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死亡人员户口注销工作,确保全县户籍人口数据真实、准确,切实维护户口登记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死亡人员户口注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现将永仁县死亡人员户口注销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时限
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后,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向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
二、申报时间
请户籍在永仁县的居民,家中有已离世亲属,但未及时到公安机关注销户口的居民,于2025年6月30日前,主动前往永仁县公安局任一户籍窗口申报注销户口。
三、申报材料
申报注销户口时,需由户主、户内其他成员、亲属、抚养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等携带死亡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申报人居民身份证及以下死亡证明材料之一,向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
(一)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二)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
(三)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
(四)其他能够证明死亡的材料。
四、逾期处理及相关规定
根据公安部《死亡人员户口注销工作规范》第二条之规定,通告发布后仍未主动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注销手续的,经派出所核实确认后,将在履行告知或者公示程序后依法注销其户口。
按照国家规定,依法申报户口注销登记是公民应尽的义务,依法为死亡公民注销户口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请广大群众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此项工作。
为方便死亡人员亲属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消除后顾之忧,公安机关会按照死亡人员亲属的申请,为其出具户口注销证明。对使用虚假证明材料冒用死亡人员身份骗领居民身份证,以及死亡人员亲属不依法注销死亡人员户口,骗领退休金、社保金等行为,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特此通告。
永仁县公安局
2025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