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莲罚决〔2025〕02号
当事人:永仁********有限公司
法人名称:永仁********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C1MG2X60。
法定代表人:陈**,身份证号码:510215**********7154
委托代理人基本情况:李**,女 30岁,初中文化。汉族,家住云南省楚雄州永仁县宜就镇**村委会***组10号,身份证号532327**********44,联系电话:15096460256。
本机关对你公司毁坏林地的行为,于2025年1月10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公司在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24年1月在永仁********有限公司旁林地内开垦林地致使林地毁坏的事实,已破坏林地原有草被及植被生态系统。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1份,证人询问笔录1份,勘验、检查笔录1份,永仁********有限公司开垦林地涉案地块鉴定检验报告1份等证据为证,2025年2月2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文号:莲罚先告〔2025〕02号),告知了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R1.你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
□2.你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你(单位)辩称:
,本机关认为,
,故你(你单位)的上述意见经本机关复核,予以(不予)采纳。
案件性质、事实、自由裁量的依据和理由:永仁********有限公司毁林开垦的林地具体位置经纬度为(经度101.679104402,纬度26.023878267)。毁坏林地现场呈不规则几何形状,四至界线为:东至查利苴小组林地;南至永仁********有限公司平整的工业用地边界(拟建冷库);西至和立庄园围栏;北至查利苴小组林地。现场地表有开垦的痕迹致使林地植被被破坏,该地块经具备资质的人员对永仁********有限公司开垦林地行为进行了林地面积、地类、森林类别、植被损毁及种植条件等情况进行检验鉴定,认定意见为:毁坏林地面积994平方米合1.49亩,森林类别属于商品林,地类为:乔木林地。违法地块已被开垦,林地上原有植被已经毁坏,地面平整,其违法性质属于毁坏林地。
你公司毁坏林地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其中:①恢复植被所需费用:994㎡X 10元/㎡X1倍=9940元(玖仟玖佰肆拾元整);
②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X 13元/㎡X0.2倍=0元。
合计罚款:9940+0=9940元(玖仟玖佰肆拾元整)。
处罚款合计9940.00元(大写:玖仟玖佰肆拾元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 莲池乡财政所用手机微信描码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的二维码提示缴款或凭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柜台到 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莲池乡人民政府
2025年3月3日