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维罚决字〔2024〕10号
当事人:个人
姓名:李* 性别:男 年龄:38
身份证号码:532327********0912
住所(住址):云南省楚雄州永仁县维的乡***村委会***组1号附1号
2024年第一期森林督查图斑3号疑似有私自毁坏林地的违法行为,经维的乡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核实,该违法毁坏林地系***村委会李*所为。经查,李*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和办理相关合法手续下,于2023年年底私自将原***村委会***组小地名(**梁子)老化板栗树翻栽,其行为属违法毁坏林地。2024年7月29日被维的乡综合行政执法队立为行政案件调查,经过林业技术人员对私自开挖林地现场进行勘查、鉴定,李*违法毁坏林地的总面积为1183.8㎡。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当事人提交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居民身份情况;
2.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陈述了违法毁坏林地的行为;
3.《勘验、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违法毁坏林地的事实记录。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22日依法向当事人李彬送达了“永维罚先告字〔2024〕10号和永维罚听权告字〔2024〕10号”《林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林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李*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对此,李*未作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愿意履行处罚决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的规定,构成毁坏林地违法行为。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2.《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的规定;
3.《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第二款第1 项“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应当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征收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保护管理等费用进行核定。具体征收标准如下:郁闭度 0.2 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不低于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3 元。”的规定;
4.《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政策的通知》“从2016年1月1日起,除中央审批事项外,我省按谁审批谁预收的原则和财税〔2015〕122 号文件规定的下限标准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的规定;
5.《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云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的实施意见》“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代履行费用,参照本县(市、区)土地复垦费中旱地的复垦费征收标准执行。”的规定;
6.《云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永仁县属三类收缴类别,旱地费用征收标准为13 元/平方米。”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限2024年12月31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合计7103元(柒仟壹佰零叁元整)。其中①恢复植被所需费用:1183.8㎡X 6元/㎡X 1倍=7103元(柒仟壹佰零叁元整);②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X 13元/㎡X1倍=0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永仁县信用联社银行(户名:永仁县财政局收入汇缴户,账号:241100000003271017)。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维的乡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