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莲罚决〔2025〕13号
当事人:永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5323***********F
法定代表人:王**,身份证号码:5104**********2123
公司地址:永仁县**镇**村民委员会***小组
委托代理人:朱*,男,27岁,大学本科文化,彝族,户籍:云南省**州**县**镇**街**号*幢*单元***室,身份证号:5323**********0014,联系电话:17*******66
本机关对你公司你非法开垦林地的行为,于2025年9月23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公司未到林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于2024年5月起开挖园地平整蓝莓种植园土地时在永仁县**乡**村民委员会***组**处擅自开垦林地致林地毁坏。经莲池乡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林业专业技术人员鉴定,违法开垦林地面积为2290.01平方米(0.229001公顷)合3.433亩,共涉及4个地块(1号地块513.21平方米;2号地块725.4平方米;3号地块549.1平方米;4号地块502.3平方米);所有涉案地块均为商品林。开挖乔木林地2290.01平方米(0.229001公顷)合3.433亩。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1份,证人询问笔录1份,勘验、检查笔录1份,现场勘验照片6张,现场指认照片8张,林地检验报告书1份等证据为证,2025年10月1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文号:莲罚先告〔2025〕13号),告知了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公司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此,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非法开垦林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2.财政部《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中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具体征收标准如下:(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不低于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3元。”的规定。
3.《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的林政资源类第4序号,违法行为属“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规定,违法程度属“情节一般”;违法情节“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及其他毁坏林地的行为,毁坏林地(不含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不满5亩的,或者毁坏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面积不满3亩的”;裁量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恢复植被;
(2)处恢复植被所需费用1.5倍的罚款:22900.10元×1.5倍=34350.15元(大写:叁万肆仟叁佰伍拾元壹角伍分)。注:乔木林地恢复植被所需费用:2290.01㎡×10元/㎡=22900.10元(大写:贰万贰仟玖佰元壹角整)。
上述罚款,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莲池乡经济发展办公室缴纳罚款(用手机微信扫码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的二维码提示缴纳罚款或凭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柜台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莲池乡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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