题词: 文  号:永政办通〔2022〕37号 成文日期:2022年12月12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永仁县实行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受理工作制度(试行)》和《永仁县实行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工作制度(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相关工作作如下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

(一)切实提高政务服务便利化工作重要性认识认真贯彻落实好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要求,本着最大限度利企便民原则,推动容缺受理和告知承诺工作制度落地见效,实现每个乡镇、部门都有容缺受理和告知承诺事项服务

(二)正确认识告知承诺容缺受理制度内涵。两个制度的实施要实现服务便民、审批提速、流程优化的目标不断提高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告知承诺制度着重解决烦扰群众的各种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问题申请人只要在提交办理审批事项相关材料时,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审批机关即可为其办理相关审批事项。容缺受理制度着重解决群众来回跑、办事繁琐等问题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次要条件或申请材料有欠缺的清单内事项,经申请人做出相关补正承诺后,审批部门予以先行受理和审批,申请人可以在领取办理结果时一并补齐材料。

二、明确范围职责

该制度实施范围为7个乡镇人民政府37家县级政务服务事项实施部门。县级实施部门具体是:新闻出版(版权)局、县广播电视局、县政府侨办、发展改革、县工信商务科技局、教育体育局、县民族宗教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永仁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水务局、文化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县退役军人局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林草局、统计局、医疗保障局、行政审批局、县残联、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永仁县管理部、税务局、地震局、气象局、人行永仁支行、移动永仁分公司、县烟草分公司、县消防救援大队永仁供电局

三、加强事项清单管理

(一)认真对照容缺受理、告知承诺制度和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要求,梳理本单位容缺受理事项清单和告知承诺事项清单,于20221220日前在服务窗口、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云南政务服务网进行公开,并将两个清单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同意加盖公章后的扫描件PDF版和普通电子版报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县政务服务管理局)。今后因法律法规新修订或上级出台新政策文件等原因需要调整的,应及时对应调整容缺受理和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并将调整情况报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备案。

(二)县司法部门要把全面推行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制和容缺受理制工作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和效能目标考核体系,列为年度法治政府建设督查内容,加强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并定期进行通报,推动工作取得实效。

四、扎实开展服务工作

按照相关制度要求调派精干业务人员开展服务工作,推动容缺受理和告知承诺服务工作落细落实。自发文之日起,每季度末25前将落实容缺受理和告知承诺服务制度工作情况报送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和县司法局。各乡镇、县级政务服务实施部门可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容缺受理和告知承诺服务制度,并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好的建议及时进行反馈。

县政务服务管理局联系人:起全文,电话:0878-6011504电子邮箱:282727254@qq.com

县司法局联系人:郑琼丽,电话:0878-6719048,电子邮箱:yrxzffzb@163.com

  (此件公开发布)

 

2022129

永仁县实行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受理工作制度

(试行)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不断提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2241号)精神和楚雄州有关要求,全面推行事前告知、容缺受理的工作模式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永仁县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务服务事项实施部门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办理非当场办结的依申请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政务服务事项指依申请的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行政备案、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

本制度所称政务服务事项实施部门,是指永仁县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列入党委工作机构序列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法律法规赋予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政务服务部门。

第二条 容缺受理工作制度是指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次要条件或申请材料欠缺的政务服务事项,经过申请人作出相应承诺后,政务服务事项实施部门先予受理和办理,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补正形式、时限和超期补正处理办法,申请人补正材料后,在承诺时限内及时出具办理结果意见,颁发相关批文、证照的制度。

第三条 容缺受理以申请人自愿申请为原则,申请人提出申请并作出承诺的,政务服务事项实施部门方可进行容缺受理,否则不得进行容缺受理。

第四条 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区域内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受理工作制度实施工作的监督管理。

政务服务事项实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受理工作制度。

第五条 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政务服务事项外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提出不可容缺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除纳入失信名单的企业和个人外政务服务事项实施部门应当按照最大限度利企便民原则实行容缺受理并向社会公布容缺受理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明确容缺受理事项名称、主要申请材料可容缺受理的材料、容缺时限、后补方式

第六条 政务服务事项缺受理清单由各政务服务事项实施部门对照各自在云南政务服务网的实施清单和发布的办事指南相关要素进行梳理并在服务场所、政府门户网站、云南政务服务网进行公开,全县政务服务事项缺受理清单由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收集、汇总容缺受理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政务服务事项实施部门因法律法规新修订或上级出台新政策文件等原因需要调整清单的应及时对应调整容缺受理事项清单,并将调整情况报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以容缺受理的材料主要包括:

(一)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申请人身份证明等;

(二)企业资信证明、缴费证明,企业工作人员资格证书,企业管理计划、方案、制度等;

(三)需要多个阶段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前一阶段办理时已经提交的申请材料;

(四)其他可以容缺受理的材料。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容缺受理的,应当提交签字确认申请容缺受理承诺书。以法人或其他组织名义申请的,申请容缺受理承诺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委托办理容缺受理政务服务事项的,受托人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委托书。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提供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二)已经知晓政务服务事项实施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四)在承诺期限内补正容缺受理材料;

(五)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六)在未取得正式批准文件(证照)之前不得开展相关生产经营等活动。

第九条 申请人承诺补正容缺受理材料的时限不得超过政务服务事项实施部门办理该政务服务事项的承诺时限。

第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仅次要条件或申请材料欠缺,按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后政务服务事项实施部门应当先行受理;对可容缺受理的材料,政务服务事项实施部门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材料名称、补正形式、时限及超期未补正的处理方式。对提供的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或主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得实行容缺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现场(窗口)交、邮寄递、电子邮件、传真以及政务服务事项实施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补正容缺材料,补正时间以容缺受理材料送达政务服务事项实施部门的时间为准。

第十二条 政务服务部门应当按照政务服务事项运行流程办理容缺受理政务服务事项,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三条 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补正容缺受理材料,政务服务事项实施部门已经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及时将决定文件或相关证照送达申请人;政务服务事项实施部门尚未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相关批文或证照送达申请人。

第十四条 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不能补正全部容缺受理材料或所补正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容缺受理政务服务事项应当终止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实施部门应当在终止办理后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话方式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在接到不予办理的通知后1个月内补齐容缺材料的,可以恢复办理审批,超过1个月的,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政务服务事项实施部门应当将未履行容缺受理承诺书承诺义务的失信申请人的相关信息纳入不良信用记录管理。

第十六条 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容缺受理工作评估,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县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对政务服务事项实施部门开展容缺受理情况进行监督,将政务服务事项实施部门开展容缺受理工作纳入政务服务年度绩效考评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容缺受理工作制度执行情况专项督查,对失职延误、推诿扯皮的政务服务事项实施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报请相关部门进行问责。

第十八条 本制度在施行中,若国家省州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在容缺受理方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永仁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1.永仁县XX局(乡镇)实行容缺受理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2X月)

1-2.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受理告知承诺书(样本)

1-3.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受理通知书(样本)

1-4.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受理终止办理通知书(样本)

 



附件1-1

 

永仁县XX局(乡镇)实行容缺受理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2X月)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

类型

承办股室

申请材料

容缺时限

后补方式

备注

主要申请材料(主件)

可容缺受理的材料(副件)

1

 

 

 

 

 

 

 

 

2

 

 

 

 

 

 

 

 

3

 

 

 

 

 

 

 

 

4

 

 

 

 

 

 

 

 

5

 

 

 

 

 

 

 

 


附件1-2

 

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受理告知承诺书(样本)

 

(文号)

 

申请人(单位称):

                (单位)向本机关提(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申请材料根据 (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等名称)           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本机关法进行了审查(单位)提供的材料不全缺少以下申材料:

1.

2.

3.

4.

5.

6.

根据《永仁县实行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受理工作制度(试行)》规定,该申请事项属容缺受理范围在您单位)作申请容缺受理承诺后,该申请事项可按规定实施容缺受理,并进入审核程序(单位)              补齐以上缺少材料否则不予办理;在您单位的容缺补正材料送达后按承诺时限完成办理工作。如超过规定时限,向本机关送达容补正材料或所补正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该容缺受理事项将终止办理工作人员将在终止办理后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话方式通知,你在接到不予办理的通知后1个月内补齐容缺材料的,可以恢复办理审批,超过1个月的,退还已经收取的材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申请人承诺如下:

本人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填写)                      法定代表人(单位填写)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单位还需填写:经办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                  申请容缺受理。现就相关事宜本人单位自愿作出如下承诺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二)已经知晓政务服务事项实施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四)承诺在              日前容缺受理时限内补正以上所容缺受理材料,并符合有关要求;

(五)若政务服务事项涉及生产建设,在未取得正式批准文件(证照)之前,不开展相关生产经营等活动。

(六)未按规定要求在承诺期限内补齐补正全部材料,该申请事项办理自动终止,所提交的材料逾期未取回的,材料保管机关有权销毁;

(七)本人同意将未履行容缺受理承诺义务的失信行为,自愿记入信用档案,适用部门联合惩戒。并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告知机关:永仁县          告知人(签字):

 

告知时间:              

 

 

承诺人签字(盖章或手印):

 

承诺时间:              

 

 

 

(注:承诺人是单位的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本文书一式贰份,申请人、本受理机关各存壹份。)


附件1-3

 

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受理通知书(样本)

(文号)

 

申请人(单位称)

经审查,您(单位)申请的  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容缺受理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报材料(主件)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根据  (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等名称)      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永仁县实行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受理工作制度(试行)的规定容缺受理。本机关将即日起    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审查,并在容缺受理告知承诺书规定时限内收到您(单位)提交的容缺申请材料后办理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期限内)。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永仁县       局(签章)

        

注:本通知书一式申请人、本受理机关各存份。


附件1-4

 

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受理终止办理通知书(样本)

(文号)

 

申请人(单位称)

您(单位)于              日申请  (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事项容缺并作出申请容缺理承诺,本机关对您(单位)申请的事项进行了容缺受理(号:          因您(单位)未能在承诺时限内补齐补正容缺材料依据《永仁县实行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受理工作制度(试行)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办理您(单位)申请的政务服务事项。请于              前取回您(单位)所提交的申请材料,逾期未取回的,本机关有权销毁。

特此通知

 

 

永仁县          局(签章)

      

 

注:本通知书一式申请人、本受理机关各存份。


永仁县实行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工作制度

(试行)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不断提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2241号)精神和州有关要求全面推行事前告知、承诺办理的工作模式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永仁县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务服务事项实施部门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办理依申请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时所涉事项风险可控、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及时纠正不符合条件情形的可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政务服务事项指依申请的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行政备案、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

本制度所称政务服务事项实施部门是指永仁县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列入党委工作机构序列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法律法规赋予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政务服务部门。

第二条 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申请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政务服务事项实施部门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标准、条件、要求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政务服务事项实施部门受理时不再索要有关申请材料并依据书面承诺予以先行办理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机制。具体可分为零材料告知承诺、部分材料告知承诺、现场核查告知承诺三种。除有明确规定不适用告知承诺的情形外,原则上所有政务服务事项都应实行告知承诺。

零材料告知承诺:是指申请人只需提供身份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填写告知承诺书,以告知承诺书代替证明材料,实现“零材料”办理。

部分材料告知承诺:是指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中的某些材料不具备,以告知承诺书代替证明材料,其他材料仍正常提交。

现场核查告知承诺:是指申请人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提交能够满足事项办理现场(设施)条件及要求的告知承诺书,政务服务部门认为可通过事中事后监管予以纠偏的,部门不再实施现场勘查和出具现场勘查意见,以进一步提升审批效率,强化监管。

第三条 告知承诺以申请人自愿选择和申请为原则申请人提出申请并作出承诺的政务服务事项实施部门方可按告知承诺制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按照一般程序办理。

第四条 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区域内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制度实施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政务服务事项实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制度。

第六条 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政务服务事项外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提出不可告知承诺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除纳入失信名单的企业和个人外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行政审批事项,政务服务事项实施部门应当按照最大限度利企便民原则实行告知承诺制办并向社会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明确告知承诺办理事项名称、要申请材料用告知承诺替代的证明材料和内容,或承诺后补的材料、补正时限、后补方式

第七条 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清单由各级政务服务事项实施部门对照上级有关改革政策文件和各自在云南政务服务网的实施清单和发布的办事指南相关要素进行梳理并在服务场所、政府门户网站、云南政务服务网进行公开,全县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清单由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告知承诺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各级政务服务事项实施部门因法律法规新修订或上级出台新政策文件等原因需要调整清单的应及时对应调告知承诺事项清单并将调整情况报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政务服务事项实施部门应当向申请人书面告知以下主要内容:

(一)政务服务事项所依据的主要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

(二)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规定应达到的标准、条件及应符合的要求;

(三)申请人应提交的必备材料(主件材料)或应填写的相关表格,可用告知承诺替代的证明材料和内容,或承诺后补的材料、补正时限、后补方式,不实承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四)政务服务事项实施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告知承诺应当提交签字确认申请告知承诺书。以法人或其他组织名义申请的申请告知承诺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委托办理告知承诺政务服务事项的受托人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委托书。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提供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

)已经知晓政务服务事项实施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能满足政务服务事项实施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七)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申请人自愿签署告知承诺书并按要求提交必要申请材料后政务服务事项实施部门应当依据书面承诺当场办理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对不能当场办结的应当按照规定告知申请人办结期限。

第十一条 承诺后补的,申请人可以通过现场窗口)提交、邮件寄递、电子邮件、传真以及政务服务事项实施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补正承诺后材料补正时间以补正材料送达政务服务事项实施部门的时间为准。申请人在承诺期限内不能补充材料的,将依法撤销办理结果,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在政务服务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告知承诺书撤回后该事项应当按照一般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政务服务事项实施部门应当针对政务服务事项特点分类确定核查办法制定对应监管措施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对免予核查的事项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

第十四条 涉及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事项划转的政务服务事项实施部门,行政审批部门按告知承诺作出审批决定后,应与主管部门做好审管衔接,由主管部门及时跟进监管,对承诺的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的,按规定予以处罚,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并向行政审批部门做好信息推送和通报。

第十五条 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政务服务事项实施部门应当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管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申请人因虚假承诺而获得的利益不受保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政务服务事项实施部门应当将不实承诺或者逾期不履行承诺的不诚信行为纳入不良信用记录管理。对该申请人以后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申请,三年内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办理。

第十七条 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告知承诺制工作评估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县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对政务服务事项实施部门开展告知承诺制情况进行监督将政务服务事项实施部门开展告知承诺制工作纳入政务服务年度绩效考评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告知承诺制执行情况专项督查对失职延误、推诿扯皮的政务服务事项实施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报请相关部门进行问责。

第十九条 本制度在施行中若国家省州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在告知承诺制方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永仁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1.永仁县XX单位(乡镇)实行告知承诺制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2X

2-2.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书(样本)

2-3.申请人的承诺       


附件2-1

 

永仁县       (单位)实行告知承诺制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212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承办股室

申请材料

补正

时限

后补

方式

备注

必要申请材料

可承诺后补材料

1

 

 

 

 

 

 

 

 

2

 

 

 

 

 

 

 

 

3

 

 

 

 

 

 

 

 

4

 

 

 

 

 

 

 

 

5

 

 

 

 

 

 

 

 


附件2-2

 

政务服务事项实施部门的告知

 

根据《永仁县实行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工作制度(试行)》有关要求,本部门就  (政务政务事项名称)      事项告知如下:

一、办理依据

本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依据为:

(一)……

(二)……

(三)……

 

二、法定条件

本政务服务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

(二)……

(三)……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办理依据和法定条件,本政务服务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二)……

(三)……

 

四、已经提交和需要在承诺期限内补充提交的材料

(一)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

    项、    项、    项、    项、    项。

(二)下列材料,申请人承诺应当

    项、    项、    项、    项、    项。

£              前提交;

£  在办理事项时一并提交;

£  在政务服务事项实施部门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

£  以承诺替代证明材料和内容,不再需要提要,需要接受监管部门核查。

(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5日内作出承诺。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本部门将当场作出办理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本部门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办理。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本机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办理结果。

本部门,将在作出办理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本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撤销办理结果并报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一切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七、诚信管理

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等逾期不履行承诺或者承诺不实的不诚信行为将在本部门的诚信档案留下记录,并将不良信用记录录入社会信用管理系统。对该申请人以后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申请,三年内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办理。

 

 

 

(单位)

20         


附件2-3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事项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

三、已经知晓政务服务事项实施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四、能满足政务服务事项实施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根据事项内容扩展承诺内容)。

五、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根据事项内容扩展承诺内容)。

六、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七、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政务服务事项实施部门

 

(签字盖章)                    (盖章)

 

                             

 

注:委托代理人必须提供委托书

解读:《永仁县实行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受理工作制度(试行)》和《永仁县实行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工作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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