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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地震局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责任制度

日期:2018年12月12日   作者:管理员   来源:原创      点击:[]

永仁县地震局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

   

第一章  政务公开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为进一步改进我局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委、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政务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是指: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履行行政职能的一项机关效能监察制度,是加强民主监督、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改进服务,遏制以权谋私,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关系的重要措施。 

  二、依据行政管理相对办事方便、行政要求公开透明,行政行为接受监督的基本原则实行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三、永仁县地震局局所有工作人员(含受聘人员)应遵守本制度。 

  四、主动公开的内容和形式:公开的内容按照县委、县政府对内对外公开事项的内容定期和不定期公开。主动公开的形式为通过局机关网站对外公开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设置职责权限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责任,实行亮证服务;设立政务公开栏,公布有关事项;采取召开会议、下发文件或内部通报等形式进行公开。 

  五、依申请公开内容和形式: 

  (一)申请 

  1.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我局提出申请; 

  2.注明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3.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二)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途径;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 

  3.不属于受理掌握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应告知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 

  5.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三)部分公开 

  要求提供的信息含有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二章   政务公开民主评议制度

  、评议内容 

  (一)公开内容:公开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政务公开有关规定要求,是否充分体现本部门的职能特点,是否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 

  (三)公开制度:公开制度是否规范健全,公开机制是否科学有效,公开程序是否系统全面等。 

  (四)公开效果:政务公开工作是否得到基层和群众认可,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评议的方式方法 

  聘请民主评议行风代表、效能建设监督员加强对局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收集社会各界人士对本局政务公开事项的反映,并对政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全面性、有效性进行评议,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同时自觉接受市政务公开领导机构的监督。 

  

  政务公开备案制度

  一、备案内容:长期性公开内容;阶段性公开内容;临时性公开内容。 

  二、政务公开办的政务公开内容一式两份(一份上报、一份存档),各室上报的政务公开内容一式三份

  三、政务公开内容应按要求建立档案,由局政务公开办负责将政务公开的相关资料妥善保存,分年度统一归档,保存备案。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一、政务公开责任是指局各室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责任与处理相适应的原则。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室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没有实行政务公开; 

  (二)政务公开流于形式,政务活动中搞"暗箱操作",承诺不践诺; 

  (三)应当公开的重点工作项目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不良影响; 

  (四)不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员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 

  (五)其它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整改的问题。 

  、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工作时间脱岗、漏岗,延误正常公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正常公务; 

  (二)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受理和批准; 

  (三)不履行服务承诺; 

  (四)擅自提出额外的办事条件和要求; 

  (五)拒绝、干扰、阻挠政务公开主管机关的检查与监督,或者编造假情况、隐瞒问题; 

  (六)对手续不齐的办事当事人不做具体说明,态度生、冷、硬; 

  (七)其它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拒不改正的行为。 

  

  政务公开监督制度 

  一内部监督,即由局综合办公室负责实施监督政务公开工作,对行政过程中是否按照政务公开要求施政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纠正意见。 

  二外部监督,即由各部门聘请行风建设监督员实行监督,定期听取监督员反映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并逐条逐项地梳理出来,向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呈报。 

  三实行上下级互相监督的网络约束机制。上级对职权所辖的政务公开工作真正负起职责,经常指导、帮助、教育、督促下级的政务公开工作;下级有权向上级反映情况、提出要求和观点。对政务公开工作过程中的不合理情况可向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提出。 

   

  

   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 

  一、政务公开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规定的政务公开的内容。 

  二、政务公开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严格审查,明确责任,加强监督。 

  三、工作流程 

  () 属主动公开内容,应在信息制作或获取后的五个工作日内领导审核后,将信息以书面形式报送局办公室审核,同时将信息的电子文档报局网站管理人员。 

  (二)局办公室收取各科、室和单位报送的主动公开信息后,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文档格式要求,严格审核。 

  (三)局办公室对文档格式审核无误后,将该信息报送局保密办进行保密审查。 

  (四)经保密审查允许对外公开的信息,由局办公室编写索引号。 

  (五)网络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政府网站的更新和维护工作。 

    

  政务公开保密审查机制 

  一、本制度适用于我局在履行职责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二、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三、我局的保密工作机构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秘密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五、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部门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并明确1名行政负责人分管保密审查工作,指定机构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各级行政机关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六、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政府信息申请受理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局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二、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申请受理,是指本局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向其公开相关政府信息。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局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申请,本局机关应代为填写申请书。 

  四、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局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局机关公开或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区分处理的,本局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 

  六、本局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我局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七、本局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本局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果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本局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期限内。 

  八、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本局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本局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九、本局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永仁县地震局

                    2018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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