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个人
姓名:宋** 性别:男 年龄:42岁
身份证号码:522321********7634
住所(住址):永仁县维的乡***村委会***组
经查你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和办理相关合法手续下在***村委会***组园地内违规野外用火,其行为属防火期内未经审批违规野外用火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你提交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居民身份情况;
2.对你的《询问笔录》一份,陈述了违规野外用火的行为;
3.《勘验、检查笔录》一份,证明你存在违规野外用火的事实记录。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8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维罚先告字〔2025〕9号,告知了你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对此,你未作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愿意履行处罚决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的规定。构成防火期内未经审批违规野外用火违法行为。
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给予警告;
2、处以罚款500元(伍佰元整)。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永仁县信用联社银行(户名:永仁县财政局收入汇缴户,地址:永仁县永定镇仁民路25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维的乡人民政府
2025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