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个人
姓名:李**性别:女年龄:51
身份证号码:532327********0924
住所(住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永仁县维的乡**村委会**组32 号。
经查,你
(单位)
在2024年1月初在永仁县维的乡**村委会**组房背后自主挖除乔木林地,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和办理相关合法手续,未经林业部门审批,其行为属违法毁坏林地,造成林木损失。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当事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勘验检查笔录》一份。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16日向你
(单位)
送达了《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永维罚先告字[2024]19号,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李**未作陈述申辩。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的规定,构成毁坏林地违法行为,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拟给予:
1.限2025年2月28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以恢复植被所需费用一倍罚款。恢复植被,采用参照法计算,参照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财税【2015】122号”执行,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不低于10元,即:126㎡X10元/㎡X1倍=1260元(壹仟贰佰陆拾元)。
你
(单位)
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永仁县信用联社银行(户名:永仁县财政局收入汇缴户,账号:241100000003271017)。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
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维的乡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