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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公示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5-0703001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结果公开 发文日期:2025年07月02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草罚决〔2025〕4号

被处罚人: 杨**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532327********0916

工作单位:在家务农

现住址:永仁县维的乡阿者尼村委会独家村村民小组

永仁县林业和草原局对你在永仁县维的乡阿者尼村委会独家村烂角湾山上猎杀野猪的行为,于2025年6月7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在未办理野生动物猎捕手续的情况下,以野猪吃种植的魔芋为由,使用夹子在永仁县维的乡阿者尼村委会独家村组烂角湾山上猎杀野猪1头的行为已经违法,属于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经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对你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科属、保护级别、价值情况进行检验鉴定,鉴定意见是:1、科属:送检样品为猪科猪属欧亚野猪;2、保护级别:欧亚野猪属国家保护的“三有动物”;3、价值:500元/只。

收集的材料和证据有:《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永检刑行意〔2025〕13号,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询问笔录2份,鉴定检验报告1份。2025年6月2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听证权利告知书》(文号:永林草罚权告〔2025〕4号),告知了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你放弃听证、陈述、申辩权。

本机关认为,你在未办理野生动物猎捕手续的情况下,以野猪吃种植的魔芋为由,使用夹子在永仁县维的乡阿者尼村委会独家村组烂角湾山上猎杀野猪1头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在自然保护地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和“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在自然保护地、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破坏生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12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贰佰元)行政罚款。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农业银行永仁县支行(户名:国家金库永仁县支库,账号:241107000004278001,地址:建设路18号)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永仁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