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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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