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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0-1127048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实施方案 发文日期:2019年07月01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州县政府关于《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及省市县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着力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不作为、乱罚款、乱检查、不透明、不文明等问题,促进行政执法公开透明、合法规范,切实履行职责,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任务措施

按照全省统一要求,我局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四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三项制度。

(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建立健全公开机制,梳理执法内容,明确事前、事中、事后公开事项,做到“应公开,尽公开”,以门户网站和服务窗口等载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

1.建章立制。依据省《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该实施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行政执法公示具体办法,明确执法公示的范围、内容、载体、程序、时限要求、监督方式和保障措施等事项。建立健全对公开信息的审核、纠错机制,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机制。

2.加强事前公开。主要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1)要结合全省“放管服”改革推进方案、营商环境整治方案和权责清单、罚没清单、监管清单等,编制本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等事前公开的内容,经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审核后公示。

(2)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比例、方式、频次等事前公开的内容,经本局审核后予以公示。

(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编制本局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

(4)在县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上公开本局行政执法人员清单,明确持证执法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证件编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内容,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

3.规范事中公示。主要是在执法过程中主动亮明身份,做好告知说明工作。

(1)在执法活动中要按规定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以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查办的案件,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文书。

(2)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检查、调查等执法活动要主动亮明身份,出示省政府统一印制或经备案的行政执法证件。

(3)在服务窗口明示工作人员单位、姓名、职务、执法种类和服务事项等信息。

4.推动事后公开。主要是按时主动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检查情况等执法结果,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在本局行政执法公示具体办法中明确行政执法行为事后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限、程序和公开期限等事项,确保应当公开的执法结果都向社会主动公开。

(2)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及将公布的《云南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

5.创新公开方式。

(1)按“互联网+政务服务”和信息化建设的要求,加强门户网站、服务窗口建设,探索运用微博、微信、APP等载体,全面、及时、准确公示执法信息,拓宽公开渠道,方便群众查询。

(2)依托全省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并实现与上级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对接。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要设置搜索查询功能,实现信息共享,方便群众查询,探索建立办公自动化系统或执法办案系统与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数据交换机制,实现执法信息向公示平台即时推送。

(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通过文字、音像等方式,对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行政执法行为的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1.修订完善制度。依据《云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的执法类别,修订完善本局各类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具体办法,绘制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执法环节记录的内容、方式、载体等事项,完善执法信息采集、存储、分析、归档等规范化建设制度。

2.规范文字记录。主要是根据行政执法的种类、性质及流程等,规范执法文书制作,推行执法文书电子化,明确执法案卷标准,确保执法文书和案卷完整准确。

(1)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参照《云南省行政许可案卷标准》和《云南省行政处罚案卷标准》,依据省州制定的各类执法文书范本和电子信息格式,规范执法文书制作和使用。

(2)按要求规范开展文字记录工作,按执法案卷标准制作、管理和保存执法卷宗。积极推行执法文书和执法案卷电子化。

3.推行音像记录。对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行政强制、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活动,要进行音像记录;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要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1)结合执法工作实际,编制《音像记录事项清单》,明确进行音像记录的关键环节、记录方式以及应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

(2)严格按照本部门执法全过程记录具体办法和《音像记录事项清单》,规范开展录音、录相、照相、视频监控等音像记录和全过程音像记录工作,并将音像资料及时归档保存。

4.提高记录信息化水平。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结合办公自动化和执法办案系统建设,积极探索运用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不能删改的记录方式。

(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各行政执法机构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确保每项重大执法决定都合法适当,守住法律底线。

1.健全审核制度。依据《云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制定或修订完善本部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具体办法。

2.确定审核范围。

根据本局特点,结合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社会影响等因素,明确界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审核范围,编制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四类执法行为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三、实施步骤

(一)制定修订制度阶段(2019年5月-6月)

在2019年6月底前完成细化完善本部门有关制度、清单、服务指南、流程图等工作,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二)全面实施阶段(2019年7月开始)

自2019年7月起按照新修订完善的相关制度和工作流程,全面、严格、规范实施三项制度。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9年11月-12月)

按照县法制办的要求,于2019年11月底前,将三项制度工作总结报送县法制办。

附件:1. 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3.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4.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6月30日

 

附件1

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 李国春 局长

副组长:李长赋 副局长

李晓玲 副局长

山云富 副局长

成员: 殷宇鹏 办公室主任

李和艳 综合执法大队长

莫开伟 政策法规股股长

杨 东 财务人事股股长

王学云 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管理股股长

钟思美 质量与标准化认证股股长

许春丽 药品与化妆品监督管理股股长

柯月新 永定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

杨金平 莲池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

孟从平 宜就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

周 华 维的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

张 武 猛虎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

蒋云天 中和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

胡卫高 永兴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

鲁绍琼 人事财务股工作人员

彭秋波 政策法规股工作人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局政策法规股,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其组成人员如下:办公室主任由莫开伟兼任,工作人员为殷宇鹏,彭秋波,鲁绍琼。

 

附件2

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及省州县关于《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工作精神,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参照云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地本单位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本单位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4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公开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事前公开主要是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第六条 行政执法主体,是指本单位及本单位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内设执法机构;本单位以适当方式主动公示执法主体的名称、执法区域、管辖范围、具体职责。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是指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依据法定职权实施行政管理的人员的本单位人员。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开本地、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 行政执法依据,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逐项公示行政执法依据。

第九条 执法权限,是指行政执法主体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权范围。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事项。

第十条执法程序,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行使行政执法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并主动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本单位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要求,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公开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本单位主动公示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志或者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十五条 本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职责制作服务指南、岗位信息公示牌等,在服务窗口主动公示许可或者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含示范文本和常见错误示例)、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证照发放、表格下载方式、监督检查、咨询渠道、投诉举报、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各类减、免、缓、征的条件、标准和审批或者办理程序。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十六条 本单位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决定(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本单位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包括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结果)、执法机关等内容。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

(1)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2)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4)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5)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公示公开载体

第十九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以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以政府文件、新闻媒体、办公场所等为补充,不断拓展公开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网络平台主要包括政府和本单位门户网站、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信用信息系统、微信、短信、智能手机应用程序等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

政府文件主要包括政府公报、信息简报、法规文件汇编等。

新闻媒体主要包括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座谈会、报刊、广播、电视等。

办公场所主要包括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的电子显示屏、触摸屏、信息公开栏、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咨询台等。

第二十条 本单位建立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并实现与上级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对接。行政执法事前、事后各项信息应当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上全面公示。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应当及时向州县公示平台推送执法信息,实现办公自动化或者执法办案系统与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数据交换机制。

第四章 公示公开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应当结合全省“放管服”改革推进方案、营商环境整治方案和权责清单、罚没清单、监管清单等,编制本单位《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全面、准确梳理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本单位法制机构审核后予以公示。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编制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

第二十四条 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公开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及时、客观、准确、便民。

第二十六条 各类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本单位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要求,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开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但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本单位应当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应当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传递、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应当进行内部审核,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对拟公示的信息依法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三十条 本单位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实施公开的行政执法部门予以更正;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为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经我局党委研究,参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申请登记、口头申请、受理或不予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的错误、出具书面凭证或回执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等予以记录。

第二条 我局依职权启动一般程序行政执法的,由执法人员填写程序启动审批表,报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的,可先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并在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后24小时内补报。

程序启动审批表应载明启动原因、当事人基本情况、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意见和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其中重大行政执法行为还应载明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三条 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的,需要查处的,及时启动执法程序,并进行相应记录;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

第四条 执法人员应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

第五条 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的方式应进行记录。

第六条 调查、取证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

(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

(三)现场检查(勘验)等,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

(四)抽样的,应制作抽查取样通知书及物品清单等文书;

(五)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制作权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

(六)举行听证会的,应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

(七)指定或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应出具鉴定意见书等文书;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上述文书均应由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执法人员应进行记录。

第七条 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调查和听证取证方式的,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不适宜音像记录的除外。采取其他调查取证方式的,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八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行政执法机关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应记录以下事项:

(一)证据保全的启动理由;

(二)证据保全的具体标的;

(三)证据保全的形式,包括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法定文书、复制、音像、鉴定、勘验、制作询问笔录等。

第九条 依法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应通过制作法定文书的方式进行文字记录。 依法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扣押财物的,还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条 草拟行政执法决定时的文字记录应载明起草人、起草机构审查人、决定形成的法律依据、证据材料、应考虑的有关因素等。

第十一条 法制机构审查文字记录应载明法制机构审查人员、审查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组织专家论证的,应制作专家论证会议纪要或专家意见书。

第十三条 集体讨论应制作集体讨论记录或会议纪要。

第十四条 负责人审批记录包括负责人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名。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应符合法定格式,充分说明执法处理决定的理由,语言要简明准确。

第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应记录以下内容: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的具体条件;

(二)实施简易程序的程序步骤及法定文书;

(三)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记录;

(四)对当事人陈述、申辩内容的复核及处理,是否采纳的理由;

(五)依法向所属行政机关备案的内容;

(六)对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情况的实施过程;

(七)其他依法记录的内容。

对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简易程序执法行为,应采用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七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十八条 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

第十九条 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音像记录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第二十条 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一条 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以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二十二条 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对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依法应责令改正的,应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并进行文字记录,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应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按照法定形式制作催告书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应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行政执法机关对陈述、申辩内容复核及处理意见进行记录。

第二十四条 经催告,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具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执法机关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执行方式的,应制作相应文书进行文字记录:

(一)加处罚款或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采取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强制执行方式的,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五条 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存。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执法信息系统或本单位专用存储器。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可复制使用,依法应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纳入依法行政及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第二十九条 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一条 我局办理行政执法事项,应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和《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全程记录内部审批流程,明确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按照行政执法的依据、条件和程序,由承办人提出意见和理由,经审核人审核后,由批准人批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日实施。

 

附件4

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省州县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机关按照程序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在作出决定之前,由我局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第三条 办案机构按照程序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应当在调查终结之后,将案件材料和相关情况向我局法制机构提交。

第四条 我局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相关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后延长。

第五条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查清;

(二)本机关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四)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行政审批结果是否适当;

(六)程序是否合法;

(七)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六条我局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

第七条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批准的建议,或者建议办案机构撤销案件。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改正意见;

(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七)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处罚意见;

(八)对重大、复杂案件,建议本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

(九)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第八条 我局法制机构审核完毕,应当制作《审核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退回办案机构。

第九条 办案机构收到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

第十条 办案机构对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法律审核、局领导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制作、送达。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需要举行听证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办案机构或者其人员不按本制度报送案件进行审核,审批人未经法律审核程序予以审批,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的,由办案人和审批人共同承担执法过错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