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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共永仁县人民政府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规定和中共永仁县人民政府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 主体责任清单的通知

索引号:zfwj201800032 公文目录:政府文件 发文日期:2018年09月05日 主题词: 文  号:永政通〔2018〕41号 成文日期:2018年09月05日
永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共永仁县人民政府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规定和中共永仁县人民政府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 主体责任清单的通知
永政通〔2018〕41号

永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共永仁县人民政府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规定和中共永仁县人民政府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

主体责任清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中共永仁县人民政府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规定》和《中共永仁县人民政府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清单》已经县政府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895

(此件公开发布)



中共永仁县人民政府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

主体责任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各级党委(党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强化第一责任人责任,深入推进县人民政府党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根据中央和省委、州委、县委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党组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的集体责任,党组主要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班子其他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党组主体责任包括党组集体责任和领导班子成员个人责任。党组集体责任主要包括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承担党风廉政建设宣传发动、组织实施和检查考核等职责,确保责任制全面落实。领导班子成员个人责任主要包括传达学习、组织推动、教育监管、廉洁自律、示范表率等责任。政府系统各部门党委(党组)是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责任主体,部门党委(党组)书记是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落实主体责任,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严格责任追究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内容和要求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党组要认真履行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对政府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

(一)领导班子必须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二)领导班子每半年至少专题研究1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坚持做到专门研究、责任分解、明确职责、推动落实;每年向县委报告落实情况。

(三)主要负责人要认真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对党风廉政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对涉及本部门和政府系统各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召集会议作专题研究。

(四)加强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县人民政府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要安排党风廉政建设专题学习,主要负责人每年亲自上廉政党课不少于1次,对政府系统各部门科级领导干部进行党风廉政建设形势教育。

(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履行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主要领导责任,认真落实“一岗双责”的要求,加强对分管联系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落实。

第五条  选好用好干部,防止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一)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认真贯彻落实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

(二)认真贯彻党管人才原则,按照中央和省、州、县党委关于人才工作重要决策部署,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第六条 健全维护群众利益的工作机制。

(一)深化全县畅通群众诉求渠道“五级联动”工作。认真落实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工作的意见》,健全完善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工作机制,妥善解决职责范围内的群众诉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二)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接访、下访工作制度。认真落实《永仁县县级领导干部定期接访工作制度》,切实做好群众信访工作。每月安排2—3名县政府领导干部轮流接访。建立健全党组成员信访包案制度,做到包接访、包协调、包督办、包落实、包稳定。

(三)认真落实《永仁县关于领导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工作实行总结报告制度实施办法》,将联系、帮助群众解决问题等情况,列入本人年度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  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一)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巩固提升“一颗印章管审批”改革成果,认真落实《永仁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实施办法》,推行政府系统权力清单制度,依法设定权力边界,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强化权力监督,防止权力滥用,确保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二)完善党务、政务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推进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法律监督、县政协民主监督和新闻媒体、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

(三)健全完善依法决策机制,认真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策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从源头上防治腐败。

(四)健全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之间常态化的谈话提醒制度,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专题约谈工作,听取党组成员和政府系统各部门落实“两个责任”和个人廉洁从政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

(五)深化作风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实施细则及省、州、县党委实施办法,大力整治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和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新表现,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着力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强效能建设,坚决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进一步健全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的各种制度规范,坚决防止不正之风。

(六)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领导班子成员涉及个人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外出等应当向组织如实请示报告,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不报。认真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

第八条 加强廉政教育。加强对政府系统党员干部特别是班子成员、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定期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学习党规党纪,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增强“四个自信”,做到“四个服从”,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第九条  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处违纪违法问题。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认真履行党组在查办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中的职责,及时听取汇报和研究解决案件查办中的重大问题,加大对腐败案件高发性、领域性等突出特征的分析研判。高度重视巡视巡察移交的问题线索,从严惩处,形成强大震慑。认真整改巡视巡察反馈的问题。优化执纪执法环境,不干涉具体案件的查处,不得利用职权影响执纪执法机关办案,防止执纪执法干部受到不法侵害,关心支持执纪执法干部队伍建设。

第十条  党组主要负责人要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自己,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

(一)高度重视和掌握干部队伍特别是领导班子成员在思想政治、廉洁自律、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开展廉政提醒谈话,进行批评教育,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

(二)带头坚决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云南省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楚雄州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加强“三公”经费、会议费等预算管理,细化并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领导干部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坚决整治多处占用或者超标准配备办公用房和生活用房、党员领导干部出入私人会所等行为;着力纠正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嫁娶、乔迁履新、就医出国等名义,收受下属及有利害关系单位和个人的礼金行为;管好自己、家属及身边工作人员,带头接受组织和干部群众监督。

(三)加强对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和政府系统各部门党组织负责人的教育监管,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督促领导班子成员、下级领导班子廉洁从政、履行好“一岗双责”职责。

(四)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带队进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检查考核结果作为被考核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五)支持纪委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心任务,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党组及其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或者对上级党委、纪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传达、不部署、不落实,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或者发生其他党风廉政建设严重问题的;

(二)对政府系统发生腐败窝案、串案,或者在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腐败案件的,或者对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三)群众反映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突出问题,特别是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造成恶劣影响,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四)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选人用人,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特别是提拔任用明显有违纪违法行为干部的;

(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等次,或者连续两年以上考核评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

(六)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十二条 党组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要求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中共永仁县人民政府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

主体责任清单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州、县党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要求,强化县人民政府党组领导班子、第一责任人和党组班子成员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共永仁县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规定》《中共永仁县人民政府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规定》,制定中共永仁县人民政府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清单。

一、县人民政府党组领导班子责任

(一)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领导

1. 县人民政府党组认真履行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集体责任,主动承担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责任、监管责任、推动责任、支持责任和表率责任,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

2. 及时传达学习中央、省、州、县党委和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及要求,研究安排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3. 年初根据中央、省州县党委和纪委的要求及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细化分解年度主体责任具体任务、主要措施、责任领导、责任部门和完成时限,加强对任务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4. 每半年至少专题研究1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坚持做到专门研究、责任分解、明确职责、推动落实;每年向县委报告落实情况。

(二)选好用好干部

5. 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认真贯彻落实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

6. 严格执行研究干部任免事项时主要负责人末位表态制。

7. 认真贯彻党管人才原则,按照中央和省、州、县党委关于人才工作重要决策部署,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三)深化作风建设

8. 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把守纪律讲规矩挺在前面,在路线方针原则上立场坚定,在重大问题上旗帜鲜明,在关键时刻经得起考验,坚决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坚决维护党中央的权威,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9. 增强党的意识和组织纪律观念,严格按照党的组织原则办事,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州、县党委的决策部署,坚决纠正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的行为,做到令行禁止、政令畅通。

10. 加大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行为的查处力度,严肃查处对中央、省、州、县党委决策部署执行不坚决、落实不到位等行为,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11. 坚持为民务实清廉,切实增强“三严三实”和“忠诚、干净、担当”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大力践行“跨越发展,争创一流;比学赶超,奋勇争先”精神、钉钉子精神、工匠精神、愚公移山精神和“苦熬不如苦干”的永仁精神,勇担当善作为,以优良的政风带民风促社风,建设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

12.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实施细则及省州县党委实施办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省、州、县党委实施细则,健全完善办公用房管理、公务用车改革和管理、会议文件管理、领导干部工作生活保障、差旅费报销、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等方面的制度并严格执行。健全财政预算、核准和审计制度,从严控制“三公”经费支出。

(四)健全维护群众利益的工作机制

13. 深化全县畅通群众诉求渠道“五级联动”工作。认真落实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工作的意见》,健全完善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工作机制,妥善解决职责范围内的群众诉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14. 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接访下访工作制度。认真落实《永仁县县级领导干部定期接访工作制度》,切实做好群众信访工作。每月安排2—3名县政府领导干部轮流接访。建立健全党组成员信访包案制度,做到包接访、包协调、包督办、包落实、包稳定。

15. 认真落实《永仁县关于领导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工作实行总结报告制度实施办法》,将联系、帮助群众解决问题等情况,列入本人年度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

(五)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16. 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巩固提升“一颗印章管审批”改革成果,认真落实《永仁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实施办法》,推行政府系统权力清单制度,依法设定权力边界,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强化权力监督,防止权力滥用,确保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17. 完善党务、政务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推进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法律监督、县政协民主监督和新闻媒体、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

18. 健全完善依法决策机制,认真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策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从源头上防治腐败。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

19. 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重大问题决定、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坚持领导班子集体决策,严格实行主要负责人末位表态制。

20. 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领导班子成员涉及个人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外出等应当向组织如实请示报告,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不报。认真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

21. 健全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之间常态化的谈话提醒制度,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专题约谈工作,听取党组成员落实“两个责任”和个人廉洁从政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

(六)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22. 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认真履行党组在查办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中的职责,及时听取汇报和研究解决案件查办中的重大问题,加大对腐败案件高发性、领域性等突出特征的分析研判。

23. 高度重视巡视巡察移交的问题线索,从严惩处,形成强大震慑。认真整改巡视巡察反馈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目标要求、具体措施和完成时限,确保整改到位。

(七)加强廉政教育

24. 加强对政府系统党员干部特别是班子成员、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定期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学习党规党纪,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增强“四个自信”,做到“四个服从”,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25. 县人民政府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安排党风廉政建设专题学习不少于2次,主要负责人每年亲自上廉政党课不少于1次。

二、党组书记职责

(一)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做到党风廉政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亲自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亲自带队检查考核,并进行动员部署;年内亲自上廉政党课不少于1次;定期向县委和县纪委报告工作。

(二)主持召开县政府常务会议、县政府党组会议,传达学习中央、省、州、县党委和纪委的部署及要求,研究安排部署政府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三)每半年听取1次政府班子成员和政府组成部门党风廉政建设专题汇报,对报告的重大事项和突出问题及时研究。

(四)加强对班子成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督促班子成员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并带头认真记录《廉政工作日志》和《责任主体提醒谈话记录本》。了解掌握班子成员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和廉洁从政情况,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提醒告诫,年内与党组成员廉政提醒谈话不少于 1 次。

(五)保持清正廉洁,严格遵守“五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制度,作廉洁从政的表率。

(六)带头遵守党纪国法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抓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自己、家属及身边工作人员,带头接受组织和干部群众监督。

三、党组班子其他成员责任

(一)积极参与对党风廉政建设的学习研究。认真学习中央、省、州县党委和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及要求,积极参与党组对政府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研究部署。主动分担县政府党组的主体责任,扎实做好县政府党组主要负责人安排的工作。

(二)落实“一岗双责”,抓好分管领域的党风廉政工作。每季度至少听取1次分管联系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汇报,每年在分管领域至少开展2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专题调研。对承担党风廉政建设重点工作任务和群众关注度高的部门开展经常性的督促、指导。

(三)把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纳入到分管业务工作中,排查找准党风廉政风险点,积极指导分管部门研究制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措施和相关制度,制定有效管控、务实管用的措施办法。

(四)对分管联系部门(单位)党员干部加强经常性教育,督促分管联系部门及其负责人廉洁从政、改进作风、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早提醒、早纠正。

(五)每半年向县政府党组汇报一次分管领域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时报告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

(六)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和改进作风各项规定,坚持以身作则,管好自己,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认真记录《廉政日志》和《责任主体提醒谈话记录本》,自觉接受组织和干部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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