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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公示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5-0627001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结果公开 发文日期:2025年06月26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草罚决〔2025〕3号

被处罚人姓名: 李**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 532327********0517

工作单位:无

现住址:永仁县宜就镇阿朵所村委会居心克土组

户籍地址: 永仁县宜就镇阿朵所村委会居心克土组

本机关对你( 单位 )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于2025年6月4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 你单位 ) 未取得狩猎证,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工具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属于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检察意见书相关材料证据为证。 2025年6月1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你单位)送达了《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先行/听证权利告知书》(文号:永林草罚权告〔2025〕3号),告知了你( 单位 )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 单位 )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1.你( 单位 )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

本机关认为,你( 单位 )为未取得狩猎证,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工具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二)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及《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 你单位 )处以下行政处罚:处以猎获物价值1.1倍罚款的行政处罚,即3000元×1.1倍=3300元(叁仟叁佰元整)。

上述罚款,你( 单位 )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农业银行永仁县支行(账号:国家金库永仁县支库,账号:241107000004278001,地址:建设路18号)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 你单位 )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永仁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