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抽检监测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公告
永市监抽检处置公告〔2025〕05号
现将抽样编号为SBC25530000003931535ZX一个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
SBC25530000003931535ZX |
样品名称 |
食用植物调和油(芝麻调和油) |
生产(购进)日期 |
2024-11-01 |
型号规格 |
340ml/瓶 |
标称生产企业 |
简阳市川味乡食品有限公司 |
被抽样单位 |
永仁县永定镇宋志和商店 |
检验不合格 项目 |
经抽样检验,3-氯-1,2-丙二醇脂肪酸酯(以 3-MCPD 计),缩水甘油酯(以缩水甘油计)。 |
检验机构 |
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
2025-2-10 |
核查处置启动 日期 |
2025.2.10 |
抽样单位 |
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查处置单位 |
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二)核查处置情况
处置措施 |
具体情况 |
产品控制 |
1.产品控制措施:☑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合格或问题食品、食品添加剂; ☑封存不合格(问题)食品、食品添加剂;☑责令企业召回不合格(问题)食品、食品添加剂 2.产品控制具体情况:(1)购进数量:各5.1kg,其中用于抽样检验1.02kg,已销售数量0kg ,库存数量:4.08kg (2)下架封存数量:4.08kg 。(3)召回数量:0kg ;(4)未完全召回原因: 除用于抽样检验外,剩余12瓶被执法部门扣押了。 |
原因排查 |
经抽样检验,3-氯-1,2-丙二醇脂肪酸酯(以 3-MCPD 计),缩水甘油酯(以缩水甘油计)。原因通过对生产、贮存过程的自检自查和原因分析,我在经营过程中未添加任何有毒有害物质,产生问题的原因是生在生产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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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行政立案时间: 2025年2月20日 2.结案时间: 2025年3月5日 未立案说明:无 未结案说明:无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免予罚款的行政处罚,但应依法没收其销售收入(违法所得)30.00元,没收扣押的食用植物调和油(芝麻调和油)12瓶。 1.没收销货款(违法所得)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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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复查 |
1.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依法诚信经营,保证所经营的食品质量合格、安全。 2.在今后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我严格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把进货质量关,索证索票和检验报告,只和有合法资质的经销商收购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产品检验合格后才上市销售,确保所销售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
通报移送 |
1.向其他地区、行政部门通报情况:无 2.向司法机关移送情况: 无 |
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