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人民群众: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进一步细化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有关部门的噪声、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做好永仁县噪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结合永仁县实际草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监督管理部门及职责清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于2023年5月22日(星期一)17:00前提出意见建议,意见反馈邮箱:yrxzfbdcg@163.com,意见反馈电话:6716223。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监督管理部门及职责清单(征求意见稿)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监督管理部门及职责清单(征求意见稿)
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监督管理部门及职责清单(意见征集稿)的起草说明
2022年6月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有13项条款载明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进行监管执法,2018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8项条款载明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监督管理。
《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明确有关部门的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根据需要建立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加强部门协同配合、信息共享,推进本行政区域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鉴于法规规定和实际监督执法情况,永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组织州生态环境局永仁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分管领导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制发文件明确两部法律相关条款监督管理部门,以进一步厘清监督管理部门执法依据,避免出现监管职责不清、监管范围有空白的问题,确保法律条款得到进一步贯彻执行,从而深入推进永仁县噪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梳理了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二款、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四条共13条法律条款,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及10家县级部门监管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梳理了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共8条法律条款,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及7家县级部门监管职责,形成了《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监督管理部门及职责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