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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公示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5-0609002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结果公开 发文日期:2025年06月04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草罚决〔2025〕2号

被处罚人姓名:钟**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76年2月

身份证号码:532327********0559       工作单位:无

现住址:永仁县宜就镇木马村委会小木马组席草地

户籍地址:宜就镇木马村委会

本机关对你( 单位 )非法采集野生植物的行为,于2025年4月30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 你单位 ) 为非法采挖莲池乡勐连村委会外么河小组青香树老板一行带路并收取误工费2000元的行为,属于参与非法采集野生植物的行为。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检察意见书相关材料证据为证。 2025年5月2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 单位 )送达了《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先行/ 听证权利告知书 》(文号:永林草罚权告〔2025〕2号),告知了你( 单位 )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 单位 )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 要求听证 等权利。

☑1.你( 单位 )放弃陈述申辩/ 听证权

□2.你 (你 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你(单位)辩称: ,本机关认为, ,故你( 单位)的上述意见经本机关复核,予以(不予)采纳。

本机关认为,你( 单位 )为非法采挖莲池乡勐连村委会外么河小组青香树老板一行带路并收取误工费2000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及《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 你单位 )处以下行政处罚:处以违法所得1.5倍罚款的行政处罚,即2000元×1.5倍=3000元(叁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 单位 )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农业银行永仁县支行(账号:国家金库永仁县支库,账号:241107000004278001,地址:建设路18号)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 你单位 )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永仁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