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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对永仁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52号议案的答复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30/2020-0906457 公文目录:人大代表建议 发文日期:2019年07月24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2020年09月06日


李东华 11 代表:
     感谢你们对林草工作的关心、支持和帮助!
     你们在县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的议案》已交由我局办理,局领导高度重视,及时召开任务分解工作会及议案办理推进会研究部署相关工作。现就你们提出的议案答复如下:
    一、提高人们的环保意识,减少对公益林造成的损害


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发挥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功能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草局将进一步加大对《森林法》《公益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督促乡镇林草部门通过标语、广播等宣传方式开展保护森林重要性的宣传,提高群众生态意识、可持续发展理念。增强对森林植被蓄水保土、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调节气候、改善环境重要意义的认识,使广大干部群众自觉形成保护森林、生态优先,珍惜水源、爱护环境的氛围。

   二、增加生态公益林的种植面积,落实退耕还林补助标准


生态公益林实行严格生态保护,《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规定 二级国家级公益林在不影响整体森林生态系统功能发挥的前提下,可以按照相关技术规程的规定开展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在不破坏森林植被的前提下,可以合理利用其林地资源,适度开展林下种植养殖和森林游憩等非木质资源开发与利用,科学发展林下经济。

  《云南省地方公益林管理办法》规定在保持森林生态功能稳定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在地方公益林内开展森林生态旅游、林下资源开发、非木质森林资源培育等经营活动。除法律法规禁止采伐的以外,可以对地方公益林进行抚育或更新采伐,采伐需由林权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申请,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国家鼓励符合条件(新一轮退耕还林的实施地块是严格控制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资源调查结果中25度以上坡耕地范围内)的耕地实施退耕还林,退耕还林中央每亩补助1600元,分三次下达,第一年900元、第三年300元、第五年400,现地方财政困难无法再追加补助

三、改进森林资源管理办法,加大对破坏公益林的处罚力度

  森林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有《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森林条例》《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等,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森林法》修订草案,修改实施后的《森林法》将更具操作性和实施性。县级层面无权制定法律法规,只能执行和实施好法律法规。

对破坏公益林的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0512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4次会议通过,自20051230日起施行)作出了严格规定。

第一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二)》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

  (三)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

第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十亩以上;

  (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林地数量达到二十亩以上;

  (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或者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毁坏。

   第三条 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应当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二十亩以上;

  (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四十亩以上;

  (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六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十亩以上或者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达到二十亩以上毁坏。

  第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低价出让国有林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林地数量合计达到三十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六十;

  (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价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

  第五条 实施本解释第四条规定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价额达到六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致使国家和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应当以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条 单位实施破坏林地资源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关定罪量刑标准执行。

目前,全县范围正在开展森林督查工作对发现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案件将严肃查处,今后森林督查工作将成为林草部门的一项常规工作。

最后真诚感谢你们长期以来对我县林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你们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关心林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建议,以便我们更好地改进林业林草工作,共同加快推进全县林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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