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莲罚决〔2025〕6号
被处罚人姓名:李**性别:男 民族:汉族 出生日期:19**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53232719********15
工作单位:无
现住址:永仁县莲池乡**村委会****组14号
户籍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县**乡**村委会**小组**号
本机关对你非法占用林地的行为,于2025年5月20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于2025年3月进行莲池乡公墓建设施工过程中在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使用**村组打石头箐林地修建房屋和蓄水池,经永仁县莲池乡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具备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鉴定,违法占用林地面积105平方米合0.157亩,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1份,证人询问笔录1份,勘验、检查笔录1份,专业技术人员鉴定意见书1份等证据为证。2025年6月1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文号:莲罚先告〔2025〕6号),告知了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此,你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违法使用林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 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 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2、《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第二款第1 项“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应当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征收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保护管理等费用进行核定。具体征收标准如下:郁闭度 0.2 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不低于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3 元。”的规定;
3、《云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永仁县属三类收缴类别,旱地费用征收标准为13 元/平方米。”的规定;
4、《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的林政资源类第8序号,违法行为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规定,违法程度属“情节轻微”;违法情节“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面积在1 亩以下,或其他林地1 亩以上不足2 亩的”;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5倍的罚款:
(1050.00+1365.00)×0.5倍=1207.50元(壹仟贰佰零柒元伍角整)。
(注:①恢复植被所需费用:乔木林地105㎡×10元/㎡ =1050.00元;②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05㎡×13元/㎡=1365.00元)。
处罚款合计:1207.50元(壹仟贰佰零柒元伍角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莲池乡经济发展办公室缴纳罚款(用手机微信扫码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的二维码提示缴纳罚款或凭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柜台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莲池乡人民政府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