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有关企业、广告经营单位:
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和“十四五”开局之年,全县商业营销宣传从业者(包括:商家、广告经营单位、互联网电商平台及各类营销活动主体),要坚持正确的价值导向,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商业营销宣传管理相关规定要求发布商业广告、开展商业营销宣传活动,坚决抵制借庆祝名义从事商业牟利活动,现作出以下提醒:
严禁借庆祝建党100 周年名义进行任何形式的商业炒作。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党和政府重大庆祝活动标志标识、庆祝活动宣传报道、领导人讲话等进行商业炒作。
严禁营销宣传各类禁止销售的“勋章”“奖章”“纪念章”及伪造的“纪念币”“纪念钞”“纪念邮票”等物品。
严禁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的营销、广告宣传,包括在商业广告中违法宣称“特供”“专供”或者变相宣称“特供”“专供”, 含有“RMDHT”(人民大会堂)、“GYZY”(国宴专用)、“JD”(军队)等内容。
严禁使用不规范的中国地图,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进行营销、广告宣传。
严禁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严禁各类宣扬恐怖主义、民族分裂主义,含有民族歧视、种族歧视、宗教歧视、性别歧视、地域歧视、职业歧视等内容的商业营销宣传行为。
严禁含有宣扬宗教极端思想内容的营销宣传行为。
严禁含有淫秽、暴力、赌博、迷信等内容的营销宣传行为。
严禁通过恶搞经典、歪曲历史制造噱头、吸引眼球、挑战公序良俗,伤害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感情的营销宣传行为。
严禁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营销、广告宣传,包括各种低俗庸俗媚俗广告宣传行为,以恶俗趣味短视频、恶搞桥段、色情直播,或者含有色情及各类“软色情”内容的营销宣传行为。
严禁煽动过度消费、宣扬奢侈浪费等违背勤俭节约传统美德的营销、广告宣传行为。
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积极作用,鼓励对涉导向问题商业营销宣传的社会监督,共同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鼓励广告市场主体、社会各界积极创作、发布庆祝建党100周年优秀公益广告作品,发挥正面导向引领作用。
相关单位要落实好广告审核责任或平台管理者责任,及时清理不规范的商业营销宣传内容,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执法工作,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留存证据,及时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并清理违法违规内容,主动减小影响。
永仁县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对广告的监测监管和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商业营销宣传行为,曝光产生恶劣影响的虚假违法广告案件。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加强监督,及时拨打12315热线反映涉及违法违规商业营销宣传的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