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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仁县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2-0826002 公文目录:政府文件 发文日期:2022年07月13日 主题词: 文  号:永政办通〔2022〕 24号 成文日期:2022年07月11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永仁县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此件公开发布)

2022年7月11日

永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永仁县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

建设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继承和发展永仁县中医药事业。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管理办法和建设标准的通知》《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五年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楚政办通〔2016〕59号)《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基层中彝医药三年工作规划及实施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楚政办通〔2021〕20号)《楚雄州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实施方案》及《中共楚雄州委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彝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楚办通〔2021〕37号)文件精神,结合永仁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建设标准,加强中医药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以县中医医院为龙头,县人民医院、县妇幼保健院为骨干,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基础,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为补充,构建布局科学、结构合理、功能完善、满足群众医疗需求的中医药服务网络,推动中医医疗、科教、培训、宣传等工作,促进全县中医药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强化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全面提升中医药防病治病能力,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医疗和预防保健服务中的作用,确保各项工作达到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建设标准,并顺利通过评审验收。

二、工作任务

(一)充分发挥中医药联席会议制度协调作用。健全完善中医药管理体系,配齐配强中医药管理队伍。充分发挥中医药联席会议制度部门间的协调沟通作用,动员各方面力量,共同推动中医药事业和产业的发展。提高财政支持力度,建立持续稳定的基层中医药工作投入机制;支持引进和培养中医药人才,为基层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提供更多奖励、晋升、就业保障;加大对中医药传统文化和养生保健知识的宣传推广,加强青少年科普教育,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建立科研扶持政策,推动中医药科技发展;落实中医药医疗保障政策,逐步调整扩大中医药服务项目和服务价格;完善中药材种植、加工、仓储、运输等产业链,做大做强中医药康养产业。制定中医药发展规划,合理规划布局中医药服务机构,将本地基层中医药服务打造成为网络健全、设施完善、人员合理、管理规范、中医药防治康养融合发展的完整体系。

(二)构建现代中医药服务体系。持续加强县级中医医院建设,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县中医医院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规范科室设置(增加具有中医特色的治未病科、康复科等临床和医技科室,设置发热门诊和感染性疾病科室),补齐资源配置不平衡短板,优化就医环境,持续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县中医医院建设中医疫病防治基地,加强中医疫病防治工作队伍建设;设立县级医疗机构中药质控中心;将县中医医院设立为中医适宜技术培训基地。

(三)完善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建立以县中医医院为主体,综合医院中医科为骨干,社区和乡镇卫生服务机构为基础,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为补充,融预防保健、疾病治疗和康复于一体的中医药服务体系。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馆建设,按照示范县建设标准,强化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中医病区和中医综合治疗区的设立,完善中医临床科室、中药房、煎药室等设备配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100%规范设置中医科、中药房,配备中医诊疗设备,100%设置中医馆、配备中医医师,设立康复科室,为群众提供中医药康复服务。100%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具备提供中医药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10%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设置“中医阁”。

(四)加强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健全县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每千人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每千常住人口执业(助理)医师数和注册护士数、每千常住人口公共卫生人员数以及每万常住人口全科医生数、医护比、中医药人员占比等指标符合所在区域卫生规划要求,达到城乡每万名居民有0.6—0.8名合格的中医类别全科医生。县级中医院中医类别医师占本机构医师总数达到60%以上,100%乡镇卫生院(卫生服务中心)中医类别医师占本机构医师总数的比例达到25%以上;100%社区卫生服务站至少配备1名中医类别医师或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临床类别医师;100%村卫生室至少配备1名中医类别医师或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乡村医生或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运用中医药技术为城乡居民提供中医药服务。

(五)推广基层中医适宜技术。发展中医非药物疗法,广泛推广中医适宜技术,完善适宜技术推广工作机制。依托县中医医院成立县域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中心,强化基层中医适宜技术培训,让更多基层卫生技术人员掌握并使用中医适宜技术。发挥中医适宜技术在基层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防治中的独特作用。开展基层医疗、预防保健、养生康复等一体化中医药服务,提升中医药获得感。100%的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能够按照中医药技术操作规范开展6类10项以上的中医药适宜技术;100%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按照中医药技术操作规范开展4类6项以上的中医药适宜技术;中医诊疗人次占总诊疗人次的比例达35%以上。

(六)加强中医系统信息化建设。推进“大数据+中医药”行动计划,依托县域紧密型医共体改革及全县信息化建设工作,促进中医药各领域与互联网的全面融合,大力发展远程医疗、移动医疗、智慧医疗等新型医疗服务模式,充分发挥云南省远程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作用,加快推动全县中医医院与乡镇卫生院的中医药资源共享,推进医教协同。推进医疗卫生机构及中医馆健康信息平台规范接入省级中医健康信息平台,加强中医医疗机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数据应用服务的安全防护,增强自主可控技术应用。县中医医院电子病历达到4级水平。

(七)建立完善中医药师承和继续教育制度。健全中医药师承教育贯穿始终的中医药人才终生教育制度,在县中医医院持续推进中医师承教育,由临床经验丰富、技术专长的中医医师和中药专业人员带徒授业,强化中医药经典理论教师和临床教师培养。开展中医全科医生转岗培训、西医学习中医培训、中医临床技术骨干培训、中医馆骨干人才培训、中医药适宜技术培训和乡村医生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等项目培训,确保全覆盖。利用“互联网+”中医药继续教育,提高中医药继续教育的针对性、有效性和便捷性。

(八)发挥中医药在公共卫生服务中的作用。重视中医特色预防保健体系的建设,制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实施方案,指定部门专人管理,明确职责分工,努力探索出符合本地中医特色预防保健体系建设的新路子。积极鼓励县中医医院专家融入家庭医生团队,利用中医药知识和技能开展慢性病重点人群和亚健康人群的防病治病工作,广泛开展中医药健康教育和宣传咨询活动,提高城乡居民中医药预防保健能力。制定中医药保健处方,运用中医药知识和方法为老年人、儿童、慢性病患者等开展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积极参与传染病的预防和治疗工作。

(九)发展中医药养生保健和特色康复服务。鼓励发展和规范中医药养生保健服务,支持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发展,发展中医特色健康服务,促进中医特色康复服务机构发展,提升中医特色健康服务能力。在医养结合、社区康复、长期照护、安宁疗护等服务中融入中医药疗法,推动中医药文化与养老、健康旅游产业相融合。

(十)加强中医药文化传播。加强“中医巡诊巡讲”能力建设,开展“中医药就在你身边”、中医药“六进”等活动,实施中医药文化惠民工程。广泛开展中医药文化宣传、科普讲座、中医健身方法演示、中医义诊等活动,使群众了解、认识、认同、使用、感受中医药文化。扩大中医药科普内容的覆盖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教育宣传中医药内容占比达到50%以上,接受教育人次占比达50%以上,确保城乡居民对中医医疗机构中医药服务满意率不低于90%、医药服务内容知晓率不低于85%,对中医药知识知晓率不低于90%,中医医疗机构中医药人员相关政策知晓率不低于85%。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2年4月—5月)。成立永仁县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建设领导小组,召开创建工作动员会议,统一思想,形成共识。对照建设标准,梳理查找薄弱环节,掌握全县中医药服务网络、人才队伍、医疗服务、保健服务等基本情况,制定创建实施方案。开展形式多样的中医药宣传活动,提升群众对中医药文化的认知度,营造浓厚的创建氛围。

(二)推进实施阶段(2022年6月—7月)。加强对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层层签订创建工作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政策落实、资料整理等工作。加大日常检查指导力度,督促全县医疗卫生机构严格对照创建标准完成既定目标任务。

(三)申报阶段(2022年7月—8月)。对照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建设标准开展自查自评,及时查漏补缺。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工作任务清单,加大力度落实整改。2022年7月底前将创建申报材料报州卫生健康委。

(四)迎检阶段(2022年8月—9月)。迎接州卫生健康委、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对永仁县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进行省级考核验收,并随时准备迎接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复核验收。

四、组织保障及职责分工

(一)组织保障

为进一步统筹推进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建设,成立永仁县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创建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陈元春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李苑玮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李晓青 县卫生健康局局长

成 员:李学文 县委编办主任

何 刚 县发展改革局局长

胡 兵 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县委网信办主任

邓海兰 县工信商务科技局局长

罗雪芹 县教育体育局局长

李建林 县财政局局长

起加洪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孙礼英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杨礼华 州生态环境局永仁分局局长

苏绍国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王 超 县林草局局长

彭 莉 县文化和旅游局局长

马德美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储世虹 县医保局局长

起佳宏 县乡村振兴局局长

陈礼平 县融媒体中心主任

吴志琼 县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苏美兰 县域医共体总医院院长

徐秀琼 县域医共体县人民医院执行院长

夏会忠 县域医共体中医医院执行院长

肖喜萍 县域医共体妇幼保健院执行院长

县域医共体各乡镇分院执行院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卫生健康局,由李晓青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吴志琼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工作人员由中医科教股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示范县创建各项工作。

(二)职责分工

1.县委宣传部:负责做好全县中彝医药网络宣传推介工作。

2.县卫生健康局:设立中医药工作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将中医药工作纳入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永仁县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建立中医药服务工作考核机制,并纳入管理人员年度工作考核目标;建立基层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基地,开展中医药适宜技术培训和推广。

3.县委编办:负责做好中彝医药管理、服务有关机构编制工作。

4.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将中医药工作纳入本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5.县工信商务科技局:负责加大对中医药科研项目的扶持力度,协调上级部门对申报的中医药科研项目或课题审核审批予以倾斜性。

6.县教育体育局:将中彝医药知识纳入中小学健康教育及社会卫生健康知识宣传范围,推进中彝医药文化进校园。

7.县财政局:负责将中彝医药事业发展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逐年增加。

8.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中彝医药人员聘用管理办法,根据中彝医药事业发展规划,配合卫健部门建立吸引、稳定基层中医药人才的保障和长效激励机制,落实中医药人才引进政策。

9.县自然资源局:负责中彝医药生产发展、项目建设的用地保障等工作。

10.州生态环境局永仁分局:负责对中彝医药项目建设、生产中涉及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做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工作。

11.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指导中彝医药资源种植、农村中彝医药材种植基地、中彝药可持续发展工作,组织中彝医药种植技术科研成果的鉴定、推广。

12.县林草局:负责指导野生动植物资源中有中彝医药用途的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加强中彝药资源动态监测与保护。

13.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发展中彝医药健康旅游,开发中彝医药特色旅游路线、旅游商品,建设具有中彝医药特色的旅游镇、度假村、文化街、主题酒店等。

14.县市场监管局:负责中彝药材流通、医疗机构和药品市场的中药质量监管工作,协同抓好中彝医药企业、商标注册、医疗广告管理等工作。

15.县医保局:负责落实各项中医药医保补偿机制及各项中医药发展相关政策,积极与省州对接争取符合条件的中医药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畴;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中的作用,引导参保人员选择运用中医药服务。

16.县乡村振兴局:负责落实对脱贫户和监测户发展中彝医药材种植给予政策、资金和技术等扶持,助推中彝医药产业发展,促进脱贫户和监测户增收致富。

17.县融媒体中心:负责全县中彝医药知识宣传工作。

18.县域医共体中(彝)医医院:负责按照二级甲等中医医院的标准加强内涵建设,不断提高医疗质量和医疗管理水平,努力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加强对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指导,建立对口支援关系,加强重点特色专科建设,制定常见病、多发病中医临床诊疗实施方案,提高中医药服务比重。

19.县域医共体县人民医院:负责中医临床科室达到《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建设标准》要求;中药房设置达到《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要求;中药煎药室达到《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要求;建立与西医临床科室的会诊、转诊制度。

20.县域医共体乡镇卫生院:负责根据创建工作要求及基层中医药综合诊疗服务建设标准,规范设置中医科、中药房,配备中医诊疗设备,达到《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基本标准》要求;设立1个中医诊室和1个以上其他中医临床工作室,集中设置体现中医药文化特色的独立综合服务区。

21.村卫生室:负责配备相关的中医诊疗设备,推广中医药临床适宜技术,提高中医药服务比例,发挥中医药健康管理在公共卫生服务中的作用。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领导。各乡镇、各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在党委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下,把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作为卫生健康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健康永仁建设的重要抓手、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重要契机以及推动全县中医药服务能力提高的重要突破口。通过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的创建及3年巩固,达到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水平。

(二)统筹协调,合力推进。各级各部门要加强联系、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县卫生健康局要对全县中医药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开展经常性的督查、指导;发改、财政、人社、市场监管、医保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认真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综合运用县融媒体中心、微信公众号和宣传册等宣传媒介,大力宣传国家、省、州有关中医药的方针政策,弘扬中医药文化;推动中医药“进农村、进社区、进校园、进家庭”活动,努力在全县形成“信中医、爱中医、用中医”的浓厚氛围,提高中彝医药服务群众满意率和知晓率。

(四)健全机制,严格考核。将中医药工作纳入本乡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内容,成立中医药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和落实举措。县卫生健康局要建立县级中医院以及基层医疗机构中医药服务工作考核机制,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绩效考核中药内容分值占比不低于15%。

(五)规范行为,强化监督。由县中医科教健康产业发展股牵头,县卫生监督所配合,对县域基层中医药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和监管,加强对中医医疗机构中医药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合理用药等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基层医疗机构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证医疗安全;县卫生健康局要设立中医药监督管理股室,明确专人负责县域内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包括中医医疗案件查办,规范中医医疗秩序、加强虚假违法中医医疗广告的监管;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将中医药相关内容纳入到疾病预防、慢病管理、健康教育相关工作,明确专人负责中医药疾病预防工作。

附件:1.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管理办法;

2.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建设标准。

附件1

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创建工作质量,规范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评审程序,确保评审和管理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评审,申报范围包括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和直辖市所属区(以下简称“市”)。

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申报范围包括市辖区、县级市、县、自治县、旗、自治旗、林区、特区(以下简称“县”)。

第三条 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创建周期为3年,原则上第三年第四季度集中命名。

第二章 申 报

第四条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申报遵循自愿的原则。

第五条各市依据《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建设标准》(另行制定)逐项进行对照自查,达到建设标准的,向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申报。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按照《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建设标准》对申报市进行初评,评估合格的,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推荐。

申报资料包括:申报市人民政府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的工作方案、工作计划;申报市相关基础资料和辖区中医医疗机构及基层医疗机构名单;市级相关创建文件、创建办公室人员组成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各县依据《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建设标准》(另行制定)逐项进行对照自查,达到建设标准的,向市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统一申报。

申报资料包括:申报县人民政府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的工作方案、工作计划;申报县相关基础资料和辖区中医医疗机构及基层医疗机构名单;县级相关创建文件、创建办公室人员组成等;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评 审

第七条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评审包括信息化评审、现场评审、社会公示等程序。

第八条 信息化评审。组织评审专家,根据中医药信息统计部门(中医医院医疗质量监测中心)、卫生信息统计部门(卫生信息统计数据)提供的数据,对推荐地区基层中医药服务运行指标进行核查。

第九条 现场评审。组建评审专家组开展现场评审,成员包括卫生健康、中医药行政管理人员和专家,评审组通过访谈、查阅有关文件资料、现场随机抽查、暗访等方式,对核心指标进行复核。评审期间,评审组利用当地政府网站和现场开展群众满意度调查。

第十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评审专家,通过信息化评审、现场评审等程序对申报市进行评审。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委托,组织评审专家通过信息化评审、现场评审等程序对申报县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对申报县评审结束后,将评审结果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按照一定比例予以抽查,抽查原则上以暗访为主。抽查不达标准的县将不予命名,并对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抽查中1/3以上不达标的暂停该省份下一评审周期申报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

第十二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根据评审结果,将达到建设标准的申报市(县)纳入拟命名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建议名单,并将拟命名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建议名单及有关材料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网站、申报市(县)主要媒体上进行为期1周的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对有争议的市(县),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或委托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建议后,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长会议决定。

第十三条 申报市(县)未达到建设标准的,分为整改后复查、不合格两种。

(一)整改后复查的,经至少3个月整改后再次申请评审,合格的进入公示和命名程序。

(二)不合格的,本周期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四条 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评审过程中,实行申报地区专家回避制度,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评审,受评地市所在省份专家回避;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评审,受评县所在市专家回避。

第十五条 建立国家和省级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章 命 名

第十六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根据评审结果和公示情况,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长会议审定后,将符合标准的市(县)命名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并统一编号。

第五章 复 审

第十七条 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的复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开展。

第十八条 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自命名后每3年复审一次,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复审申请。

第十九条 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复审采取信息化评审和现场评审相结合形式,其中现场评审采用明查或暗访。具体办法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复审结束后,将复审结果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根据复审结果,对符合标准的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予以重新确认。对于复审成绩达不到标准的,撤销“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命名。

第二十一条 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确因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需推迟复审的,应于复审前通过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提出申请,原则上最多可延期1年。

无特殊原因不参加复审的地区,撤销“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称号。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社会监督制度,公布电话或邮箱等接受群众监督,并于每年12月底前,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提交本省份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创建及巩固情况书面报告。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做好辖区内新申报市的推荐工作,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委托做好新申报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的评审工作和已经命名的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复审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应当加强自身管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标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创建工作不得搞形式主义和弄虚作假,不得阻碍群众反映问题。现场评审期间,切实为基层减负,不得层层复印资料,不得编辑繁琐的创建工作台账等,有关材料均放置在接受评审的职能部门及相关机构备查。

第二十六条 评审工作应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相关廉政纪律要求,申报地方不得安排与评审无关的活动,不得向评审组赠送任何钱物。违反本条规定的,视情节严重程度通报批评直至终止本周期评审工作。

第二十七条 评审人员要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开展评审工作,要严格遵守评审纪律,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擅自透露评审情况,不得借助评审组成员身份谋求私利或收受钱物,不得参加与评审无关的活动。评审组成员每次参加评审均需签订保密协议和评审工作责任书。

违反本条规定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或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将通知其所属单位,涉嫌违纪违法的,将转交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创建工作实施动态管理,对已命名和正在创建的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若发生重大不良社会影响事件、违法案件或中医药相关政策执行不力、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明显下降、老百姓满意度较低等工作严重滑坡的情况,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及时报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终止其创建工作或取消示范市(县)命名,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创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评审与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评审工作相衔接。

已命名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的市(县),在3年有效期内继续保留。到期的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可申报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通过评审的即可命名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评审命名与管理办法》(国中医药医政发〔2013〕49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2017年版)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函〔2018〕128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建设标准

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标准适用于市辖区、县级市、县、自治县、旗、自治旗、林区、特区(以下简称“县”)的地方。

一、组织管理

(一)县委、县政府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医药工作的重要论述、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充分发挥党委在中医药工作中的核心领导作用,将中医药工作纳入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政府议事日程。

(二)建立县级中医药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协调解决本县中医药发展的相关事宜,统筹推进本县中医药事业发展。

(三)完善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的创建方案,要组织健全,成员单位分工明确、职责落实。基层中医药工作年度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考核、有总结。

(四)畅通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建议和投诉平台,认真核实和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群众对中医药服务满意率≥90%。

二、促进发展

(五)建立本县中医药工作跨部门协调机制,设置中医药管理职能部门,完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做好中医药发展规划、标准制定、质量管理等工作,将本县基层中医药服务打造成网络健全、设施设备完善、人员配备合理、管理规范、中医药防治康养融合发展的完整体系。主管领导熟悉中医药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组织开展并协调各相关部门落实基层中医药工作。

(六)制定支持引进和培养本县中医药中、高端人才的政策。执行放宽长期服务基层的中医医师职称晋升条件的有关政策。建立本县高年资中医师带徒制度,与职称评审、评优评先等挂钩。完善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和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薪酬制度。鼓励退休中医医师到基层服务和多地点执业。鼓励中医药技术人员到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服务。

(七)提高财政支持力度,设立中医药财政专项,保障本市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建立持续稳定的中医药发展多元投入机制。建立本县域基层中医药工作投入机制。

(八)加大中医药宣传推广力度,将《中国公民中医养生保健素养》、《健康教育中医药基本内容》和中医药科普知识作为健康教育重要内容加以推广。加大本县域新闻媒体对中医药宣传力度,加强和规范中医药养生保健知识传播,营造本县域内城乡居民知中医、信中医、用中医、爱中医的社会氛围。

(九)加大对中医药发展投资力度,保障本县域内中医医疗机构的立项、建设和政府投入,改善县级中医医院办院条件,扩大优质服务供给。切实保障区域公立中医类医院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科室建设的投入责任落实,促进基层机构“中医馆”的建设。积极开展对县域内村卫生室的建设及设施设备的投入。

(十)根据本县的医疗服务规划,保障本县域中医诊疗中心和公立中医医疗机构用地的规划、审批。

(十一)将中医药科技发展纳入本县科技发展的总体规划。制定支持促进本县中医药科技发展的政策措施和科研规划。积极组织申报市级及以上中医药科研项目,组织本县中医药科研项目,促进本县中医药科技发展。建立科技主管部门与中医药主管部门协同联动的管理机制。

(十二)贯彻落实中医药医疗保障相关政策。根据基层医疗机构需求,将本县域内具有显著疗效和成本优势的中医药服务项目,向地市和省级医保部门上报申请批准。定期调研,将体现具有中医药临床价值的服务项目,向有关部门提出价格调整的合理化建议。

(十三)推进中医药科普教育,丰富中医药文化教育内容和活动形式,组织本县中医药文化进校园工作。把中医药文化纳入中华传统文化课程。促进青少年了解中医药养生保健知识,促进身心健康。

(十四)支持本县中医药信息化建设,改善各级机构信息化基础条件。推进基层中医药信息建设,加快本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信息规范化进程。

(十五)支持本县域院内中药制剂发展,制定推广使用标准,并进行质量监管。支持有条件的乡镇和村开展自采、自种、自用中药材,并制定相关标准进行规范的质量管理。

(十六)组织开展本县中医药文化旅游项目,促进本县域中医药专业机构、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药材种植基地等与中医药文化健康产业融合发展。

(十七)加强中药保护和发展,鼓励有条件的乡镇、村开展中药材基地建设,生态化、规范化种植与当地相适应的中药材,深入实施中药材产业乡村振兴行动。把中医药事业、产业发展作为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

(十八)组织本县域内各乡镇、村及社区开展传统健身活动。大力普及和推广太极拳、八段锦等养生保健方法。

(十九)坚持中西医并重,组织落实本县各项中医药工作。制定本县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落实中医药相关政策,吸纳中医药主管部门意见,逐步实现基层中医药服务机构建设、人员配备、服务能力提升等高质量发展的目标。

三、服务体系

(二十)县政府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县级中医医院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县级中医医院成立“治未病”科和康复科,设置感染性疾病科,配置相关设施设备,开展相应工作。

(二十一)扶持有中医药特点和优势的医疗机构发展。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等非中医类医疗机构设置的中医药科室要进行标准化建设,提升其中医临床科室、中药房、煎药室等设施设备配置。

(二十二)县级中医医院发挥龙头带动作用,成立基层中医药指导科室,设置专人负责本县域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中医药业务指导、人员培训等。

(二十三)县级中医医院牵头组建各种形式的医联体。在医联体建设中充分发挥中医药辐射作用,在推动医联体建设中,力争覆盖人口不低于30%。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所纳入到医联体建设。

(二十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100%规范设置中医科、中药房,配备中医诊疗设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100%设置中医馆,加强服务内涵建设,接入中医健康信息平台。设立康复科室,为居民提供中医药康复服务。鼓励在基层设置中医专科。鼓励提供特色中药剂型服务。

(二十五)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100%具备提供中医药服务的场所和设施设备。推进“中医阁”建设,至少有10%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设置“中医阁”。

(二十六)加强中医类医疗机构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信息化建设。县级中医医院电子病历达4级水平。实现县级中医医院牵头的医联体内信息互通共享。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要求及时准确上报相关信息及统计数据。

四、人才队伍建设

(二十七)县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健全,千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每千常住人口执业(助理)医师数和注册护士数、每千常住人口公共卫生人员数、每万常住人口全科医生数、医护比、中医药人员占比等指标符合所在地区域卫生规划要求。达到城乡每万名居民有0.6-0.8名合格的中医类别全科医生。

(二十八)县域内县级中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及有条件的村卫生室合理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100%县级中医医院中医类别医师占本机构医师总数的比例达到60%以上;10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中医类别医师占本机构医师总数的比例达到25%以上;100%社区卫生服务站至少配备1名中医类别医师或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临床类别医师;100%村卫生室至少配备1名中医类别医师或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乡村医生或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

(二十九)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和师承教育,加强本县域基层医务人员(含乡村医生)的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提升基层医务人员(含乡村医生)中医药适宜技术水平。

(三十)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相关人员的西学中培训。县级及以上中医类医院建立西学中培训基地;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非中医类别医师参加西学中培训;组织乡村医生定期参加中医药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及适宜技术等培训,达到全覆盖。

五、中医药服务

(三十一)县级中医医院主要提供中医药综合服务。完善中医特色专科和临床、医技科室的服务功能,提高中医优势病种的诊疗能力和综合服务能力。成立县域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中心。有场地、有师资、有设施设备、有推广方案、有工作制度,考核监督等。

(三十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拓展中医药服务范围,推进中医专科发展。鼓励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积极开展中医药适宜技术服务。中医诊疗人次占总诊疗人次的比例达35%以上。

(三十三)提高基层医务人员的中医药服务能力。100%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能够按照中医药技术操作规范开展6类10项以上的中医药适宜技术;100%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按照中医药技术操作规范开展4类6项以上的中医药适宜技术。

(三十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注重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鼓励县级中医医院专家融入家庭医生团队向居民提供优质中医药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并符合当地卫生健康部门要求的中医诊所,组成团队规范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鼓励街道社区为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中医诊所免费提供服务场所。

(三十五)开展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推进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医药健康管理项目在基层的落实。为老年人、孕产妇、儿童、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脑卒中,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等重点人群和亚健康人群提供中医药养生保健服务。年度中医药健康管理目标人群达到国家要求。

(三十六)充分发挥中医药在传染病防治中的作用,积极参与本辖区传染病的宣传、预防和治疗工作。

(三十七)在医养结合、社区康复、长期照护,安宁疗护等服务中融入中医药方法。鼓励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康复科室内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

(三十八)加强中医药文化宣传,普及中医药健康知识,推动基层医疗机构开展中医药文化宣传活动。扩大中医药科普内容的覆盖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教育宣传中中医药内容占比达50%以上,接受教育人次占比达50%以上。

六、监督考核

(三十九)县卫生健康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建立县级中医医院以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工作考核机制,并将中医药内容纳入其年度工作考核目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中中医药内容分值占比不低于15%。

(四十)县卫生监督部门建立中医药监督管理科室,或有专人负责本县域内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内容包括本县域上年度中医医疗秩序、中医医疗案件查办、发布虚假违法中医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监管情况,落实中医药主管部门相关监督检查要求。

县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有专人负责中医药疾病预防工作,将中医药内容纳入到本县疾病预防、慢病管理、健康教育相关工作中。

(四十一)加强本县域基层中医药服务质量的评估和监管,对执行中医药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合理用药、落实核心制度等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基层医疗机构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证医疗安全。

对乡村中医药技术人员自采、自种、自用、民间习用中草药加强管理,规范服务行为。

七、满意率和知晓率

(四十二)城乡居民对县级中医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满意率不低于90%;城乡居民中医药知识知晓率不低于90%,对县级中医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内容知晓率不低于85%,县级中医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人员相关政策知晓率不低于85%。

解读:永仁县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