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仁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农(渔政)罚〔2025〕3号
当事人:XXX
住址:XX县XX乡XX村委会
当事人XXX禁渔期电鱼捕捞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5年2月21日,永仁县农业农村局接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永检刑行意[2025]4号),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XXX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行刑反向衔接行政检察监督案过程中发现:XXX于2024年5月2日,在禁渔期到永仁县莲池乡勐莲村委会大河波西河段,使用禁止使用的方法进行电鱼捕捞,但鉴于XXX犯罪情节轻微,无犯罪前科,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XXX不需要判处刑罚,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应对XXX进行行政处罚,移送农业农村局立案调查。2025年2月24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并对公安机关随案移交清单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2025年2月25日,永仁县农业农村局提取了永仁县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询问笔录和随案移交清单,并对XXX进行询问调查,现查明:2023年10月,XXX在网上购买电捕鱼器一台,2024年5月2日,XXX到永仁县莲池乡勐莲村委会羊蹄江大河波西河段,使用禁止使用的捕捞方法,即用网上购买的电捕鱼器在羊蹄江大河波西河段的一处水塘开始电鱼,往上电鱼捕捞近10米,受群众举报,被永仁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民警抓获,抓获时XXX无渔获物。执法人员制作了询问笔录,收集了相关证据,当事人对以上事实确认无误。
当事人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之规定和《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发布云南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禁止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名录的通告》(云农通告〔2021〕第30号)的:“禁止使用的捕捞方法名录:1、捕捞方法电鱼”的通告和《永仁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禁渔期的通告》的禁渔时间、禁渔范围的通告及《永仁县人民政府关于严禁电鱼、炸鱼、毒鱼等非法捕捞鱼类行为的通告》的非法捕捞鱼类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实:
第一组证据:《接处警登记表》、《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公安机关拍摄的现场勘验检查制图及照片》、《公安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公安机关制作的对XXX询问笔录》、《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公安局随案移交清单》、《永仁县农业农村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永仁县农业农村局制作的XXX询问笔录》共同证实了XXX禁渔期电鱼捕捞的事实;
第二组证据:《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公安机关拍摄的现场勘验检查制图及照片》、《公安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公安机关制作的对XXX询问笔录》、《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永仁县农业农村局制作的XXX询问笔录》及XXX身份证复印件共同证实了本案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证据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应予确认。
本机关于2025年2月28日向当事人XXX送达了《永仁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农(渔政)罚告听[2025] 3号。告知了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了提出陈述申辩权利和申请听证的法定期限,当事人XXX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申请听证,放弃上述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本案中当事人使用禁止使用的捕捞方法在禁渔期电鱼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虽不需要判处刑罚,但其行为在实施过程中对该河流段的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了潜在性危害,也在当地造成了社会影响,为了防止该电捕鱼器的再次使用对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危害,没收渔具。鉴于本案当事人XXX的行为属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造成社会影响较小,并及时改正错误,该案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给予从轻处罚。参照《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183项“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行政处罚”和第184项“对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行政处罚”裁量阶次:从轻处罚;裁量情节:初次违法且责令改正后不符合规定,或者造成损失较小,或者造成社会影响较小的;裁量标准: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经永仁县农业农村局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依法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电鱼使用的渔具一套(凯美成牌蓄电池1个、特浮王牌逆变器1个、伸缩式网杆1根、伸缩式指杆1根、迷彩双肩包1个);
二、处罚人民币1000.00元(壹仟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永仁县农业农村局开具收款收据(银行代收),凭收款收据到代收银行(国家金库永仁县支库)缴纳罚没款,然后将收款收据(银行代收)交到永仁县农业农村局。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认为本机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依法应当停止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3月12日
联系人:罗应平 付永福 联系电话:0878—6712640
联系地址:永仁县永定镇建设路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