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转送有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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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