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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永仁分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永环许准〔2023〕2号

日期:2023年02月22日   作者:   来源:州生态环境局永仁分局    点击:[]

永仁同建工贸有限公司:

经审查,你单位于2023年2月14日提出对《永仁同建工贸有限公司新建1台4t/h生物质锅炉及3条蒸压釜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进行审批的申请,我局已依法受理,并分别于2023年2月14日、15日在“永仁县人民政府”网站“动态要闻”的“通知公告”栏对该项目《报告表》审批事项进行了受理公示、审查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公众对本项目有关情况的意见和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准予行政许可,意见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该项目位于永仁县原工业园区工业循环经济片区,属于技改项目,在永仁同建工贸有限公司厂区内新建1台4t/h生物质锅炉、3条蒸压釜,并配套相关环保设施及辅助设施。技改后产品种类和产量均不变,仍为年生产15万m³加气泡沫砼砌块。项目总投资10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7.00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0.7%。我局原则同意按照项目《报告表》中所述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工程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主要为设备调试及环保设施安装,基本无废气产生。运营期废气主要为生物质锅炉产生的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采用旋风除尘+布袋除尘+湿法脱硫处理后经1根30m高排气筒排放,锅炉废气排放浓度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燃气锅炉限值。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本次技改项目新增废水为蒸压釜冷凝水、软水制备废水、离子交换树脂再生用水及锅炉废水,其他环节废水产生量及处理措施不变。蒸压釜冷凝水直接全部回用于生产,不外排;燃气锅炉排水及软化处理废水、清洁废水经厂区三级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全部回用于生产,不外排。

(三)加强噪声污染防治

项目运营期噪声主要是各生产设备及锅炉房各设备运行所产生,通过选购低噪环保设备,将产噪设备安装在合理位置、加装隔音罩、设置减震基础,对设备进行定期保养,严守操作规范,使设备处于良好运作状态,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四)加强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妥善处置

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一般固废(废离子交换树脂、锅炉炉渣)和危险废物(废机油)。废弃离子交换树脂由厂家定期进行更换并回收;锅炉炉渣收集后回用于生产;废机油用专用密闭容器收集后储存于厂区的危险废物暂存间,由专人进行管理、设置标识标牌,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强化各环节的环境保护措施,有效防范突发环境事件。

三、鉴于该项目是在“永仁县砼砌块建材生产项目”的基础上进行技改(增加设备),该项目建成后一并纳入“永仁县砼砌块建材生产项目”进行竣工环保验收,按规定程序申办排污许可证,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和运行。

四、请积极配合各级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该项目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

请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永仁分局

2023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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