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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永仁分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永环许准〔2021〕10号)

日期:2021年12月31日   作者:   来源:原创    点击:[]

永仁鑫瑞工贸有限公司

经审查,你单位于2021年12月20日提出对《永仁鑫瑞工贸有限公司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进行审批的申请,符合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有关规定,我局已于2021年12月20日依法受理。并分别于2021年12月20日、21日在“永仁县人民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的“生态环境”栏对该项目《报告表》审批事项进行了受理公示、审查公示,经公示未收到任何群众的意见、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准予行政许可,意见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本项目为新建项目,位于永仁县原工业园区工业循环经济片区,租用永仁凯杰工贸有限公司东侧的闲置厂房,占地面积为2500m2,通过对承租的闲置厂房进行改造、装修,建设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生产线1条及配套相关设施设备及环保设施,建成后预计年产量为细粉5万吨/年。项目总投资200.00万元,其中环保总投资为11.4万元,占总投资的5.7%。已取得《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号:2111-532327-04-05-665877),我局同意按照《报告表》中所述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加强废气污染防治

施工期对施工场地和进出场地道路采取洒水降尘,对堆放的粉状物料和装运含尘物料的运输车辆采取加盖篷布或密闭,减少扬尘的产生。运营期对原料堆场、成品仓库设置三面围挡并加盖顶棚,定期洒水降尘。破碎工序、筛分工序及球磨机废气经布袋除尘后经15m高的排气筒外排,有组织废气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其余无组织废气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规定的限值。

(二)加强噪声污染防治

尽量选用低噪音设备,将破碎机、筛分机、球磨机等高噪音设备布置在车间内并安装减震垫、定期检修维护等,确保项目运营期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三)加强水污染防治

项目区实行雨污分流制排水,雨水经厂界设置的排水沟收集后排向厂区西南角的雨水收集沉淀池,经沉淀池收集沉淀后用于厂区洒水降尘,不外排;生活区不单独设置,故厂区不产生生活源废水;运营期用水主要为洒水降尘,不产生生产废水,无废水外排。

(四)加强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妥善处置

生活垃圾经垃圾桶分类统一收集后委托第三方(永仁永浩市容服务有限公司)定期清运处置;除尘器收集的粉尘运至原料堆场作为原料使用;维修废物(废机油)经危废收集桶分类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清运处置。

三、该项目的建设内容、规模等若发生重大变动,须依法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重新报批。

四、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及时按规定自主开展竣工环保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请积极配合各级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该项目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

请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加强对该项目的环境执法现场监察和日常监督管理。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永仁分局

                                                                                                     2021年12月29日

注:本文书一式肆份,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一份送编制单位,一份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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