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仁县农村宅基地增值收益分配
指导意见(试行)
(草案征求意见稿)
按照《永仁县农村宅基地规范管理试点工作方案》中有关“建立宅基地增值收益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机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村民宅基地有偿使用或流转后集体取得的收益部分,应当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增值收益,由集体成员共同分享。建立适应农村发展要求的公开、公正、公平的收益分配制度,既要保障集体成员的权益,又要坚持集体经济性质,增强村集体经济基础;既要努力增加集体成员的财产性收入,又要处理好分配与积累的关系,确保分配的可持续;既要强化监管措施,又要发挥内部体制机制作用,推进民主管理和制度管理;既要做到规范有序,又要坚持分类指导,一切从实际出发。
二、完善分配制度
(一)民主确定收益分配方式。要注重建立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的长效机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收益分配情况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分配方式在乡镇党委、政府和村两委的指导下,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确定。
(二)合理确定收益分配标准。坚持“收益决定分配”的原则,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依据当年的宅基地增值收益和其他收入情况,在扣除集体支出、弥补亏损后,按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益金,结余部分可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分配。分配中要处理好分配和积累的关系,提取公益金要根据本村实际情况确定比例,收益多时应当控制分配额度,可合理留存部分收益结转下年使用,弥补和实现每年收益基本平衡,使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分配水平可持续提高。分配标准要有上限控制,分配比例原则上不高于增值净收益的30%,防止村集体经济实力弱化,影响村集体良性运行,不利于村集体各项公益事业的发展。
三、规范收益分配
(一)宅基地是集体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增值收益主要包括:土地增减挂钩收益、有偿使用费收益,流转、出租、对外投资等产生的收益。增值收益分配要在保障农民权益、尊重农民意愿的原则下,按程序科学合理确定集体留存与成员分配的比例,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对其分配行为的规范管理和指导。
(二)宅基地增值收益较多的村组,对收益实行专账管理、专项核算,实行产权制度改革成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股享受分红。
(三)对宅基地增值收益较少的村且不具备分配条件的,根据村民意愿,可将受益留存集体使用不进行分配。
(四)将宅基地对外出租、入股或合作经营等取得的收益,按集体资产经营性收益进行管理,可纳入集体年度收益分配。
四、强化民主管理
建立宅基地增值收益分配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机制。注重增值收益积累,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建立宅基地增值收益分配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机制,科学合理制定收益分配方案,收益分配方案要经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加强民主决策,实现民主管理,增值收益分配情况要进行公示,增加透明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五、落实监管措施
加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增值收益分配监管,强化有效监管手段,切实推动收益分配制度的不断完善。实行分配方案审核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拟定的分配方案在提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前,要报村委会审核,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分配方案需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宅基地增值收益分配情况纳入集体“三资”监管平台加强管理,分配情况纳入村务公开内容按要求进行公开,接受审计监督、政府监管和群众监督。
六、加强工作领导
县农业农村局是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发展的牵头部门,负责全县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制度完善工作,加强领导,落实措施,强化指导。要建立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方案逐级审核审批制度,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妥善处理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中出现的矛盾,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和村民可持续增收,确保农村宅基地规范管理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七、附则
(一)本意见由永仁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二)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三)如本意见规定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相冲突的,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