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仁县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永仁县政协十届
五次会议第0002号提案的答复
永仁县政协经济农业农村和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集体):
按照县政协十届五次会议提案办理要求,第10050002号《关于做好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试点,推动林地规模化经营》、《关于成立林地经营权集中交易中心盘活林地资源赋能乡村振兴》(2并1)的提案已经交由我单位办理,现就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做好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试点,推动林地规模化经营的提案”的建议
建议已经采纳。具体落实情况如下:
为加快推进“三权分置”,规范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经营权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中办发〔2023〕45号)、《云南省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云林规〔2025〕4 号)、《楚雄彝族自治州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管理办法》(楚政规〔2025〕2 号)有关要求,我局多次到中和镇共同研究做好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试点相关工作。经过研究或到外地考察学习,结合中和镇的实际最终选择了中和镇万马村委会丙坎村民小组作为 全县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试点。中和镇万马村委会丙坎村民小组村民朱加刚流转本村民小组7户1071亩林地经营权,同时向我局申请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经过我局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已于2026年5月18日向朱加刚颁发了永仁县《林业经营收益权证》,也是全县第一本《林业经营收益权证》。
二、关于“关于成立林地经营权集中交易中心盘活林地资源赋能乡村振兴”的建议
建议已经采纳。具体落实情况如下:
按照县人民政府的要求“各乡镇所有涉及流转的农户个人、村组集体各类土地林地,必须事前向县人民政府报备”,永仁县集体林地林权流转的具体业务于2022年10月起暂停受理或办理。2025年成立集体林地林权流转集中交易中心列为永仁县委、县人民政府议事日程,统筹纳入永仁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运行,2026年5月12日林草局已收悉《永仁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建设运营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并作出了反馈意见。除正常办理林权不动产权证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林业经营收益权证以外,按照2022年10月政府要求停止办理林地流转,至今未办理或受理林地流转审核或审批。林权交易已按照《永仁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建设运营实施方案》相关要求,统一纳入永仁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运营,在下一步的具体工作开展中,我局将加强同永仁县农业农村局对接研究,协同开展永仁县林权流转交易工作,盘活林地资源赋能乡村振兴。
三、关于“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一)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第三百三十二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以下简称集体林地)实行承包经营的,承包方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承包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承包方可以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转让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十八条“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林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公示,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十九条“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林转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流转期限、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流转期限届满林地上的林木和固定生产设施的处置、违约责任等内容。受让方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造成森林、林木、林地严重毁坏的,发包方或者承包方有权收回林地经营权”。
(二)政策规定: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林改规〔2025〕2号)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地经营权流转,是指林业经营者将其拥有的林地经营权依法转移给他人的行为。林业经营者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承包方、其他方式承包方,以及通过流转获得林地经营权的受让方”。
《云南省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云林规〔2025〕4号)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流转未实行承包经营的林地经营权。流转前须制定流转方案,载明流转标的、流转方式、期限、价格确定方式、收益分配等内容。流转方案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流转应当依法通过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林地经营权流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0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条“受让方从家庭承包方或其他承包方流转取得的林地经营权可以依法再流转,但应当事先取得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林地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受让方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流转取得的林地经营权可以依法再流转,应当事先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同意。原合同条款明确可以再流转的,视为书面同意。再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原流转期的剩余期限”、第十条“公益林、天然林可以依法流转,但其经营利用应遵守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本实施办法所称社会资本,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市场主体、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林地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自然人。本实施办法所称林地经营权审批,是指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家庭承包方林地经营权的审批。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流转未实行承包经营的林地经营权不纳入审批范围”。
《楚雄彝族自治州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业经营收益权是指,除林地所有权之外,从承包经营权或经营权拓展权能分置出来的经营收益权,包含林下经济、经济林、林业碳汇、森林康养、森林旅游等非木材生产经营活动获得相应收益和入股、托管、合作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经营获得收益的权利。允许依法开展国有林地经营收益权登记。本办法所称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是指,林业经营收益权人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后,报县市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审核登记,符合条件的,由县市人民政府颁发收益权证的行为”。
《云南省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是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为基础,结合云南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际,旨在通过建立公正、规范、有序的林地经营权流转机制,保障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林业发展,充分释放集体林地资源活力,促进林业适度规模经营,拓宽农民多元化增收渠道,实现“生态美、产业兴、百姓富”的有机统一。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促进农民增收、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途径。《实施办法》立足我省实际,系统构建了涵盖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行为及管理的全链条制度框架,为全省进一步规范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放活集体林地经营权,推进林草产业高质量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下步工作中我局将进一步探索建立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台账、流转合同网签、林权收储机构名录、林业经营者信用档案、林权流转交易等制度机制,并根据流转双方当事人申请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查询等做好相关服务。同时,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的风险防范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重点监管整村(组)林地经营权流转面积较大、涉及农户较多、村(组)受托办理的流转项目,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对做好中和镇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试点相关工作进一步强化管理、优化服务,更好保障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对万马村委会丙坎村民小组村民朱加刚流转林地经营权发展林下经济项目积极做好技术指导、后续服务工作。
感谢你们对林业和草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永仁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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