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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5-0319020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结果公开 发文日期:2025年03月19日 主题词: 文  号:永农(兽药)罚〔2025〕1号 成文日期:

永仁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农(兽药)罚〔2025〕1号

当事人:永仁xx兽药经营部

住所:永仁县永定镇永定河东路

当事人永仁xx兽药经营部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劣兽药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5年2月20日15时45分,永仁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农资行政检查时,向永仁xx兽药经营部投资人李xx出示执法证件后,对永仁xx兽药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在经营部门店内右侧柜台第三台中间位置摆放有:山西省芮城科龙兽药有限公司生产的穿心莲(注射液)53盒,规格:10mlx5支/盒,批准文号:兽药字040195122,生产日期:202302013,有效期至20250212,有效期:2年。经现场检查核对,该兽药产品已超过其标签标注的有效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兽药店销售台账,未发现穿心莲(注射液)超过有效期后的销售记录。现场检查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投资人:李xx、类型:个人独资企业。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提取现场检查照片5张。当日,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超过有效期兽药穿心莲(注射液)53盒进行扣押:永农(兽药)扣〔2025〕1号。

2025年2月2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投资人李xx进行了询问调查,经查:穿心莲(注射液)进货来源于山西省芮城科龙兽药有限公司,进了250盒,进货单价1.20元/盒,销售单价2.80元/盒,在保质期内销售197盒,现剩余53盒,查获超过有效期兽药货值金额合计为148.40元,兽药超过有效期后未销售,无违法所得。经查询《信用信息查询系统》和《行政检查记录表》,查明当事人在同类违法行为中属首次违法,执法人员制作了询问笔录,收集了相关证据,当事人对以上事实确认无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扣押决定书共同证实了当事人经营的穿心莲(注射液)53盒已超过其标签标注的有效期;

二、《询间笔录》证实了当事人经营的超过有效期兽药穿心莲(注射液)进货来源于山西省芮城科龙兽药有限公司,进了250盒,进货单价1.20元/盒,销售单价2.80元/盒,在保质期内销售197盒,现剩余53盒,查获超过有效期兽药货值金额合计为148.40元,兽药超过有效期后未销售,无违法所得;

三、《工商营业执照》、《兽药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了本案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兽药:(二)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或者超过有效期的”的规定,判定为劣兽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之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3月3日作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农(兽药)罚告〔2025〕1号,并于当日直接送达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参照《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59项“对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行政处罚从轻处罚阶次:“初次违法且责令改正后不符合规定,或者造成社会影响较小的,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的裁量标准,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超过有效期的兽药产品,依法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没收违法经营的超过有效期兽药穿心莲(注射液)53盒。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