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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池乡行政处罚决定书(莲罚决〔2025〕3号)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5-0506002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结果公开 发文日期:2025年05月06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

                                                                                  莲罚决〔2025〕3号

被处罚人姓名:起**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5323271976*******8 工作单位:在家务农

现住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永仁县莲池乡羊旧乍村委会*******

户籍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永仁县莲池乡羊旧乍村委会*******

本机关对起**违法开垦省级公益林的行为,于2025 年2 月11日立案调查。经依法查明,起**在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24年11月在永仁县莲池乡羊旧乍村委会****梨给资独林地内开垦林地致使林地毁坏的事实,已破坏林地原植被生态系统。经莲池乡人民政府委托云南至善林业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永仁分公司对涉案地块进行鉴定、评估,涉案地块非法开垦林地面积5945.93平方米合8.9亩,其森林类别属于省级公益林二级分类中防护林,保护等级II级;开垦地块地类属于灌木林地。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 勘验、检查笔录1份;

2. 当事人询问笔录2份;

3. 当事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户口册复印件1份,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复印件1份;

4. 证人询问笔录1份;

5. 永仁县莲池乡羊旧乍村委会下格红组起**开垦林地林木资源核查报告1份。

2025年4月8日,本机关依法向起**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听证权利告知书》(文号:莲罚先告〔2025〕3号),告知了对起**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起**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起**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起**非法开垦林地致使林地毁坏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依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中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二、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应当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征收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保护管理等费用进行核定。具体征收标准如下:(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不低于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3元。”本机关决定对起**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毁坏林地处恢复植被所需费用1倍罚款:5945.93平方米×6元/平方米×1倍=35675.58元(大写:叁万伍仟陆佰柒拾伍元伍角捌分)。

上述罚款,起**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莲池乡经济发展办罚款缴纳(缴款方式:用手机微信扫码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的二维码提示缴款或凭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柜台到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起**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莲池乡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