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仁县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指导意见(试行)》已经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为便于执行和实施,现将有关政策作如下解读。
一、编制背景及必要性
加快推进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力争2020年基本完成,是党中央部署的一项重要任务。做好农村宅基地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重要体现,是助力乡村振兴的重要保障,也是保护农民财产权的必然要求。按照全省统一安排,2020年底前完善全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成果,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颁证率达90%以上;补充完成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上农房调查,实现“应登尽登”,初步实现数据汇交,农村不动产纳入不动产登记日常业务,基本实现不动产登记城乡全覆盖的目标任务。目前,全县农村宅基地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已进入全面攻坚阶段,各乡镇在推进工作中,不同程度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该指导意见的出台实施,将对很多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有很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同时,可有力推进当前正在开展的颁证工作。指导意见的出台十分迫切和必要。
二、编制情况及主要内容简介
(一)编制情况
为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权属确认,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根据《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文件、省自然资源厅于2020年1月3日制定印发的《云南省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指导意见》精神,以及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转发了该指导意见时,要求各县结合实际自行制定切实可行的指导意见,指导全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根据省州的要求,我局于4月开始草拟《永仁县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指导意见(试行)》(初稿),但由于指导性文件的涉及面较广,一直处于修订阶段,后随着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不断深入,出现的很多问题和困难需要有明确的文件规定作为依据,才能得以解决。依据省州出台的政策和参考借鉴其他各县出台的指导意见的基础上,我局通过收集相关的文件依据,并结合我县实际进一步完善了我县的指导意见,形成了征求意见稿,11月3日发至我局各股室,及各成员单位(七个乡镇、财政局、农业局、住建局、公安局、政府办)征求意见,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进行了修改,于11月17日,我局召开局务会对指导意见进行审查,通过再次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了送审稿。
(二)主要内容简介
《永仁县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指导意见(试行)》主要分为八个大方面:
1、基本原则,包括五点内容,是综合参考各县意见形成,主要政策依据《新土地管理法》。
2、适用范围,规定了本指导意见仅适用于永仁县辖区范围内,2019年12月31日《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建成的农村房地一体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
3、确权登记的必要条件,包括五点内容,是综合参考各县意见形成,主要政策依据《新土地管理法》和2018年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楚雄彝族自治州实施〈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的决定。
4、区分历史阶段、结合实际,妥善处理农村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包括:(1)结合实际积极处理“一户多宅”的四种情形,主要参考省指导意见,在第二小点中增加了“可按分家无住房的相关规定,填写《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补批审批表》,并提供相关材料依据”,为使用该条款在实际工作中更具可操作性,依据当前农业农村部门审批宅基地的表格结合实际修改后形成了该表作为附件;(2)农村宅基地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分三个历史阶段,四种情形,主要是参考省指导意见,第三小点与省指导意见略有不同,省指导意见里对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可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利证书附记栏内注明,我局通过局务会讨论,认为该做法可能导致群众误以为凡是登记在不动产登记证书上的都是合法的,从而一定程度助长了违法超占行为,因此,对超过标准的部分直接不予出现在证书上,用“其超过实际批准面积的,按不动产登记相关规定执行”进行规定。(3)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以1987年为时间界线,分乡村公益事业、公共设施和乡镇村企业、非住宅集体建设用地两种情况办理,主要参考省指导意见。
5、土地、房屋权属来源的认定,该章节内容在省指导意见里未提及,但考虑到我县实际情况和下步的可操作性,该内容必不可少。主要包括(1)农村宅基地使用面积标准,分1987年12月26日至2001年6月13日和2001年6月13日至2019后12月31日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前两个历史阶段办理,参考文件主要依据州政发(1988)108号、楚政发(2001)44号、2018年楚雄州人民政府颁布的《楚雄彝族自治州实施<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和永政发〔2002〕87号文件;(2)土地、房屋权属来源认定,包括四点内容,第一至第三点均参考省指导意见和各县指导意见形成,第四点重点对土地合法取得但房屋权属来源材料不齐全、也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的宅基地上农房的规定,该章节内容与省指导意见和其他各县意见略有不同,我县结合县情实际,主要以2014年12月31日为时间段,分乡、村、组三级和规划区内外两种情形进行详细规定,更具可操作性。
6、统筹兼顾,认真处理确权登记其他相关问题,包括四点内容,主要参考省指导意见形成,该条款主要解决除前面提到的各类问题以外的其他实际存在的四类问题。因我县地质灾害搬迁、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易地扶贫搬迁等集中迁建的情况较多,部分安置点当时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为切实解决这类民生紧急用地的确权登记问题,特别提出了“未经批准的,填写《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补批审批表》,并提供相关材料依据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可按规定标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7、只调查统计不确权登记发证的五种情形,主要参考省指导意见形成。
另外,为确保指导意见的切实可操作性,在省厅实施细则制定的表格基础上,结合实际,增加了一张附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补批审批表》和公示模板作为附件;修改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属确认申请审核表》、《农村房屋所有权权属确认申请审核表》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属确认申请审核表》三个附表内容,主要用于三级确认。
本指导意见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详细解释。
2020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