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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池乡行政处罚决定书(莲罚决〔2025〕9号)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5-0630002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结果公开 发文日期:2025年06月30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

莲罚决〔2025〕9号

被处罚人姓名:起**性别:男 出生日期:19**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5323***********31X 工作单位:无

现住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永仁县莲池乡****村委会***

***组*号

户籍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永仁县莲池乡****村委会***

***组*号

本机关对你非法开垦草原的行为,于2024年5月27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在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24年10月雇佣挖掘机在永仁县莲池乡****委会大***小组****箐开垦草地造地,并转租给山***种植烤烟,经永仁县莲池乡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具备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鉴定,非法开垦草地面积为3601.8平方米合5.4亩,地类为其它草地。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1份,证人询问笔录2份,勘验、检查笔录1份,土地租赁协议1份,草地检验报告书1份等证据为证。 2025 年6月2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先行/听证权利告知书》(文号:莲罚先告〔2025〕9号),告知了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对此,你放弃陈述申辩。

你非法开垦草原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六条“禁止开垦草原。对水土流失严重、有沙化趋势、需要改善生态环境的已垦草原,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草;已造成沙化、盐碱化、石漠化的,应当限期治理”的规定。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六条“非法开垦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2.《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的林政资源类第8序号,违法行为属“非法开垦草原”规定,违法程度属“情节一般”;违法情节“非法开垦草原,面积5亩以上不足20亩,尚不构成犯罪的”;裁量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2025年10月30日前恢复植被;

2.处违法所得2.1倍的罚款:200元×5.4亩×2.1倍=2268元(大写:贰仟贰佰陆拾捌元整)。

处罚款合计:2268元(大写:贰仟贰佰陆拾捌元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 莲池乡经济发展办用手机微信描码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的二维码提示缴款或凭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柜台到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莲池乡人民政府

                                                                              2025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