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做好永仁县林业和草原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林草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县保密局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五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秘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六条 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中,既要防止借口保密而出现该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不及时、不全面公开等情况,也要防止片面强调公开而发生失泄密事件。
第七条 林草局保密审查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县林草局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林草局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保密审查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由信息产生的股室、林业和草原基层单位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局办公室提出审查意见;经林草局所属科室、基层单位的分管负责人审核,再经局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九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向保密工作部门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林草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接受监察机关、保密工作部门及上级行政机关监督。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