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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普法~别酒醉驾!

日期:2025年10月11日   作者:永仁县公安局   来源:永仁县公安局    点击:[]

普法说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0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02醉酒驾驶机动车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03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04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拒绝酒驾不止今天,永仁公安呼吁广大驾驶员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坚决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共同维护安全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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