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永定镇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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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盖章):永定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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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事项名称 |
检查对象 |
实施依据 |
法定实施主体 |
法定行使层级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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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防汛检查 |
水库、坝塘、泄洪沟渠周边影响安全的企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第十五条 各级防汛指挥部应当在汛前对各类防洪设施组织检查,发现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责成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不得贻误防汛抗洪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防汛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对所管辖的防洪工程设施进行汛前检查后,必须将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和处理措施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并按照该防汛指挥部的要求予以处理。第十七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必须对所管辖的蓄滞洪区的通信、预报警报、避洪、撤退道路等安全设施,以及紧急撤离和救生的准备工作进行汛前检查,发现影响安全的问题,及时处理。 |
永定镇人民政府 |
乡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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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水库大坝、尾矿坝监督检查 |
水库、矿坝周边影响安全的企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对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采取除险加固措施,限期消除危险或者重建,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对可能出现垮坝的水库,应当事先制定应急抢险和居民临时撤离方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坝的监督管理,采取措施,避免因洪水导致垮坝。 |
永定镇人民政府 |
乡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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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排水设施检查 |
排水沟渠、管网周边影响安全的企业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地降雨情况,定期组织开展各种排水设施检查,及时疏通河道和排水管网,加固病险水库,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堤防等重要险段的巡查。 |
永定镇人民政府 |
乡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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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开发区、工业园区、永攀物流港、风景区、种植企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各类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
永定镇人民政府 |
乡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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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
居民住宅、森林管护、开发区、工业园区、永攀物流港、风景区、种植企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一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第五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云南省消防条例》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消防工作经费,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
永定镇人民政府 |
乡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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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内建设行为的检查 |
开发区、工业园区、永攀物流港、风景区、种植企业建筑物。 |
《楚雄彝族自治州违法建筑处置办法》第六条违法建筑处置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日常巡查、举报、监管、处置等制度和工作联动机制,实行网格化监控管理,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行为。 |
永定镇人民政府 |
乡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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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河湖岸线保护、利用和管理的检查 |
水库、河道保护岸线周边影响安全的企业 |
《楚雄彝族自治州河湖岸线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和日常巡查机制,加强对河湖岸线保护、利用和管理的检查、巡查。 |
永定镇人民政府 |
乡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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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江流域河道日常巡查 |
金沙江流域永定河段周边影响安全的企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
永定镇人民政府 |
乡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