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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30/2020-0905032 公文目录:部门及乡镇信息公开制度 发文日期:2019年12月29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县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充分发挥县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县医疗保障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县医疗保障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县医疗保障局各股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县医疗保障局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及时、准确,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保密审查。

第七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八条 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机构职能,包括县医疗保障局及内设机构、局直属单位设置、主要职责、领导简介以及办事指南等;

(二)法律法规,包括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障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政策文件,包括医疗保障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医疗保障工作专项规划、年度医疗保障工作要点、重要医疗保障专项工作预案等;

(四)医疗保障,包括医疗保障的政策,医疗救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的使用情况;

(五)财政情况,包括局机关财政预、决算等情况;

(六)公告通告,包括县医疗保障局公告、通告,以及干部任免、公务员考录、招标采购等其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信息;

(七)工作动态。及时发布局、局直属单位涉及群众利益的最新工作及医保信息。

第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各股室应在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局办公室提供拟公开政府信息,经保密审查后,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局办公室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上级的要求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每年更新。

第十一条;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由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股室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二条;县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包括局网页、政务公开栏、报纸、电台、电视台或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永仁县医疗保障局

2019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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