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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对永仁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44号议案的答复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30/2020-0906456 公文目录:人大代表建议 发文日期:2019年07月24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2020年09月06日

付永柱等 11 代表:
     感谢你们对林草工作的关心、支持和帮助!

你们在县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永兴傣族乡沿江一线国家公益林调规为商品林的议案》已交由我局办理,局领导高度重视,及时召开任务分解工作会及议案办理推进会研究部署相关工作。现对你们的议案答复如下:
     一、建议职能部门申请调规的问题

国家级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发挥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功能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我县公益林区划严格按照《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8337.1-2001)的规定,以生态优先、确保重点、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因害设防、集中联系片为区划原则,实现生态效益和经济社会效益的和谐统一。

根据《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林资发〔201734号)的规定,要确保公益林区划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县级对公益林与商品林的调整需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向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申报。我县国家级公益林经过历次区划界定和布局优化,公益林已经形成相对稳定的体系。2017年根据国家林业局统一安排开展国家级公益林的区划调整工作,在2017年的国家级公益林区划调整中已对金沙江沿线种植芒果的两万多亩原国家级公益林调整为商品林,现国家林业局已批准区划调整成果,从2019年开始已启用新的国家级公益林区划成果。从2017年的国家级公益林区划调整的情况来看,公益林区划调整必须遵循一套严格的操作细则。

二、国家级公益林保护与利用的问题

国家级公益林实行严格生态保护政策,按照《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原则上不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严禁打枝、采脂、割漆、剥树皮、掘根等行为。
     国有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等确需采伐林木,或者发生较为严重森林火灾、病虫害及其他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确需对受害林木进行清理的,应当组织森林经理学、森林保护学、生态学等领域林业专家进行生态影响评价,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后实施。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以严格保护为原则。根据其生态状况需要开展抚育和更新采伐等经营活动,或适宜开展非木质资源培育利用的,应当符合《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 GB/T 18337.1 )、《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 GB/T 18337.3 )、《森林采伐作业规程》( LY/T 1646 )、《低效林改造技术规程》( LY/T 1690 )和《森林抚育规程》( GB/T 15781 )等相关技术规程的规定,并按以下程序实施。
   1. 林权权利人按程序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编制相应作业设计,在作业设计中要对经营活动的生态影响作出客观评价。
   2.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按公示程序和要求在经营活动所在村进行公示。
   3. 公示无异议后,按采伐管理权限由相应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4.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由其或者委托相关单位对林权权利人经营活动开展指导和验收。
  第十三条 二级国家级公益林在不影响整体森林生态系统功能发挥的前提下,可以按照第十二条第三款相关技术规程的规定开展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在不破坏森林植被的前提下,可以合理利用其林地资源,适度开展林下种植养殖和森林游憩等非木质资源开发与利用,科学发展林下经济。
  国有二级国家级公益林除执行前款规定外,需要开展抚育和更新采伐或者非木质资源培育利用的,还应当符合森林经营方案的规划,并编制采伐或非木质资源培育利用作业设计,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后实施。

根据《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规定国家级公益林实行严格生态保护而生态公益林的营造及管理凝结了大量的物化劳动和

活劳动,其产品——生态功能,为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发展创造了基本环境条件,产生的生态效益能为社会或其他特定对象服务,即具备了商品是劳动产品的使用价值和用来交换的必备条件,其价值必须得到合理补偿。国家为了保存和恢复生态系统的生态功能或生态价值,在一定的生态功能区,针对特定的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所进行的补偿,包括直接对生态环境的恢复和综合治理的直接投入,以及该生态功能区区域内的林权所有者由于生态环境保护政策丧失发展机会而给予的资金、技术、实物上的补偿、政策上的扶植,从而实行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具有政策性、无偿性及惠农性的特点。

我县从2009年开始启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近年来我省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在不断的提高。国家级公益林:2010年前为5元每亩/年;2011年起权属为集体和个人的10元每亩/年;2013年至2018权属为集体和个人的15元每亩/年;从2019年开始权属为集体和个人的16元每亩/年。省级公益林:2010年前为5元每亩/年;2011年权属为集体和个人的7.5元每亩/年;2012年至2013年,权属为集体和个人的10元每亩/年;2014至今权属为集体和个人的15元每亩/年。今后随着中央和省财力的不断提升补偿标准将会逐年不断提高。

最后真诚感谢你们长期以来对我县林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你们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关心林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建议,以便我们更好地改进林业林草工作,共同加快推进全县林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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