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仁县人民政府
网站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部门信息公开

永仁县地震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日期:2016年12月27日   作者:管理员   来源:原创      点击:[]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考核和监督工作,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县地震局政务公开工作所有工作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政务公开工作人员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时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行为,应追究其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未在规定期限内上报应

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二)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制度,擅自扩大公开范围造成不

良影响的;

(三)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

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府信息

的;

(四)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提供政府信息违反国家收费规定的;

(七)其它违反政府信息公开的行为,应追究责任的。

第六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公开政府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按以下规定区分责任:

(一)未经本局保密审查,未经局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公开局政府信息的,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经局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公开局政府信息的,由局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领导直接授意,承办人提出异议,未能改变领导意见公开局政府信息的,承办人不承担责任;

(三)经过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做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领导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第七条 对于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行为,应视情节轻重,按如下办法进行处理: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或责令书面检查,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利益造成损害的,对有关单位(科室)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有关单位(科室)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政纪处分;

(四)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经济损害的,在依法作出赔偿决定后,负有重要责任的责任人应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按分级负责原则,由局纪检组负责对局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行为的调查处理,在作出追究决定前,调查人员应当对拟追究责任事项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实际情况,准确区分责任,视情节与后果作出相应处理,并下达书面通知。被追究责任的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于接到处理通知后30日内,向局纪检组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应追究政纪处分的按相关程序办理。

第九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仅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而且要将改正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局纪检组。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永仁县地震局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责任制度

下一条:永仁县地震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