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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抽检监测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公告

日期:2022年12月29日   作者:   来源:    点击:[]

永市监抽检处置公告〔202211号

 

现将抽样编号为YNNCP225323270004SCFXJC225323270661SCFXJC225323270664共三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YNNCP225323270004

(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YNNCP225323270004

样品名称

西芹

生产(购进)日期

2022-04-07

型号规格

散装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永仁县智慧农贸市场徐XX商店

检验不合格

项目

噻虫胺,mg/kg  ≤0.04mg/kg;实测值0.12mg/kg

检验机构

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22-05-07

核查处置启动日期

2022-05-17

抽样单位

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查处置单位

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核查处置情况

处置措施

具体情况

产品控制

1.产品控制措施☑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合格或问题食品、食品添加剂 封存不合格(问题)食品、食品添加剂责令企业召回不合格(问题)食品、食品添加剂

2.产品控制具体情况1)购进数量5公斤 ,已销售数量5公斤 ,库存数量 0公斤  2)下架封存数量 0公斤  。(3)召回数量0公斤  ;(4)未完全召回原因 数量较少,已经销售完

原因排查

导致产品不合格的原因一是生产者(种植户)使用农药等农业投入品休药期天数未到就上市;二是生产者(种植户)不按农药等农业投入品使用说明书超计量使用;三是销售者进货查验不严格。

行政处罚

1.行政立案时间: 2022年5月17日

2.结案时间 2022年6月27日

未立案说明

未结案说明:

2.违法事实认定(法律依据):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第(二)项:“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具体处罚种类1、没收销货款30;2、罚款2000元的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整改复查

企业整改情况和具体措施1.企业整改情况和具体措施整改措施:一是按照相关规定,对产品的色泽、外观、气味、包装等细节仔细观察,从源头上防止不合格产品的流入。二是认真建立产品进销货台账,索票索证,确保产品能够溯源。三是积极配合案件调查。

2.整改复查情况目前进行约谈,培训相关法律法规,按相关要求整改。  

通报移送

1.其他地区、行政部门通报情况

2.向司法机关移送情况  

 

二、SCFXJC225323270661

(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SCFXJC225323270661

样品名称

泥鳅

生产(购进)日期

2022-04-25

型号规格

散装称重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XX

检验不合格

项目

恩诺沙星 标准指标100μg/kg

实测值264mg/kg

检验机构

云南同创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22-05-21

核查处置启动日期

2022-05-21

抽样单位

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查处置单位

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核查处置情况

处置措施

具体情况

产品控制

1.产品控制措施☑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合格或问题食品、食品添加剂 封存不合格(问题)食品、食品添加剂责令企业召回不合格(问题)食品、食品添加剂

2.产品控制具体情况1)购进数量50公斤 ,已销售数量50公斤 ,库存数量 0公斤  2)下架封存数量 0公斤  。(3)召回数量0公斤  ;(4)未完全召回原因 数量较少,已经销售完

原因排查

导致产品不合格的原因一是生产者(养殖户)使用兽药休药期天数未到就上市;二是生产者(养殖户)不按农药使用说明书超计量使用;三是销售者进货查验不严格。  

行政处罚

1.行政立案时间2022年5月30日

2.结案时间 2022年6月10日  

未立案说明

未结案说明:

2.违法事实认定(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第(二)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整改复查

1.企业整改情况和具体措施1.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范和相关要求,依法诚信经营食品,保证销售水产品的质量安全。2.从正规渠道采购,严格执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登记义务,索取供货商销售票据、合格证明材料。3.继续收集反馈消费者食用健康情况,及时报告相关信息。4.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处置工作。请求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

2.整改复查情况严格执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登记,要求向供货商索取相关证明、购进票等材料,同时严格执行食品法律法规规范要求

通报移送

1.其他地区、行政部门通报情况  

2.向司法机关移送情况  

 

三、SCFXJC225323270664

(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SCFXJC225323270664

样品名称

冰片糖

生产(购进)日期

2021-11-22

型号规格

散装称重

标称生产企业

德宏伊味宝食品有限公司

被抽样单位

永仁徐XX干货店

检验不合格

项目

二氧化硫残留量 标准指标≤0.1g/kg

实测值0.24g/kg

检验机构

云南同创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22年5月25日

核查处置启动日期

2022年5月27日

抽样单位

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查处置单位

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核查处置情况

处置措施

具体情况

产品控制

1.产品控制措施☑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合格或问题食品、食品添加剂 封存不合格(问题)食品、食品添加剂责令企业召回不合格(问题)食品、食品添加剂

2.产品控制具体情况1)生产数量10公斤 ,已销售数量12公斤 ,库存数量 0公斤  2)下架封存数量 0公斤  。(3)召回数量0公斤  ;(4)未完全召回原因因为不是实名销售,记不清楚卖给那些消费者了,产品无法召回,至今我未接到消费者投诉,也未收到消费者食用冰片糖后产生不良反应、中毒情况

原因排查

导致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经调查,查明,当事人无主观故意添加二氧化硫残留,经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陈述和我局执法人员的调查分析,上述产品冰片糖是当事人在不知道二氧化硫残留量超过参考值的情况下购进的,问题来源于供货方。

行政处罚

1.行政立案时间2022-06-03

2.结案时间 2022-06-10

不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第(二)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办案人员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销售问题散装白酒的行为,对当事人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整改复查

1.企业整改情况和具体措施

2.整改复查情况  

通报移送

1.其他地区、行政部门通报情况  

2.向司法机关移送情况  

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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