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云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工作的通知》(云保办〔2012〕6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云发改物价〔2018〕814号)、《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云南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有关问题的通知》(楚发改价格〔2018〕443号)等文件精神,经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讨论,现就调整永仁县保
障性住房租金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一)县城撒家湾小区、锦绣安居小区、民族中学、县医院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从2019年1月1日起由3.00元/平方米.月调整为按4.0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收取。
(二)莲池职业中学公租房不在县城区内,仍按照2.0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收取。
(三)直苴铜矿和团山铜矿生活区公租房离县城较远,仍按照2.10元/平方米.月标准收取。
二、廉租住房租金标准
县城撒家湾小区、锦绣安居小区的廉租房租金,从2019年1月1日起由0.40元/平方米.月调整为按1.5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收取。
三、逾期不腾退保障房的市场租金标准
我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的住房、财产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我县保障性住房承租条件及承租人在合同期满没有续租或者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对不符合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不按期限腾退交房的住户,限期腾退交回房屋,并按8元/平方米.月补缴租金。对拒不服从退出管理的,依照规定或合同约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