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环永不罚字〔2024〕4号
永仁致信新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7MA6QGYK5XK
地址:云南省楚雄州永仁县永定镇仁民路6号B幢202室
法定代表人:周兆鹏
永仁致信新能源有限公司涉嫌“未批先建”一案,经我局调查、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5月23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永仁分局到现场检查,永仁县致信300MW/600MWh独立储能示范项目220kV送出线路工程擅自于2024年5月10日破土动工,该工程塔基总数60基,截至2024年5月23日该线路已完成已动工建设20基,其中开挖阶段2座、钢筋制安5座、塔基浇筑9座、搭建4座;完成工程进度约10%。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以上事实,有2024年5月23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永仁分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和说明,2024年5月27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永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永仁致信新能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永仁县致信300MW/600MWh独立储能示范项目220kV送出线路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1份,关于云南省楚雄州永仁县300MW/600MWh独立储能示范项目220kV送出线路工程环评事宜的情况报告1份,云南省楚雄州永仁致信300MW/600MWh独立储能示范项目EPC工程总承包合同1份,永仁致信新能源有限公司停工通知(永致发〔2024〕001号通知)1份,关于永仁致信300MW/600MWh储能项目220kV送出线路停工的相关事宜会议纪要1份等证据为证。
二、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和决定
鉴于你公司于2024年5月16日发现永仁县300MW/600MWh独立储能示范项目220kV送出线路工程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情况后及时采取措施,立即于2024年5月16日开会传达停工指令,下发《停工通知》,严格要求施工队伍立即停工,次日主动向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永仁分局上报了相关情况,2024年5月23日开展现场检查时,现场处于停工状态,未发现建设设备、建设人员。永仁县300MW/600MWh独立储能示范项目220kV送出线路工程项目自行停止建设的情况属实且该项目占地不涉及占用基本农田、在生态保护红线内等环境敏感因素。
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 年版)第九条【免予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处罚。“(一)违法行为(如“未批先建”)未造成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的。”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不予行政处罚;
(二)给予环保普法教育。
三、不予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到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永仁分局接受环保普法学习教育。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 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