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莲罚决〔2025〕8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103***K82***T
法定代表人:许** 职务:经理
受权委托单位名称: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委托人姓名:黄*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年*月
身份证号码:43****19********14
工作单位: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现住址:永仁县莲池乡南永路边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
户籍地址:湖南省**市娄**大埠桥办事处*****组
单位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渔安街道办事处****片区渔安新城*组团*栋*单元**楼*号
本机关对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2023年12月份承建永仁县宜莲光伏基地二场地第I标段100MW项目麦冲片区时超过审批范围打基柱并安装光伏阵列组件的行为,于2025 年5 月24日立案调查。经依法查明,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2023年12月份在承建永仁县宜莲光伏基地二场地第I标段100MW项目麦冲片区时超过审批范围在小娃娃坟和虾子箐两处打基柱并安装光伏阵列组件,非法使用草地面积7188平方米合10.8亩。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授权委托书复印件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3、项目建筑安装施工承包合同原件1份;
4、勘验、检查笔录1份、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
5、证人询问笔录1份、涉案林(草)资源鉴定报告1份;
6、《永仁县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近三年平均草产量的说明》原件1份;
7、《永仁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原件一份;
2025年6月17日,本机关依法向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听证权利告知书》(文号:莲罚先告〔2025〕8号),告知了对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此,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作陈述、申辩。
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法使用草地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6倍以上12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2.《永仁县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近三年平均草产量的说明》,永仁县近三年草地单位面积 平均鲜草产量为4950.2290kg/公顷, 单位面积平均干草产量为 1738.5467kg/公顷。
3.《永仁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草价格认定》,永仁县草原产值34.77元/亩。
4.《永仁县赋予乡镇部分县级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通知永政办【2023】40号 永仁县乡镇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149项。
本机关决定对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在2025年9月30日前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
2、处永仁县近三年草原平均产值9 倍的罚款:34.77元/亩×10.8亩×9倍=3379.64元(大写:叁仟叁佰柒拾玖元陆角肆分)。
上述罚款,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莲池乡经济发展办罚款缴纳(缴款方式:用手机微信扫码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的二维码提示缴款或凭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柜台到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莲池乡人民政府
2025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