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仁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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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永仁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82号建议的答复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1-1227002 公文目录:人大代表建议 发文日期:2021年12月27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李海科代表:

非常感谢您对农村殡葬改革工作的关注,您在永仁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提议的《关于建设直苴村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议由县民政局答复办理,现就结合当前公益性公墓建设的相关政策向您作如下答复。

一、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经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改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章第八条“农村为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二、《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2003年7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章第十九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并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三、《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07〕2912007年12月26日)“四、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的审批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根据规划,由村民委员会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县(市、区)民政局,由县(市、区)民政局商县(市、区)建设、规划、环保、林业、国土资源、民族等部门同意后予以批准,并报州(市)民政部门备案。五、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资金来源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资金主要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筹集,不得向村民摊派。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对贫困地区的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给予适当补助。”

四、《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殡葬改革的意见》(楚政办发〔2013〕62013年8月5日)“(五)普及农村公益性公墓,保护生态环境。各县市要将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按照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先行试点,逐步推广,力争在“十二五”期间每个乡镇建设1个农村公益性公墓,全州每年建设不少于30个,5000人以上且人口集中的村(居)委会根据实际情况也可建设,有关建设要求要严格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291号)的规定。”

五、《永仁县民政局关于印发永仁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永民事〔2019〕3号2019年8月12日)“第九条村级(行政村)农村公益性公墓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乡镇初审后,报县民政局,由县民政局商县发改、住建、自然资源、林草、生态环境、水务、民宗、财政等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审批;乡镇级农村公益性公墓由乡镇提出申请,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审批后的村级(行政村)农村公益性公墓和乡镇级农村公益性公墓要及时报州民政局备案。经审核同意建设的农村公益性公墓,县政务服务管理局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经实地勘察后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审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审批后应及时告知县民政局,由县民政局在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报州级民政部门备案。”

综上所述,建设村级公益性公墓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人口条件:5000人以上且人口集中的村(居)委会。

2.办理流程: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乡镇初审后,报县民政局,由县民政局商县发改、住建、自然资源、林草、生态环境、水务、民宗、财政等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审批后方可建设。

3.资金筹措: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资金主要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筹集,不得向村民摊派。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对贫困地区的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给予适当补助。

因此,按照当前公益性公墓建设的相关政策结合直苴村实际情况,直苴村不具备建设村级农村公益性公墓条件

永仁县民政局

2021年4月27日

(联系人:赵容理 电话:139878492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