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仁县2022年部门预算编制实施方案》已经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2年1月20日
永仁县人民政府
(此件主动公开)
永仁县2022年部门预算编制实施方案
为做好2022年部门预算工作,不断推进预算管理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云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楚雄州部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楚雄州中期财政规划编制工作方案》《楚雄州州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和《楚雄州地方财政预算编制管理规范》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 预算管理基本单元
为深化预算制度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稳步推进预算管理一体化建设,根据《财政部关于<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试行)>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2020〕14号),所有支出以项目为预算管理基本单元,并按规范标准分类管理。
第二条 预算项目分类
预算项目按照预算支出性质和用途,分为人员类项目、运转类项目和特定目标类项目三类。人员类项目支出和运转类项目中的公用经费项目支出对应部门预算中的基本支出;其他运转类项目支出和特定目标类项目支出对应部门预算中的项目支出。
第三条 项目挂接
(一)新增项目登记
对于有新的支出政策的单位需要新增项目时,必须先进行新增项目登记,通过部门审核、财政对口管理科室审批、预算终审后,项目进入部门项目储备库才可编制项目。
(二)正式储备的项目,可通过三个途径挂接使用:
1.年初预算安排。每年编制预算时,由各预算部门依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项目支出限额,从项目库中提取项目用于编制年初预算。
2.预算调整项目。若年度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项目预算,可在预算系统中通过项目调整模块,从项目库中提取项目进行挂接。
3.指标来源挂接项目。年度执行中,上级专款、盘活存量资金等指标来源登记进系统后,必须从项目库中挂接项目后,才能形成正式指标继续下达。
第四条 项目属性
按照项目实施时间跨度,项目分为经常性项目、阶段性项目和一次性项目。
(一)经常性项目,是指县委、县政府明确规定项目每年实施,需财政每年安排资金保障的项目。
(二)阶段性项目,是指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实施期为一年以上的若干年的项目。
(三)一次性项目,是指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实施期在一个年度之内的项目。
第五条 实施项目的全生命周期管理
(一)前期谋划
1.人员类项目:各部门、单位要及时维护单位信息、人员信息等基础信息,系统自动测算人员类支出。
2.运转类和其他运转类项目:各部门、各单位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和事业发展规划,提前研究谋划本部门、本单位下一年度运转类和其他运转类项目支出需求。
3.特定目标类项目:各部门、各单位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和事业发展规划,提前研究谋划本部门、本单位的特定目标类支出需求。各部门、各单位按照中期财政规划管理要求,参照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及执行等情况,组织项目申报,开展项目评审论证,根据评审报告和相关支出标准测算项目支出。
(二)项目储备
1.人员类和运转类项目:财政部门维护支出标准,系统自动测算项目支出,各部门、各单位确认后纳入项目库作为预算储备项目,涉及需要配置资产的,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填报资产配置信息。
2.其他运转类项目:各部门、各单位按照中期财政规划管理要求,参照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及执行等情况,组织项目申报,开展项目评审论证,根据评审报告和相关支出标准测算项目支出。
3.特定目标类项目:各部门、各单位将本部门、本单位特定目标类项目录入项目库,规范、完整、准确填报项目要素,涉及资产修缮、维修维护的特定目标类项目,部门、单位应将涉及资产作为项目立项依据,报送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核通过的项目,作为预算储备项目。储备项目需要配置资产的,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填报资产配置信息。
(三)预算编制
1.人员类项目:各部门、单位选取人员类项目,按预算编制要求报送财政部门审核。有充分依据确需对人员类项目进行调整的,一并报送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将各部门、各单位人员类项目按预算编制程序列入预算。
2.运转类和其他运转类项目:各部门、各单位结合项目绩效目标和总投入,根据成本效益原则,从储备项目中选取预算项目,对项目进行排序,按预算编制程序列入预算。
3.特定目标类项目:各部门、各单位结合项目绩效目标和总投入,根据成本效益原则,从储备项目中挑选预算项目,对项目进行排序,按预算编制程序编制预算。财政部门对各部门、各单位选取的预算项目进行审核。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财政部门的意见修改完善。
(四)项目实施
动态记录和反映项目预算下达、预算调整和调剂、预算执行、绩效管理等情况。
(五)项目结束和终止
1.人员类和运转类项目:项目期限原则上与机构存续期一致,在有效期内项目名称及其代码不变。单位应在项目年度预算最后一笔资金支付完成后,对项目年度预算标记“结束”;单位被撤并的,项目应标记“终止”。
2.其他运转类项目:项目期限与相应的大型公用设施、大型专用设备、专业信息系统等的使用期一致,单位应在项目年度预算最后一笔资金支付完成后,对项目年度预算标记“结束”;若大型公用设施、大型专用设备、专业信息系统等不再使用,项目应标记“终止”。
3.特定目标类项目:项目年度预算最后一笔资金支付完成后,对项目年度预算标记“结束”;对执行完毕的项目和不再执行的项目标记“终止”。专项债券安排的项目,还本完成后,项目才能标记“终止”。
第六条 政府非税收入预算编制
(一)非税收入预算基本规定。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人民政府、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行使政府权力,利用政府信誉、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取得的财政资金。具体包括: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捐赠收入、政府住房基金收入、专项债券对应项目专项收入、其他非税收入。
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执收单位必须按规定编报非税收入预算,经财政部门核定后编入部门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地方财政预算中编制非税收入预算,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部门取得的非税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中发生的成本性支出在部门预算中安排,严禁将政府非税收入与征收单位支出挂钩。
(二)非税收入预算编制要求。县级各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根据非税收入的性质和类别准确测算并科学完整编制非税收入预算,确保填报项目完整、科目代码正确、填报口径一致、数据准确、金额单位正确、文件依据齐全、明细测算科学、分析说明详实,不得少报、漏报、虚报和瞒报,并根据政策变动情况及时清理、调整,确保预算编制合法合规。同时,强化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对非税收入年度预算的指导和约束。要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制度,目录清单之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一律不得收取和填报。
第二章 基本支出
第七条 基本支出规定
(一)基本支出预算是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行使单位职能、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包括人员经费支出和公用经费支出两部分。基本支出项目分为人员类项目及公用经费类项目,其中:人员类项目是指部门和单位有关人员的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项目;运转类项目是指各部门、各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公用经费项目和专项用于大型公用设施、大型专用设备、专业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等其他运转类项目;其他运转类项目主要以各类大型专用资产等为计算对象,保障单位管理的大型公用设施、大型专用设备、专业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等方面的需要。
(二)本实施方案中关于“行政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等单位性质的划分,根据县委编办提供的依据确定;关于“政府组成部门”、“政府直属单位”等单位类别的划分,根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提供的依据确定。相关经费全部纳入财政拨款预算。
第八条 编制基本支出预算的原则
(一)综合预算管理的原则。编制基本支出预算时,对当年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结余资金,财政拨款和非税收入要统筹考虑、合理安排。
(二)优先保障原则。预算安排首先应保障县级各部门基本支出的合理需要,以保障其正常运转,履行基本职能。
(三)定员定额原则。基本支出预算实行定员定额管理,根据科学合理的人员配置和科学规范的分类、分档方法,测算并编制基本支出预算。
第九条 基本支出经费测算
基本支出预算项目由人员类、运转类公用经费项目构成,包括人员经费支出和公用经费支出两部分。人员经费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基本支出预算项目按照财政部颁布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适时调整。经费测算标准如下:
(一)在职人员工资福利支出拨款预算
1.统发工资
1.1全额拨款单位的在职人员工资按2021年10月份应发数乘12个月预算,年末根据全年实际统发工资数调整预算。
1.2公务交通补贴根据《永仁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永办发〔2016〕11号)规定,按处级每人每月1200元、科级及以下每人每月750元、机关工勤人员每人每月650元预算,年末根据全年实际统发工资数调整预算。
1.3乡镇卫生院人员工资。在职在编人员以2021年10月当月应发工资乘12个月预算,并实行统发,年末根据全年实际统发数和根据《永仁县基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试行)》(永政办通〔2011〕62号)有关补偿办法,结合中央、省、州基本药物补助资金情况由县财政局与卫生健康局对乡镇卫生院人员工资进行清算,并调整预算。
1.4全额拨款单位在职人员年终一次性奖金按2021年10月份基本工资预算,根据全年实际统发数调整预算。
1.5村(社区)干部补助经费预算:
1.5.1村民委员会“四职”干部:根据《中共永仁县委办公室 永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仁县落实村干部岗位补贴长效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永办发〔2019〕17号)文件规定,经县委组织部测算,书记主任一肩挑的按3804元/人.月预算,书记主任分设的按3337元/人.月预算,副书记、副主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按3103元/人.月预算;社区“五职”人员干部:根据《中共永仁县委办公室 永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永仁县提高社区干部岗位补贴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永办发〔2021〕14号)文件规定,经组织部测算,按4000元/人.月(含省州补助)预算,以上人员补助均包含绩效补贴。年末根据全年实际统发工资数调整预算。
1.5.2村“四职”(社区“五职”)人员养老保险按照1000元/人.年预算,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按照100元/人.月预算,年底根据缴纳情况清算。
1.6部门自行长期聘用和临聘人员不纳入工资统发,不纳入人员经费预算。
2.差额和定额补助单位经费预算
2.1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经常性补助:根据《永仁县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财政补偿暂行办法(试行)》(永政办发〔2015〕49号)预算,即:县人民医院按编制床位(200张)4.2万元/床/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增资补助172.8万元、39.8万元、70.4万元预算,县中医院按编制床位(100张)3.5万元/床/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增资补助75.9万元、16.4万元、27.9万元预算。同时,如遇机关事业单位政策性调整工资或社保缴费标准增加支出,当增幅大于5%时,增支部分县财政按60%给予补助,增幅小于5%时,增支部分由医院自行承担消化;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退休人员统筹外补助由县财政全额预算。
2.2县气象局定额补助45.5万元。
2.3永仁县国有林场:根据《永仁县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永委〔2017〕20号)规定,按核定的110人,人均9万元预算,原退休人员统筹外补助由县财政全额预算。
2.4差额和定额补助的单位(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县国有林场、县气象局)不再预算其他基本支出费用。
3.乡镇工作岗位补贴、乡村教师差别化岗位生活补助、人民警察加班补贴和政法委、司法 津贴。
3.1乡镇工作岗位补贴,以2021年10月乡镇实有在编在岗人数每月人均500元预算,按月单独审批发放,年末根据全年实际发放数调整预算。
3.2乡村教师差别化岗位生活补助,根据《永仁县乡村教师差别化岗位生活补助实施办法(试行)》(永政办通〔2017〕35号),以2021年10月符合乡村教师差别化岗位生活补助人数每月人均500元预算,按月单独审批发放,年末根据全年实际发放数及上级补助资金情况调整预算。
3.3根据《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楚雄州财政局关于转发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执行人民警察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楚人社发〔2018〕31号)规定,人民警察(公安局、交警大队、森林公安)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按在职在岗人员710元/人.月的标准预算,年末根据全年实际发放数调整预算。
3.4 根据《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楚雄州财政局关于转发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执行人民警察执勤岗位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楚人社发〔2018〕30号)规定,人民警察(公安局、交警大队、森林公安)值勤岗位津贴:按在职在岗执勤人员,值勤岗位津贴标准为,一类津贴每人每天50元、二类津贴每人每天40元。按照一类津贴标准的人数,不得超过值勤总人数40%的规定,由各单位根据当月值勤人数造册、公示,于次月审批后纳入工资花名册发放,每人每月发放天数不得超过22天。
3.5 根据《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楚雄州财政局关于转发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建立政法委机关工作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楚人社发〔2018〕4号)规定,政法委工作人员津贴、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按在职在岗人员1200元/人.月的标准预算。
4. 武警中队、消防救援大队补助
4.1武警中队:生活补助按365天每天每人6元计算;新兵训练费按100天每天每人2元计算。
4.2 消防救援大队:根据《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地方消防经费保障标准〉的通知》(云财行〔2012〕295号)的规定,消防业务费基本支出保障标准按2021年现役官兵30000元/人.年预算。
5.县公安局看守所在押人员给养费按每月平均在押80人,445元/人.月(其中:伙食费415元/人.月,衣被医疗公务公杂费30元/人.月)标准预算;行政拘留所给养费按每月平均关押10人,445元/人.月标准预算。
6.其他人员经费
6.1购买服务经费(聘用人员支出)预算:各预算单位要严格控制购买服务人员(聘用人员数量),主要采取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有条件的要尽可能向建档立卡贫困户提供就业岗位,增加贫困户的收入。各预算单位确因工作需要聘用人员的必须按程序报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聘用的,才能纳入预算。2022年压减经费200.6万元,较上年压减9.8%,且保障标准由2021年实行7个档次调整为4个档次,分别如下:
第一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自然资源局土地协勤人员按37000元/人.年预算;
第二档:县纪委县监委(含巡察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统计局、县残疾人联合会、七个乡镇按32000元/人.年预算;
第三档: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学技术局、县司法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水务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按27000元/人.年预算;
第四档:县公安局(含县森林警察大队、县交通警察大队、留置点辅警、方山检查站辅警)定额补助7,000,000元/年、县教育体育局定额补助2,000,000元/年、县农业农村局定额补助317,500元/年、县林业和草原局定额补助3,000,000元/年、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定额补助1,10,000元/年、县融媒体中心定额补助300,000元/年。
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气象局购买服务经费保持不变。财政补助单位的购买服务经费均包含社保缴费,可统筹使用。未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的购买服务(聘用人员)一律不安排预算(附件2. 永仁县2022年机关事业单位购买服务经费补助情况表)。
6.2 各乡镇敬老院院长、炊事员共15名,根据《永仁县农村敬老院管理办法(试行)》,敬老院院长工资福利待遇参照村委会干部主任工资标准执行,即按3337元/人.月预算;其他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参照村委会干部副主任标准执行,即按3103 元/人.月预算;敬老院人员养老保险按照1000元/人.年预算,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按照100元/人.月预算,年底根据缴纳情况清算。
6.3村组人员经费
6.3.1村(社区)①计生宣传员生活补贴按490元/人.月预算;②流动人口协管员生活补贴按720元/人.月预算;③基层治保调解员,社区按450元/人.月预算,6个乡镇政府所在村委会按350元/人.月预算,其他村委会按250元/人.月预算;④村妇委会主任补贴按200元/人.月预算;⑤村团总支书记补贴按200元/人.月预算;⑥村文化体育辅导员按200元/人.月预算;⑦村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员按100元/人.月预算;⑧村(社区)社会保障协管员补助按300元/人.月预算;⑨村交通协管员补助按50元/人.月预算,村道路交通管理办公经费按100元/村.年预算,下达县交警大队;⑩村兽医员按400元/人.月预算;⑪村民政事务员200元/人.月预算。各乡镇可根据实际,按精减高效的原则,对村(社区)其他人员及补助经费进行统筹整合,根据所承担的工作职责发放相应的补贴。
6.3.2村(居)民党支部书记(党小组长)、小组长,分设由两人担任的按400元/人.月预算,一肩挑的按600元/人.月预算基础补贴,年底根据发放情况清算。
6.3.3村卫生员补助,每个村卫生室配备卫生员2名,持有医师资格证的乡村医生补助700元/人.月,未持有医师资格证的补助500元/人.月,在此基础上服务人口少于1000人的村卫生室人均增加补助400元/人.月,预算下达县卫生健康局。
6.3.4宗教场所教职人员生活补助费按照600元/人.月预算,8个宗教场所,每个宗教场所各2人,下达民宗局。
6.3.5 原村公所(办事处)干部生活补助按实际核算金额,下达各乡镇。
6.3.6残疾人联络员按县级承担部分75元/人.月预算;残疾人专职委员(每个社区1人)按县级承担部分200元/人.月预算,下达县残联。
6.3.7 村防雹点作业人员按13500元/人.半年预算,下达各乡镇。
6.3.8 根据(永政办通〔2016〕71号)规定,村民小组土地规划管理信息员按250元/人.月预算,下达县农业农村局。
6.4 “三支一扶”、西部志愿者经费
6.4.1 根据《关于做好2015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实施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15〕88号)规定,“三支一扶”人员社会保险费按县级承担部分8000元/人.年预算;
6.4.2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云南省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工作的意见》(云青联〔2019〕23号)规定,地方项目志愿者生活补助(含养老保险)按县级承担部分1455元/人.月预算;国家项目志愿者养老保险按县级承担部分622元/人.月预算,下达县共青团永仁县委员会。
6.5医调委调解人员补助按500元/人.月预算,下达县卫生健康局。
6.6农村老党员定补按20元/人.月预算,下达县委组织部。
6.7根据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贫困村驻村工作队选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18〕15号)文件规定,县级预算单位驻村扶贫工作队员补助按18000元/人.年预算下达派出单位,具体人员名单由县委组织部提供。
6.8学生补助:
6.8.1根据(财政办通〔2017〕91号)规定,学前教育建档立卡学生生活补助按350元/生.年预算。
6.8.2根据(楚政办通〔2021〕33号)规定,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生活补助,小学按照75元/生.年预算;初中按照75元/生.年预算。
6.8.3根据(楚政办通〔2021〕33号)规定,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生活补助,小学非寄宿制按照37.5元/生.年预算;初中按照46.9元/生.年预算。
6.8.4根据(云财教〔2017〕66号)规定,随班就读特殊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小学按照180元/生.年预算;初中按照180元/生.年预算。
6.8.5根据(楚政办通〔2021〕33号)规定,普通高中建档立卡户子女免学费按30元/生.年预算。
6.8.6根据(云教贷〔2017〕17号)规定,普通高中建档立卡户子女生活补助按750元/生.年预算。
6.8.7根据(楚政办通〔2021〕33号)规定,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按60元/生.年预算。
6.8.8根据《彝州建档立卡贫困户学子奖励计划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彝州建档立卡贫困户学子学费补助资金按2000元/生.年预算。
6.8.9根据《楚雄州少数民族学子奖励计划实施办法》规定,少数民族学子奖学金按2500元/生.年预算。
6.8.10根据(楚政办通〔2017〕91号)规定,建档立卡中职学生到上海接受优质职业教育交通费补助按1000元/生.年预算。
6.8.11根据(楚政办通〔2021〕33号)规定,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按60元/生.年预算。
6.8.12根据(楚政办通〔2021〕33号)规定,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按60元/生.年预算。
6.9民政部门管理的社会保障补助人员经费:包括享受40%补助人员、城市居民低保、农村居民低保、在职伤残人员补助、水利水电建设伤残民工补助、高龄老年人保健补助、牺牲病故抚恤人员、五保户寒衣寒被救济、五保户定期定量救济、困难救助人员补助、60年代精简人员、原大队离职干部人员补助、残疾人“两项补贴”,按省州文件和县人民政府文件批复预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县级配套资金按民政提供人数100元/人.月预算。
6.10退役军人事务局管理的人员经费:义务兵优待金、在乡伤残军人补助、在乡退伍军人定期补助、在乡复员军人定期补助、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按省州文件和县人民政府文件批复预算。
6.11县融媒体中心老放映员生活补助,按2014年县文化和旅游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三部门核定的补助标准预算。
6.12根据《关于调整提高我州建国初期参加革命工作部分退休干部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楚老通〔2021〕9号)文件规定,
省委“8.13”退休干部和建国初期参加革命生活补贴分别按1515元/人/月和1556元/人/月预算。
6.13根据《永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仁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永政办通〔2020〕22号)文件规定,我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费按180元/人/年纳入预算,下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6.14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资金由相关部门测算后纳入预算。
(二)离退休费
县属预算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轨改革的要求,按以下口径进行预算。
1.离休人员离休费不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支付,纳入一般公共预算按原渠道保障,由所在单位编报预算,社保中心代发。
2.退休人员养老金按照养老保险并轨改革的有关要求预算。一是纳入养老保险基金统筹支付的项目列入社保基金预算,一般公共预算不再编报预算;二是不纳入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基金统筹支付的项目,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由原退休单位负责编报预算,养老金由社保中心代发,具体包括:省委“8.13”退休干部和建国初期参加革命工作部分退休干部生活补贴,新增改革性补贴560元/人.月,劳模津贴(含荣誉津贴),计划生育奖励金(含独生子女补贴),县级统筹外待遇项目。
(三)医疗经费
预算下达到各单位,由单位向医疗保障局申报并缴纳。预算批复后,由于政策调整、人员或工资变动造成的医疗保险拨款预算变动,由县财政局同县医疗保障局清算后调整。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和县国有林场由单位自行申报缴纳,县财政不再核拨。
1.基本医疗保险按在职人员月工资的9%预算,退休人员个人和单位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
2.公务员医疗补助按在职职工应发工资总额和退休人员退休费总额的4%预算。
3.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按2021年10月实有在职和退休人员年人均379元预算。
4.离休及建国初期退休干部医疗费:按15万元/年预算,县财政局根据县医疗保障局实际使用情况据实拨付。
(四)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基数由县公积金管理中心一年核定一次,按在职职工应发工资总额的12%预算,下达到各单位,由各单位向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报并缴纳。预算批复后,由于政策调整、人员或工资变动造成的住房公积金拨款预算变动,由县财政局同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清算后调整。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和县国有林场由单位自行申报缴纳,县财政不再核拨。
(五)基本养老保险金及职业年金
基本养老保险金预算下达到各单位,由各单位向县人社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中心申报并缴纳。预算批复后,由于政策调整、人员或工资变动造成的基本养老保险金拨款预算变动,由县财政局同县人社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中心,将上级财政补助我县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纳入统筹后清算调整。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和县国有林场由单位自行申报缴纳,县财政不再核拨。
1.基本养老保险金: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单位缴费按在职职工应发工资总额的16%预算。
2.职业年金:由机关养老中心测算出各单位2022年退休人员职业年金补缴金额,各单位自行申报预算,在个人退休时根据人社部门清算数由县财政下达一次性缴费。
2.1.财政全额供养单位工作人员发生辞职、转出、丧失中国国籍、在职死亡等情形的,暂不列2022年部门预算,等业务发生时再追加预算。参保单位在每月20日前将《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记实申报表》和《云南省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记实通知》(云人社发〔2018〕7号文件)报县人社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股和财政局社保股审核后报县财政局预算股做预算追加处理。
(六)遗属补助和丧葬抚恤费
1.遗属补助按照《楚雄州人事局 楚雄州财政局转发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楚人发〔2010〕18号)文的规定预算,补助人数报县财政局核定。
2.离休干部遗属补助根据相关政策按县委组织部批准的数额下达。
3.丧葬抚恤费根据相关政策按县人社局批复的数额下达。
(七)其他补助经费
1.乡镇中学撤并对困难学生交通补助费:莲池中学和县民族中学就读的困难学生交通费补助,按困难学生人数×县城到各乡镇政府所在地客运票价×4次预算。
2.网吧监督员补助费:根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预算。
3.根据《永仁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永仁县第二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通知》(永政通〔2010〕24号)规定,非物质文化传承人补助按1000元/人.年预算。
4.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根据《楚雄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县级承担部分按全县参保人数50元/人.年预算;城乡居民大病补充保险县级承担部分,由县人社、民政部门按省、州规定测算数预算。
5.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分担机制,县级承担部分,根据《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责任分担机制的通知》(楚政通〔2015〕29号)要求,城镇职工、城镇居民统筹基金支出超计划支出部分,除由医院按协议分担外,同时县级财政需按比例分担,具体按县人社局测算数预算。
(八)特别说明:2017年增加改革性补贴部分、2017年事业单位增加奖励性绩效工资、车改补贴和不属于普遍发放的特殊岗位津贴(乡镇津贴、乡村教师津贴、人民警察值勤岗位津贴、人民警察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发放补贴、法官审判津贴、检察官检查津贴、法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检察办案人员岗位津贴、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法院检察院加班补贴、政法委机关工作津贴、纪检、监察办案补贴、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林业有毒有害岗位津贴、环境保护监测津贴、信访津贴、密码人员岗位津贴、艰苦地震台站津贴、残联特殊岗位津贴、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审计机关审计人员工作补贴等)不作为社保缴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公务员医疗补助)工资基数。
第十条 公用经费
(一)基本要求
1.核定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单位日常公用运转支出和相关文件要求纳入对我县考核需县级预算安排的工作业务类的经费支出,具体项目为:办公费、印刷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差旅费、会议费、租赁费、培训费、福利费、工会经费、其他交通费用、物业管理费、公务接待费、维修(护)费、咨询费、劳务费、电梯电费及维护费、取暖费、机关党建活动经费、残疾人保障金、职工教育经费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密码应用与创新发展工作经费等费用。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国有林场和县气象局等差额和定额拨款单位不再安排公用经费、车辆运行维护费。
2.继续对原部门项目支出预算进行分类整合,属于项目支出性质的纳入特定目标类项目申报编制,属于基本支出性质的业务费、工作经费、慰问费、会议费、采购经费纳入人员类、运转类项目编制。
3.各部门按相关文件要求纳入上级对我县考核,需县级预算安排的工作业务类的经费支出,由各部门按要求标准列入项目预算,从部门公用经费中扣除。如普法、综治维稳、信访等。
4.保留部分专项业务较重的部门编制公用经费以外的专项业务工作经费,原则上二级预算单位不再编制专项业务工作经费。县委、县人民政府明确的由部门牵头开展的慰问活动,慰问经费作为专项业务工作经费项目由牵头部门负责编制。
5.由县委、县政府、人大和政协组织召开的法定会议及其他大型会议,会议费由各部门编制专项会议经费。其他部门会议费纳入公用经费编制。
(二)全额拨款预算单位公用经费拨款预算
1.除普通教育、职业教育外的全额拨款行政事业单位,按2021年10月1日编制内实有在职人数乘各部门日常运行公用经费标准分为六个档次核定计算(附件1:永仁县2022年预算单位公用经费标准表)。
2.将乡镇业务类、工作类项目经费全部纳入公用经费标准保障管理,具体包括:乡镇党建专项经费、纪检监察专项经费、人代会及代表活动经费、武装部工作经费、政法综治、维稳信访、网格化管理、平安创建及群众工作经费、普法经费、安全生产工作经费、农林水专项经费(含防火经费)、村级会计代理经费、财政工作经费、社会保障工作经费、为民服务中心工作经费、统计工作经费等,按2021年10月1日编制内实有在职人数乘各乡镇公用经费标准计算。
3.县档案馆、县疾控中心、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院公用经费按标准预算,在下达项目预算经费时扣除。
4.年内增加或减少编制人员的,以县委编办和人社部门发文批复为依据,如遇人员增加超过本单位编制数的30%、时间超过3个月时,可按标准申请追加公用经费支出,追加经费不得用于“三公经费”支出。
5.2022年将继续压减一般性支出和“三公”经费支出,严格控制其他类科目使用,其他类科目使用不得超过10%。
6.永仁县2022年人均公用经费分档标准如下:
第1档:领导机关,14500元/人/年。
第2档:乡镇,12000元/人/年。
第3档:政法部门,12100元/人/年。
第4档:政府组成部门,8900元/人/年。
第5档:党群社和政府直属单位,8100元/人/年。
第6档:其他事业单位,4800元/人/年。
(三)学校公用经费拨款预算
1.公办幼儿园公用经费、义务教育公用经费、普通高中公用经费,根据《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州以下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楚政办通〔2021〕33号)要求,按以下分档标准预算。当县级按生均标准配套公用经费不足以缴纳学校工会经费时,财政通过调整预算补足经费。
2.县级安排公用经费与上级补助公用经费按公用经费基本要求统筹使用,含车辆使用费、办公费、工伤保险等。编内在职教职工不再另行预算公用经费。
3.学生人数按照2021年10月1日在校学生数计算,小学生人数不含学前班人数,在校学生人数由县教育体育局提供,县财政局审核。
4.分档标准:
第1档:普通高中1275元/生/学年。
第2档:职业高中800元/生/学年。
第3档:根据《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州以下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楚政办通〔2021〕33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06〕36号)规定,初中按91.5元/生/学年预算,其中包括:原义务教育公用经费标准60元,义务教育保障机制县级承担25.5元,寄宿制学生公用经费县级承担6元。
第4档:根据(楚政办通〔2021〕33号)和(云政办发〔2006〕36号)规定,小学按65.5元/生/学年预算,其中包括:原义务教育公用经费标准40元,义务教育保障机制县级承担19.5元,寄宿制学生公用经费县级承担6元。
第5档:根据《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完善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制度的指导意见》(云财教〔2017〕514号),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按600元/生.学年预算。民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按300元/生.学年预算。
5.部门预算批复后,年内原则上不再调整预算。
(四)村、社区、村(居)民小组公用经费预算
1.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4〕21号),村委会党建及办公经费按30000元/村.年预算;
2.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0〕18号)、《中共永仁县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永仁县社区党建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永办发〔2016〕10号)、《中共永仁县委组织部关于印发<2021年城市基层党建工作重点任务清单>的通知》,苴却、龙头山、小汉坝三个社区服党建及办公经费按100000元/社区.年预算;服务群众专项经费按100000元/社区.年预算;
3.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0〕18号),苴却、龙头山、小汉坝三个社区干部培训费按2500元/社区.年预算;
4.村(居)民小组党建及办公经费按1000元/村小组.年预算;
5.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运转经费(敬老院)按720元/人.年预算,下达民政局。
(五)车辆使用费预算
1.车改后车辆按编制计算公用经费的单位,按核定的公务用车编制分别计算,年内追加车辆编制的,从公务用车管理办公室发文次月起按月计算追加预算;政法部门、生均标准公用经费保障单位、差额和定额拨款、其他事业单位不预算车辆运行使用费和交通专项经费。
2.分档标准
第1档:30000元/年/辆。适用单位:县委办、政府办领导留用车各一辆。
第2档:25000元/年/辆。适用单位:其他按县公车办核定保留车辆的单位。
3.县消防大队的消防特种车辆按战勤保障消防车30000元/辆/年预算,其他特种消防车35000元/辆/年预算。
4.武警中队交通费补助10000元/年。
5.根据我县公务用车改革的情况,以及各预算单位车辆经费,按我县公务用车改革后,县人民政府车辆编制办公室核定各单位保留车辆编制数安排预算。县公务用车平台车辆,按县人民政府车辆编制办公室核定公务用车平台车辆编制数,50000元/辆/年安排预算。
6.根据《永仁县公务用车改革实施方案》(永办发〔2016〕11号),参与公务用车改革范围的预算单位,按照参改部门全年公务交通补贴总额的10%预算交通专项经费。
7.县林业和草原局森林防火车(运兵车)、各单位专业技术用车(检测车)、科技大蓬车、救护车等不安排预算,所发生的经费支出在相应的项目经费中列支。
(六)离退休人员公务费和特需费预算
1.按2021年10月1日实有离退休人员数和相应标准计算,年内不再调整预算。由财政供养的离休人员公务费和特需费预算下达县委组织部专项管理、专项使用,退休人员公用经费下达所属单位。
2.分档标准:
2.1离休人员公务费:1800元/人/年。
2.2离休人员特需费:1000元/人/年。
2.3退休人员公务费:600元/人/年。
第三章 项目支出
第十一条 项目支出基本规定
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为完成本部门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编制的支出预算,是各级党委政府履职行政、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效载体和重要抓手。根据项目库管理的要求,项目支出包括特定目标类项目及其他运转类项目。特定目标类项目是指部门和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项目。除人员类项目和运转类项目外,其他预算项目作为特定目标类项目管理。入库项目按其支出性质和特征分为专项业务类项目、民生类项目和事业发展类项目。
(一)专项业务类项目。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履行职能和落实特定事项,用于本系统内商品和服务支出的运转支出项目。主要包括会议培训、调研规划、宣传咨询、执法办案、监督检查、维修维护等。不包括对下专项转移支付。
(二)民生类项目。指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政策规定,需由县级财政承担,与群众生活直接相关的项目,包括教育、文化体育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节能环保、农林水事务、住房保障等方面按符合政策规定的人数兑现到个人的项目。
(三)事业发展类项目。指部门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实现某一事业发展目标发生的除上述两类支出以外的项目支出。
第十二条 项目支出编制原则
(一)统筹兼顾,综合预算。项目支出预算的安排,应当统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部门自有资金,编制综合预算按资金规定用途优先使用各项资金来源,不足部分再通过本级财力安排。
(二)量入为出,轻重缓急。深化零基预算改革,清理规范财政支出政策,加大专项资金清理整合力度,优化支出结构,科学配置财政资源,首先安排民生及民生配套的项目支出;其次安排县级政府债务利息和还本项目支出;再次安排与上级配套必须安排的项目支出;最后安排县委、县政府决定的项目支出。
(三)细化编制,滚动管理。建立和完善项目库,细化年度预算编制,申报的项目支出要细化为可执行的具体项目,推进财政中期规划管理,建立中期财政规划与年度预算的衔接机制,以中期目标引领年度目标,滚动编制项目支出预算。
(四)绩效导向,全程管理。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和省级项目库管理的要求,编制项目绩效目标,建立健全涵盖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
第十三条 项目分级
项目支出预算按照一级项目和二级项目两个层级结构进行管理。
(一)一级项目是指,根据部门履行职能职责需要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进行分类整合、细化编制的专项分类资金。集中直观反映部门主要职责和工作任务,数量最多不得超过4个。
(二)二级项目是指,各部门根据履行职能职责需要和所承担的具体工作任务,从县级部门项目库中筛选需要组织实施的具体项目。
第十四条 部门项目库管理
项目库管理是预算管理的基础,预算项目是预算管理的基本单元,全部预算支出以预算项目的形式纳入项目库,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主要分为前期谋划、项目储备、预算编制、项目实施、项目终止等阶段,全流程动态记录和反映项目信息变化情况。
(一)项目库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的原则,县级各预算单位要树立“先谋事后排钱”理念,坚持“先有项目再安排预算”原则,提前研究谋划、常态化储备预算项目,统一使用县级部门预算管理信息系统进行项目管理。各预算单位申请预算时必须从县级部门项目库中挑选预算项目。
项目储备从部门和单位发起,部门和单位应完成评审论证和内部审批程序后,才能将预算项目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通过的项目,作为预算储备项目,供预算编制时选取;退回修改的项目,部门和单位按照财政部门意见修改,并经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作为预算储备项目;审核不通过的项目,不作为预算储备项目。
(二)绩效目标是项目入库的前置条件,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或审核未通过的项目不得纳入项目库。对于新出台重大政策对应的项目需要开展事前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申请入库的必要条件。
(三)预算项目逐年滚动管理,经常性项目、延续性项目及当年未安排的预算储备项目,自动滚入下一年度储备。入库项目要规范、准确、完整填报相关信息,实行动态调整和定期清理。
(四)入库储备项目应符合以下要求:
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2.符合相关发展规划,财政支持方向和财政资金供给范围,优先保障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点项目。
3.与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事业发展需要相匹配。
4.项目要素信息填报规范、完整、准确。项目期限、项目金额、资金测算、绩效目标等科学、合理、可行。
5.基建项目原则上应提供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
6.部门所有支出应当明确具体项目、实施计划和金额,细化到具体实施单位,部门不得代编应由所属单位实施的项目。
7.对于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原定政策已到期或发生变化不再适用的项目,原定任务目标已完成、自身条件发生变化,无需再实施或无法再实施的项目,各部门、各单位不得入库储备,已入库的项目要及时清理。
8.入库储备项目的内容边界应该清晰明确,不得同一个单位的同一项内容,重复申报多个项目或重复申报多项资金。
9.各部门、各单位保障其机构自身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的支出项目不得作为特定目标类项目储备。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得进入县级部门项目库:
1.重复申报的项目。
2.需经发展和改革、土地、环保和许可权管理等相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但尚未取得批复文件的项目。
3.近三年内存在项目验收不合格、绩效评价差、会计信息不实、违纪违规等不良记录的项目单位申报的项目。
4.申报资料不实、弄虚作假的项目。
(六)构建项目支出定额标准体系。
为理顺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体制,创新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机制,完善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制度,努力构建各级各部门体系完备、完整适用、依据充分、科学合理的项目支出定额标准体系,实现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编制、审查和执行有标准可依,提升预算管理标准化、法制化和透明度,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从2023年预算开始,将逐步构建项目支出定额标准体系。
1.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的分类
1.1通用定额标准和专用定额标准:通用定额标准是财政部门针对通用性项目支出或通用成本要素制订、发布并负责维护的定额标准,适用于本级所有预算部门(单位)的、共性的项目定额标准,具有普遍的适用性。专用定额标准是财政部门组织预算部门制订,经财政部门审订、发布并负责维护的,针对专业性项目支出的任务分解规则、任务细目标准,适用于特定部门申报和实施特定项目的定额标准,具有特定的使用范围。专用定额标准采取部门整体推进方式编制,按部门汇总发布。
1.2财政定额标准和部门定额标准:财政定额标准是指由财政部门发布或认可的,对政府部门行政业务工作中通用或常规资源消耗量进行规范的定额标准。部门定额标准是指预算部门在专用定额标准制订过程中形成的,经财政部门审查备案后随同专用定额标准发布的,对专业项目或特定行业的资源消耗进行明细的定额标准。
1.3单价标准和总额标准:单价标准是针对单位数量的产出或消耗测定的价格标准。采用单价标准形成预算额度,需要同产出或消耗数量相乘,以乘积作为预算额度。总额标准是以“项·年”为单位,任务产出数量或成本要素数量恒定为“1”的预算支出额度标准。需要注意的是,总额标准测定时必须考虑产出数量和消耗数量,因此,其测定方法及使用方法同单价标准有重要区别。
第十五条 项目支出编制内容
(一)项目支出三年规划。编制部门三年项目支出总规划、分年度部门项目支出规划,根据规划确定县级支出任务,明确分年度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以及为实现目标需采取的任务及措施。
(二)项目基本信息表。明确所属部门职能职责,填写预算项目的项目名称、项目类别、项目级次、项目分类、项目性质、设立年度、起始时间、项目期限和项目热点分类等基础信息;按照项目支出预算编审表及编审要点的要求,填写相关要点并上传相关依据。
(三)项目测算表。按照细化预算的要求,明确预算项目的具体项目任务明细、支出标准类型、支出标准代码、支出标准名称、资金性质、资金来源、支出功能科目、部门预算经济科目、政府预算经济科目等内容。
(四)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与新增资产配置。项目支出预算中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应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涉及政府购买服务的,应按规定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涉及新增资产配置的,应按规定编制新增资产配置预算。
第十六条 部门项目支出编制程序
(一)项目申报
各级各部门依据自身职能和工作需要,进入财政资金项目库系统进行项目申报,申报单位对申报资料真实性负责。各部门负责申报本级实施的具体项目,二级单位要实施的具体项目由二级单位进行申报。项目库系统全年开放,部门有新的项目即可申报。申报项目的资金来源范围含本级财力安排和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安排。
(二)项目评审
1.项目评分。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项目评分标准,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的申报资料是否完备、土地环评等先决条件是否取得、绩效目标是否可行等客观入库条件进行初选评分,按照得分情况确定项目是否进入后续评审环节。对于达不到入库条件的,每个项目有一次修改完善的机会,若二次修改后仍然达不到入库条件的,将不予纳入部门预算项目库。县级负责组织全县的项目评审。
2.专家委员会评审。从本级各部门邀请在财政、经济、项目管理方面的专家、骨干,组成评审专家委员会,主要负责对项目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评审。审核项目资金需求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党委政府工作目标、是否符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出重点保障、优先保障的项目等。评审通过的项目正式进入项目储备,作为财政资金安排的备选对象。
3.特殊项目处理。对于情况紧急、时间紧迫、影响重大的突发性特殊项目,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可由项目单位申报,跳过评审环节直接作为储备项目,提高资金安排效率。
(三)项目结束
项目的结束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项目申报资金已获得足额安排,则自动结束不再作为储备项目;二是部门结合实际项目执行进度及资金安排情况,主动结束项目,退出项目储备;三是已入库三年仍未安排资金的项目,自动结束不再安排。
第十七条 部门项目预算确定
(一)财政部门通过对部门项目库中的项目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评审和遴选后,对项目进行综合绩效评价,根据项目的论证评审结果,县委县政府年度内的重点工作,将符合规定的项目纳入财政项目库。
(二)财政部门预算编审委员会通过对财政项目库进行预算安排和项目绩效目标听证,进一步论证项目的预算安排建议和项目绩效目标情况,综合考虑年度财政平衡情况,形成项目支出预算安排草案报县委县政府审定。
(三)财政部门预算编审委员会通过对项目库中形成项目支出预算安排草案的项目进行绩效目标审核,进一步论证项目绩效目标的完整性、相关性、适当性、可行性,并作为项目支出预算资金确定下达的重要依据。财政部门在下达项目支出预算时,将同步下达项目支出绩效目标。
第十八条 项目的监督检查和预算绩效评价
(一)财政部门与审计部门建立信息联动机制,及时将资金下达文件提供审计部门,加大对项目支出预算的审计监督力度。县财政局、各单位以及项目单位要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进行跟踪、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要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并将项目完成情况报主管部门。县财经局、项目实施单位按要求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三)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1)财政和预算部门在绩效评价工作完成后,将评价结果反馈被评价部门(单位),并明确整改时限;被评价部门(单位)按要求向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报送整改落实情况。
(2)各部门按要求将部门评价结果报送本级财政部门,评价结果作为安排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财政评价结果作为安排政府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原则上,对评价等级为优、良的,根据情况予以支持;对评价等级为中、差的,要完善政策、改进管理,根据情况采取核减预算或取消预算等管理措施。对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根据情况相应调减预算或整改到位后再予安排。
(3)各级财政部门、预算部门按照要求将绩效评价结果分别编入政府决算和本部门决算,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绩效评价结果由部门按要求主动向社会公开(涉密项目除外),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九条 采购预算基本规定。政府采购预算,是指在部门预算中使用财政性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县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及资金计划。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原则
(一)同步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和批复。年度执行过程中,严格执行部门预算批复,不受理无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事项。
(二)目录细化。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要根据政府采购目录细化到具体项目,详细编制采购预算项目的明细信息。
(三)专款专用。政府采购预算资金要专款专用,专项用于部门采购预算项目支出,严禁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采购预算编制内容
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要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中,计划安排用于县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从支出经济分类改革的情况看,具体是指安排除了用于保工资支出以外的经济分类科目。
第二十二条 采购预算编制程序
(一)各预算单位在编制“一上”预算时,要将项目支出中安排用于政府采购项目的经费,合理预算编制到对应的政府采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二)各预算单位在编制“二上”预算时,要将县财政局下达的公用经费科学合理的编制到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同时根据县财政局下达的项目支出限额调整政府采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三)各预算单位在编制“二上”预算时,填报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表,政府采购预算表的资金安排情况不能超过县财政局“二下”明确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安排用于政府采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合计。
第二十三条 采购预算确定
县财政局将在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县级预算之后,在批复2022年部门预算的同时批复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预算中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的采购要严格按照县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配置标准的要求执行。
第五章 三公经费预算
第二十四条 三公经费范围。三公经费是指县级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差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第二十五条 三公经费执行标准。县级各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和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制定“三公”经费支出计划,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三公”经费支出。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统筹安排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严格控制团组数量和规模,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总额控制,严格执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制度和标准。
第二十六条 三公经费预算要求。三公经费预算包含部门年初预算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上年结转“三公”经费支出、预计执行中争取中央补助“三公”经费,以及预算执行中部门经批准调整其他来源安排的“三公”经费。各部门编制年度“三公”经费预算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从严从实编制“三公”经费预算。原则上,部门“三公”经费分项预算数不应超过上年“三公”经费分项预算数,部门“三公”经费预算合计数不应超过上年“三公”经费合计数,如有客观原因需增加的,部门须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关依据,经县人大和县政府审议通后才能增加安排,并由各部门妥善做好“三公”经费公开的相关解释说明工作。财政部门有最新规定的,按相关规定编制和执行。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批复的“三公”经费预算执行,严格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准确归集反映部门“三公”经费支出,不得擅自调整支出项目。对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的“三公”经费开支和计划外发生的费用,原则上不予核销。
第二十七条 编制程序
(一)各预算单位在编制“一上”预算时,要将项目支出中安排用于“三公”经费支出的项目,合理预算编制到对应的“三公”经费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二)各预算单位在编制“二上”预算时,要将县财政局下达的公用经费科学合理的编制到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同时根据县财政局下达的项目支出限额调整“三公”经费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三)县财政局将根据各预算单位填报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用于“三公”经费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定制报表生成“三公”经费预算表。
第二十八条 预算确定
县财政局将在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县级预算之后,在批复2022年部门预算的同时批复各预算单位三公经费预算。
第六章 政府购买服务预算
第二十九条 编报内容
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辅助性服务,突出公共性、公益性和辅助性。在编制涉及公共服务的政府购买服务事项时,要紧紧围绕服务对象的需求制定政府购买服务内容;涉及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要按满足履职合理需要制定政府购买服务内容;购买服务的内容应具体明确。同时,要从满足服务对象的服务要求和履职所需辅助事项的角度设置全面和易于评判的绩效目标。
第三十条 编制主体
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的编制主体包括:党的机关、政协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纳入事业编制管理且经费完全或主要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暂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也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尚未确定分类的事业单位,待明确分类后相应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编制主体不得将下属事业单位购买服务的预算编入政府购买服务预算。下属事业单位的购买服务预算按照政府采购预算的要求进行编制。
第三十一条 编制要求
县级各预算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要列入部门预算编制,从批复的部门预算基本支出或项目支出预算中统筹安排。各单位要遵循“以事定费”的原则,遵循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不得将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作为申请增加本单位预算支出依据。按照2022年县级支出预算控制数,合理测算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事项所需资金,将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中涉及政府购买服务的事项明确细化到具体项目,科学规范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
第三十二条 编制原则
(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探索多种有效方式,加大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力度,增强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能力,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二)科学安排,注重实效。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的领域和项目,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三)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公平竞争择优选择方式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四)改革创新,完善机制。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社会组织改革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宽市场准入,凡是社会能办好的,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不断完善体制机制。
第三十三条 编制程序
(一)各预算单位在编制“一上”预算时,要将项目支出中安排用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经费,合理预算编制到对应的政府购买服务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二)各预算单位在编制“二上”预算时,要将县财政局下达的公用经费科学合理的编制到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同时根据县财政局下达的项目支出限额调整政府购买服务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三)各预算单位在编制“二上”预算时,填报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表,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表的资金安排情况不能超过县财政局“二下”明确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安排用于政府购买服务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合计。
第三十四条 预算确定
县财政局将在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县级预算之后,在批复2022年部门预算的同时批复各预算单位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要严格执行部门预算批复,年初未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的,年度执行过程中,不受理无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的购买事项。
第七章 三保预算
第三十五条 “三保”预算范围
“三保”预算特指中央和省级出台“三保”支出政策,县级部门预算编制单位要严格按照“三保”范围和标准编制预算。
1.“保工资”范围包括国家及省出台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政策、离休人员养老金、退休人员养老金(统筹外部分),以及随工资计提的附加支出等,不含省以下各地自行出台的津补贴政策及绩效奖励政策。
2.“保运转”范围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公用经费、离退休公用经费、村(社区)人员和运转经费等,不含为开展特定工作安排的一次性、阶段性专项经费。
3.“保基本民生”范围包括国家及省级核定的并纳入基本民生政策目录动态管理的40项基本民生政策,不含各地自行出台的民生保障项目。(具体见40项基本民生政策目录清单)
第三十六条 “三保”预算编制要求
1.县级各部门预算编制单位要认真对照“三保”预算范围全面梳理、认真测算、准确上报,做到“三保”预算应编尽编、应报尽报、不重不漏。
2.县级各部门预算编制单位在填报项目预算信息时,要对照保工资、保运转和40项基本民生政策目录清单范围,严格按照支出保障政策分类科目及代码,做到“三保”预算支出保障分类标记全面准确、不重不漏。
3.涉及40项基本民生编报单位,要按照40项基本民生政策目录清单认真梳理基本民生补助对象范围和保障标准,逐项认真测算中央、省、州、县各级财政所需承担资金规模,并按预算管理级次纳入“三保”保障范围。
第三十七条 “三保”预算编制程序
(一)各预算单位在编制“一上”预算时,要将项目支出中安排用于“三保”预算支出的项目,合理准确编制到对应的“三保”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二)各预算单位在编制“二上”预算时,要将县财政局下达的“三保”经费科学合理的编制到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同时根据县财政局“二下”数及时调整“三保”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三)县财政局将根据各预算单位填报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用于“三保”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定制报表生成“三保”预算表。
第三十八条 “三保”预算编制确定
县财政局将在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县级预算之后,在批复2022年部门预算的同时批复各预算单位“三保”预算,各部门要严格执行部门预算批复,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因政策标准及人员变动导致“三保”预算调整按县级预算调整原则办理。
第八章 预算编审流程
第三十九条 基本支出预算编审流程
预算单位按时间节点更新上报单位人员信息、车辆信息、房屋信息、学生信息等基础信息,由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汇总形成基础信息库,对口预算管理股室进行初审确认,预算股进行终审复核后系统根据核定标准,自动测算基本支出预算,报政府审定、人代会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条 部门项目预算编审流程
预算单位在完成项目评审论证和内部审批程序后,可在项目库中通过编辑延续项目或者申请新增项目来实现项目储备。
新增项目流程:预算单位在项目库管理中,新增项目登记下进行新增项目申报,编辑项目申报表,进行数据验证后,经部门审核,股室审批,预算终审后方可进入对应类别项目库中编制项目,编制结束后进行数据验证,经单位审核、部门审核,上报财政部门会同第三方评审。
延续项目编制流程:在项目库中,系统将自动结转2021年已纳入预算项目,预算单位如需延续该项目可进入项目库中进行项目编辑,数据验证后,经单位审核、部门审核,上报财政部门会同第三方评审。
财政部门结合我县实际和第三方评审结果,形成本级预算初步方案,报送县政府审定,县政府同意后各部门在部门预算管理中进行预算项目申报,选取项目储备库中经政府同意的项目进行细化调整。细化完成后财政部门汇总形成预算草案,报政府审定后提交人代会审查批准执行。
第四十一条 非税收入预算编审流程
各预算单位按照本方案中第六条“政府非税收入预算编制”规定,预计本单位2022年非税收入规模,报单位党委(党组)会议审批后,录入预算管理标准化平台系统。
在预算标准化平台中,非税收入管理中,进行非税收入申报、审批,由财政部门汇总,报政府审定后提交人代会审查批准执行。
第四十二条 政府采购编审流程
各预算单位在编制部门预算时,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本方案第四章规定同步编制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预算审核通过后,不得修改,由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股导入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各预算单位采购人需采购时,进入采购管理系统编制采购计划并提交,审核通过后,委托代理机构采购或者进入云南省政采云平台采购,采购完成后,到采购管理科进行合同备案。
第四十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编审流程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同步审核、同步批复。编制部门预算时,购买服务主体应当依据县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确定本部门年度政府购买服务具体项目,连同部门预算一并报县财政局支出股室审核,各支出股室对部门上报的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进行初审,报预算股进行复审,按照预算编审程序纳入项目评审流程,待人代会审查批准执行后,按照政府采购程序执行。
第九章 其他
第四十四条 预算公开
(一)预算经人大批准后,县财政局在20日内,向社会公开政府预算。
(二)各乡镇、县级各部门(预算单位)收到县财政局批复的部门预算后,在20日内向社会公开部门预算。
第四十五条 考核
将乡镇、县级部门年初财政预算经费,与乡镇、部门完成县人民政府下达的财税收支部分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1.一般公共预算向上争取资金
1.1完成上年度一般公共预算向上争取资金任务的,按本方案经费标准预算下达公用经费和经审核通过的项目预算。
1.2超额完成上年度一般公共预算向上争取资金任务20%以内、金额在100万元以下、10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按本方案经费标准预算下达公用经费总额的3%、5%增加公用经费。
1.3超额完成上年度一般公共预算向上争取资金任务20%及以上、金额在200万元以下、20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按本方案经费标准预算下达公用经费总额的8%、10%增加公用经费。
1.4完成上年度一般公共预算向上争取资金任务95%以上、95%及以下的分别按本方案经费标准预算下达公用经费总额的5%、10%扣减公用经费和经审核通过的项目预算;
1.5完成上年度一般公共预算向上争取资金任务为零的,按本方案经费标准预算下达公用经费总额的30%扣减公用经费和经审核通过的项目预算。
2.预算支出进度
2.1根据州对县统一的预算支出进度要求,完成全年支出任务,并按序时进度完成预算支出的,按本方案经费标准预算下达公用经费预算。
2.2根据州对县统一的预算支出进度要求,超额完成全年支出任务,并按序时进度完成预算支出的,给予增加10%以内的公用经费。
2.3根据州对县统一的预算支出进度要求,未完成全年支出任务,未按序时进度完成预算支出的,按本方案经费标准预算公用经费总额的10%以内扣减公用经费。
3.存量资金(年末结转结余资金)
3.1各乡镇、各部门年末结转结余资金控制在20%及以下的,按本方案经费标准预算下达公用经费和经审核通过的项目预算。
3.2各乡镇、各部门上年末结转结余资金超过20%的,按本方案经费标准预算下达公用经费总额的5%扣减公用经费和经审核通过的项目预算。
3.3 年末,县财政局11月份前用存量资金安排下达各乡镇、各部门的结转结余资金,除全额收回外,同时按本方案经费标准预算下达公用经费总额的10%扣减公用经费和经审核通过的项目预算。
4.非税收入
各部门除政府性基金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捐赠收入、其他收入外的非税收入奖惩,参照一般公共预算向上争取资金考核措施执行。
5.以上考核措施的执行,当年有考核结果的可在当年执行,考核结果在次年的,在次年执行。
第四十六 其他规定
(一)加快支出进度。认真落实各乡镇、各部门支出的主体责任,确保县级项目支出年初预算执行进度二季度末不低于80%、10月末不低于90%、11月末全部执行完毕。各乡镇、各预算单位年末结转结余除重点项目资金由财政部门统一办理结转下年支出外,其他结余不论何种资金来源,一律由县财政收回;年内已下达预算但项目不能在年度内实施,资金无法支付的,下一年度财政将不再安排预算;用存量资金安排的项目资金必须当年使用完毕,不得结转使用,否则等额扣减下年度预算。
(二)会议经费预算,按《永仁县县级会议费管理办法》(永办字〔2016〕16号)规定执行。即:一、二、三类会议经费由县财政列入年初预算,四类会议经费由各部门在下达的公用经费保障标准中列入年初部门预算。
(三)各部门申请使用财政批复的项目资金时,必须严格按预算编制方案或使用计划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改变预算项目资金用途。
(四)上解上级财政的部门经费预算,根据上级财政核定的基数和县人民政府有关决定执行。
附件:1. 永仁县2022年预算单位公用经费标准表
2. 永仁县2022年机关事业单位购买服务(聘用人员)
经费补助情况表
附件1:
永仁县2021年预算单位公用经费标准表
|
|||||
|
|
|
|
|
单位:元
|
档次
|
标准
|
适用单位
|
档次
|
标准
|
适用单位
|
1
|
14500
|
领导机关(含参照领导机关的单位)
|
4
|
8900
|
县医疗保障局
|
县委办公室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
|
||||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
县政协办公室
|
5
|
8100
|
党群社、政府直属单位
|
||
县纪委办公室
|
党群社单位
|
||||
县委政法委
|
县委机构编制办公室
|
||||
县委组织部
|
县委党校
|
||||
县委宣传部
|
共青团永仁县委
|
||||
县人民武装部
|
县妇女联合会
|
||||
县委统战部
|
县委政策研究室
|
||||
2
|
12100
|
政法部门
|
县工商业联合会
|
||
县公安局(含看守所)
|
县文化艺术界联合会
|
||||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
县总工会
|
||||
县司法局
|
县科学技术协会
|
||||
县森林公安局
|
县残疾人联合会
|
||||
3
|
12000
|
乡镇
|
|
||
永定镇
|
政府直属单位
|
||||
莲池乡
|
县搬迁安置办公室
|
||||
宜就镇
|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
猛虎乡
|
县卫生监督所
|
||||
中和镇
|
县红十字会
|
||||
永兴乡
|
县供销合作联合社
|
||||
维的乡
|
县志办
|
||||
4
|
8900
|
政府组成部门
|
县档案馆
|
||
县发改局
|
县地震局
|
||||
县工信商务科技局
|
县投资促进局
|
||||
县教育体育局
|
县融媒体中心
|
||||
县民宗局
|
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
||||
县民政局
|
|
||||
县财政局
|
6
|
4800
|
其他事业单位
|
||
县人社局
|
县妇幼保健院
|
||||
县自然资源局
|
县教师进修学校
|
||||
县住建局
|
县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
|
||||
县交通运输局
|
县地方公路段
|
||||
县农业农村局
|
尼白租水库管理所
|
||||
县林业和草原局
|
麻栗树水库管理所
|
||||
县水务局
|
永定镇卫生院
|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莲池乡卫生院
|
||||
县卫生健康局
|
宜就镇卫生院
|
||||
县应急管理局
|
猛虎乡卫生院
|
||||
县统计局
|
中和镇卫生院
|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永兴乡卫生院
|
||||
县扶贫开发办公室
|
维的乡卫生院
|
||||
县政务服务管理局
|
|
||||
县信访局
|
|
附件2:
永仁县2022年机关事业单位购买服务(聘用人员)经费补助情况表
|
||||
单位名称
|
申报
人数
|
经费标准
(人/年/元)
|
申报金额
|
备注
|
县纪委县监委(含巡察办)
|
3
|
32,000
|
96,000
|
|
县委组织部
|
2
|
27,000
|
54,000
|
|
县委编办
|
1
|
27,000
|
27,000
|
|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3
|
37,000
|
111,000
|
|
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学技术局
|
5
|
27,000
|
135,000
|
|
县公安局
|
|
|
8,000,000
|
|
县教育体育局
|
|
|
2,000,000
|
|
县司法局
|
7
|
27,000
|
189,000
|
|
县民政局
|
1
|
27,000
|
27,000
|
|
县财政局
|
7
|
27,000
|
189,000
|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5
|
27,000
|
135,000
|
|
县自然资源局
|
20
|
37,000
|
740,000
|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40
|
32,000
|
1,280,000
|
|
县农业农村局
|
63
|
|
317,500
|
|
县水务局
|
17
|
27,000
|
459,000
|
|
县发展和改革局
|
3
|
27000
|
81,000
|
|
县融媒体中心
|
|
|
300,000
|
|
县卫生健康局
|
1
|
27,000
|
27,000
|
|
县应急管理局
|
1
|
27,000
|
27,000
|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2
|
32,000
|
384,000
|
|
县林业和草原局
|
|
|
3,000,000
|
|
县统计局
|
2
|
32,000
|
64,000
|
|
县政务服务管理局
|
5
|
27,000
|
135,000
|
|
县残疾人联合会
|
2
|
32,000
|
64,000
|
|
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
32
|
|
1,110,000
|
|
永定镇
|
3
|
32,000
|
96,000
|
|
莲池乡
|
3
|
32,000
|
96,000
|
|
宜就镇
|
3
|
32,000
|
96,000
|
|
猛虎乡
|
3
|
32,000
|
96,000
|
|
维的乡
|
3
|
32,000
|
96,000
|
|
中和镇
|
3
|
32,000
|
96,000
|
|
永兴傣族乡
|
3
|
32,000
|
96,000
|
|
合计
|
|
|
19,623,5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