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永仁县维的乡人民政府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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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盖章):永仁县维的乡人民政府 填报时间:2025年3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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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主体 |
检查对象 |
检查范围 |
检查比例 |
检查频次 |
检查方式 |
检查时间 |
合并或者联合建议 |
备注(是否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 |
1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规定,确定本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各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等,制定监督抽查计划,确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并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分级管理。(楚雄州检验检测机构改革后,将农产品检验检测的职能职责划转至检验检测所) 《中共楚雄州委、楚雄州人民政府印发〈楚雄州检验检测机构整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楚发〔2022〕14号):整合县农业农村局所属事业单位县农业环境保护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承担的农产品检验检测职责、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的兽药、饲料质量检测和饲料添加剂安全检测职责等,设立永仁县检验检测所。 |
维的乡人民政府 |
辖区企业 |
维的乡 |
20% |
1次/季度 |
现场检查 |
2025年3月、2025年6月、2025年9月、2025年12月 |
联合 |
是 |
2 |
工贸企业(小生产加工企业、小作坊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各类功能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执行和督促落实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作出的安全生产决定;(三)对辖区或者管理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改正,并及时向上一级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 |
维的乡人民政府 |
辖区企业 |
维的乡 |
20% |
1次/季度 |
现场检查 |
2025年3月、2025年6月、2025年9月、2025年12月 |
联合 |
是 |
3 |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一条:“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七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组织、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检查、消除火灾隐患,领导、保障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依法对重大以上火灾事故的责任人进行处理。”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消防工作经费,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制定消防安全公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建立专职或者志愿消防组织,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在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疏散人员,扑救初期火灾,维护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 |
维的乡人民政府 |
辖区企业 |
维的乡 |
20% |
1次/季度 |
现场检查 |
2025年3月、2025年6月、2025年9月、2025年12月 |
联合 |
是 |
4 |
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2007年第2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2022年第47号修正)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维的乡人民政府 |
辖区企业 |
维的乡 |
20% |
1次/季度 |
现场检查 |
2025年3月、2025年6月、2025年9月、2025年12月 |
联合 |
是 |
5 |
对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证件,或以担保等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以收取抵押金、保证金、集资款及其他名目的费用,或者以扣留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技术等级证等证件,作为录用职工的条件。”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收取职工钱物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逾期不退的,按每收取一人处以500元的罚款。” |
维的乡人民政府 |
辖区企业 |
维的乡 |
20% |
1次/季度 |
现场检查 |
2025年3月、2025年6月、2025年9月、2025年12月 |
联合 |
是 |
6 |
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
维的乡人民政府 |
辖区企业 |
维的乡 |
20% |
1次/季度 |
现场检查 |
2025年3月、2025年6月、2025年9月、2025年12月 |
联合 |
是 |
7 |
对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
维的乡人民政府 |
辖区企业 |
维的乡 |
20% |
1次/季度 |
现场检查 |
2025年3月、2025年6月、2025年9月、2025年12月 |
联合 |
是 |
8 |
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
维的乡人民政府 |
辖区企业 |
维的乡 |
20% |
1次/季度 |
现场检查 |
2025年3月、2025年6月、2025年9月、2025年12月 |
联合 |
是 |
9 |
对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1997年第42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建筑工地不设置保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完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维的乡人民政府 |
辖区企业 |
维的乡 |
20% |
1次/季度 |
现场检查 |
2025年3月、2025年6月、2025年9月、2025年12月 |
联合 |
是 |
10 |
对运载砂石、渣土和粉尘物等的车辆未按规定的时间、路线和地点进行运输和处置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运载砂石、渣土和粉尘物等的车辆应当严密封闭,防止运输物品沿途抛撒,并按城建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和地点进行运输和处置。”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维的乡人民政府 |
辖区企业 |
维的乡 |
20% |
1次/季度 |
现场检查 |
2025年3月、2025年6月、2025年9月、2025年12月 |
联合 |
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